淺談檢察機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
時間:2022-06-23 01: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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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書記指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適應了我國改革發展進入關鍵時期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歷史進程中,扎扎實實做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各項工作。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個宏大工程中,其地位和職能作用是什么呢?筆者就此作一粗淺探討。
一、運用檢察職能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的是維護民主法治和公平正義
憧憬和諧社會,建設美好家園,始終是人類夢寐以求的一個主觀愿望或者社會理想,也是執政的中國共產黨人幾十年來奮斗不止、追求不懈的社會發展目標。怎樣描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輪廓?根據馬克思主義的基本原理和我國幾十年來社會主義制度的實踐經驗總結以及新世紀現階段我國社會改革、經濟發展的新趨勢、新情況,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可以這樣概述,即: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
根據上述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形象表述和基本特征,筆者認為,人民檢察院在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宏大工程中處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發揮著其他機關和部門不可替代的作用。這就是人民檢察院,通過履行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權,依法調整涉及國家政治領域、經濟領域和社會方方面面的法律關系,特別是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以及人與財產利益之間的關系,從行使法律監督角度直接或間接地推動建立社會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相處。這與人民檢察院擔負的任務是統一的,即: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檢察權,監督法律實施,懲罰犯罪活動,保衛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他應主要在三個方面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發揮作用:
一是在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進程中發揮作用。我國實現和追求的民主法治,是要社會主義的民主得到充分發揚,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得到切實落實,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得到廣泛調動。為了保護社會主義民主,我國刑法將侵犯民主權利列為犯罪,規定了一系列具體罪名,如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行為;在選舉人大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等等。對上述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民檢察院都要依法行使審查逮捕權和提起公訴權,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二是通過檢察執法活動,在維護包括司法公正在內的社會公平正義中發揮作用。維護公平和正義,是當代國際司法活動的主旋律。從我國幾十年來的司法實踐活動發展史看,盡管黨中央不斷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司法機關和司法隊伍依法辦事的觀念不斷增強,執法水準不斷提高,但由于封建傳統思想殘余的影響,司法體制弊端的存在,執法隊伍素質良莠不齊,受利益、利欲關系的驅動,司法活動中的辦人情案、辦關系案、辦金錢案,甚至司法工作人員(包括行政執法工作人員)中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枉法追訴、枉法裁判、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等瀆職行為屢屢被暴光??偟目?,我國目前司法和行政執法隊伍的公正執法水平仍然比較低,存在問題比較多。媒體經常披露,在一些地方時而出現正義者、正義力量受壓抑、壓制。作為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的一項主要內容,就是對包括司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在內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活動依法進行偵查、提起公訴,通過國家審判,懲治邪惡,保護善良,維護司法公正,進而維護和實現整個社會公平正義。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三是通過全面履行檢察職能,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安定有序中發揮作用。我國正進入一個經濟全新高速發展時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抓住機遇加快發展自己,離不開一個穩定的發展大環境,離不開一個建立在有序運轉大機器之上的社會和諧整體。人民檢察院正是通過依法履行法律監督權,通過行使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抗訴、執行監督等具體監督手段,嚴厲打擊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秩序、社會穩定的刑事犯罪活動,保護人權和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財產;通過行使法律賦予的立案權、偵查權,嚴厲懲治貪污賄賂和瀆職侵權等國家工作人員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通過認真做好出庭公訴,發表公訴詞,向有關發案單位發送檢察建議、征求辦案工作反饋意見,結合案例宣傳和在重點單位、部門,重點環節深入調研,積極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教育公民學法、懂法、守法、護法,弘揚中華民族優良傳統,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情操、守紀律的新型社會主義公民??梢哉f,檢察機關的每一項職能,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息息相關,環環相扣,檢察職能履行的是否到位,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質量都有著較大的影響。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個宏大社會工程,人民檢察院任重道遠,人民檢察官責無旁貸。
二、運用檢察職能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重點把握的幾個問題
人民檢察院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通過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通過依法使用各種監督手段來進行的,即通過做好每一項具體的檢察執法活動,來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臺大機器助動。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性質、任務和現階段我國政治、經濟發展趨勢和狀況,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應重點把握好三個問題:
(一)要從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保障人權角度,不斷強化和提升法律監督能力,維護司法公正,弘揚正義。要在長期堅持嚴打方針,突出打擊重點的基礎上,在以下兩個方面加大監督力度。
1、加大抗訴工作力度。審判環節是案件訴訟的終端,是司法實體審理的歸宿,是評判和衡量司法是否公平公正的檢測點,也始終是檢察機關審判監督的重點。要認真注意審查兩類案件的判決:一是重罪輕判即依法應該判重刑甚至極刑的案件而從輕判處。如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判處死緩,應該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卻判處無期以下徒刑。在司法實踐中,確有一些經濟條件好,或者有這樣那樣“關系”、“門子”的犯罪者家庭到處奔走,意圖動搖法官意志,不惜“花錢保人頭”或者“花錢買輕刑”,也確有一些地方的審判機關,在個別案子上片面強調某些證據認定分歧和從輕減輕情節,濫用“自由裁量權”,以“慎重”為由,該依法重判的案件作了輕判,使法律天平傾斜,褻瀆了法律的公正性,導致受害人家屬隨著案件流程上上下下疲憊上訪,奔走呼吁,在社會上對司法的公正性產生了很大負面影響。不少案件由于錯誤判決,經檢察機關直至最高檢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訴后,被撤銷原判改判死刑立即執行就是最好的例證。不可否認,重罪輕判案件中也確有不少對案件事實、證據、情節和法律條文的不同認識問題,但并不是所有判輕判錯的案件都是認識問題,案外的因素不可忽視。在司法實踐活動中,除了重罪輕判的司法不公情況外,還有一個需要值得注意的司法不公傾向,即依法應判處實刑的案件卻作了緩刑判決,這在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職務犯罪案件的判處上比較普遍。很令人不可思議的是:一方面國家工作人員中的職務犯罪案件發案居高不下,腐敗犯罪勢頭得不到有效遏制,人民群眾普遍認為司法機關打擊不力,反映呼聲很大;另一方面我們的一些司法機關卻出現片面“輕刑化”,對公職人員犯罪大量適用緩刑,導致出現“前面查(案),后面放(人)”的現象,社會上的“說法”頗多。所以筆者認為,當前需要司法機關解決的一個突出問題是,應該統一執法思想,統一把握執法尺度,而僅靠檢察機關“本系統統一”、“一家統一”是遠遠不行的。同時對于適用緩刑明顯畸輕的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應依法行使抗訴權,而不應自身禁錮和纏縛于“追求抗訴成功率”。
2、加大對刑事立案監督的力度。盡管刑訴法規定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有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立案的監督權,但是受案件信息來源渠道的限制,一些應該立案的案件不立,應該請捕的案件卻作了治安或者勞教處罰的現象,這是多年來我國刑事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人民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社會問題之一。而對這些應該“法辦”的案件沒有法辦,人民檢察院受刑訴法職能分工管轄中有關規定限制,案件情況往往掌握不了,如果受害蒙冤的當事人“忍聲吞氣”不到檢察機關或有關部門控告,或者通過以足夠賠償的方式“違法調解”處理,案件就“銷聲隱匿”了??陀^上講,公安偵查機關特別是基層辦案部門,如派出所、刑警、治安、交警、巡警等警種都處于第一線(包括檢察機關反貪、瀆檢部門),與人民群眾與違法犯罪分子直接打交道,這些執法崗位和環節都是最容易出現權錢交易、人情交易的崗位。腐蝕和反腐蝕,拉攏與“下水”情況很復雜。在這個“是非區域”,是否公平正義,是否穩定有序,都是通過大量的一件件具體案件的如何處理來體現,這中間既有大量的“人民衛士”的贊譽聲,同時也有相當“處理不公”、“花錢走門子”的抱怨甚至譴責聲。所以檢察機關應該切實從人民群眾身邊大量發生的、人民群眾最關注的、違法犯罪分子最容易侵害的刑事案件抓起,把刑事立案監督做為檢察監督的一個重點,在不斷加大監督工作力度的同時,要搞好有關檢察立案監督工作的社會宣傳,努力擴大案源渠道。要主動與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加強工作溝通與聯系,了解有關情況,努力將刑事案件中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現象遏制和降低到最低程度,不斷化解基層治安矛盾糾紛。
(二)要從大力查處國家公職人員職務犯罪,加強和改善黨群關系、干群關系,維護執政黨權威高度弘揚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穩定有序。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一是要靠依法治國,二是要靠建設高效廉潔的政府即社會各級管理層。人民政府應該在社會公眾中有高度權威和公信度,管理層中的公職人員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是奉公守法、愛崗敬業、清正廉潔的真正的“人民公仆”,這是構建和諧社會中的階層和諧、群體和諧以及人與人之間和諧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在現階段,我國正處于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在體制轉換、結構調整和社會變革過程中,各種社會問題易發多發,不同社會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不斷凸顯,在眾多社會矛盾、利益沖突中間,大多數公眾對社會腐敗問題最敏感,反映最強烈,而腐敗問題的直接話題往往指向“官員腐敗”。正是由于少數政府官員及其他公職人員包括農村企業基層組織管理人員的貪污賄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從而不斷導致和引發了大量基層農村村民、企業職工的集體控告上訪事件,有的甚至導致刑事案件,妨礙了正常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社會管理秩序,進而影響了整個社會穩定,危害了經濟建設發展。因此說,嚴重的腐敗問題是當今最大的社會不和諧,所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首先必須穩定有序,而政治穩定首先必須下大力氣從鏟除腐敗抓起,從政府廉潔高效、官員勤政廉政做起。人民檢察院作為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查處瀆職侵權犯罪的重要職能部門,肩負著義不容辭的重任。要以不斷取得反腐敗斗爭新成果,昭示社會告慰民眾。這是取信于民,爭取民望,避免階層間、群體間矛盾對立,實現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手段,也是消除和減少階層與群體之間,最終人與人之間最大不和諧的渠道,同時也是檢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能力高低,工作是否有作為,作為大小的主要標志之一。在當今腐敗現象還未有效遏制,重點單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職務犯罪發案率較高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該堅持“二個突出”,即突出大案要案的查處,突出重點部門重點案件的查處,特別是瞄準群眾反映強烈的行政審批、不依法行政案件和司法機關有罪不究、重罪輕判背后的賄賂案件。在抓緊大案要案和重點部門案件查處的同時,積極探索開展和搞好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新路子,以各種形式加大反腐宣傳,以案釋法,充分震懾犯罪,教育群眾,提高公民依法治國觀念,以扎扎實實的查處職務犯罪的實際行動和豐碩成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大廈添磚加瓦。
(三)從依法處理好涉檢、涉法上訪案件角度,努力消除和化解社會矛盾,增強和改善黨群、干群關系,實現社會穩定和人與人之間的和諧。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一個穩定有序的社會,一個混亂秩序、動蕩不已的社會,與和諧社會是格格不入的。作為檢察機關,要堅定地貫徹執行黨中央“穩定壓倒一切”的方針,結合檢察職能和各地工作實際,從戰略高度深刻認識轉型時期的各種社會矛盾,特別是當前發生在農村基層鄉村干部與村民之間的矛盾。就目前講,一個不爭的基層矛盾現實是:不少農村村務財務不公開或者是半公開,假公開,公款吃喝,假公濟私,少數鄉村干部非法致富,或者靠鉆政策和體制漏洞而暴得大利。一些行將倒閉或半倒閉,工人領不到工資的企業,往往是“窮廟富方丈”,以此引發出較多的社會矛盾,產生大量的群體性上訪。所以依法處理好屬于檢察機關管轄涉法上訪和其他控告申訴案件,是當前檢察機關維護社會穩定,構建社會和諧環境的一項重要任務。要針對上訪群眾普遍不懂或少懂法律知識的情況,堅持“苦口婆心”做工作,想方設法息訴、罷訪。同時檢察機關應實事求是正確認識所辦案件質量,對確實辦錯的案子,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痛痛快快該依法退款的退款,該賠償的賠償,避免當事人纏訴不止,導致工作被動。同時要加強與政府和其他司法機關的工作聯系溝通,把檢察機關處理好人民群眾控告申訴、涉法上訪工作納入黨委社會治安防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總體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