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時間:2022-02-22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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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上海市市級機關貫徹《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實施辦法

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發C199835號,以下簡稱《條例》),是貫徹黨的十五大精神,全面規范黨和國家機關基層黨組織工作的重要法規。為認真貫徹《條例》,努力實現機關黨的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條例》規定,結合上海市市級機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則

(一)機關黨建工作的指導思想。各部門機關黨組織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按照同志提出的“三個代表”的要求,緊緊圍繞黨的基本路線,結合本部門的工作任務和特點,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的優勢,加強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堅持從嚴治黨,促進本部門各項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二)機關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機關黨組織是整個基層黨組織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部門機關黨組織要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

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進行監督。充分發揮機關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和黨員領導干部的表率作用,把從嚴治黨的方針貫徹到機關黨的建設的各項

工作中去,團結和帶領廣大機關干部、職工積極履行職責,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努力建設高效、精干、廉潔、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國家機關。

二、黨組織的設置

(三)合理設置機關黨組織。根據《條例》規定的機關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分別設立機關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支部委員會。凡設立機關黨委的部門應

設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受上級紀委和機關黨委的雙重領導。機關紀委書記應是機關黨委委員。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應設紀律檢查委員。機關黨委、黨總支所屬支部的設置,可與行政處、室相對應,凡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處、室都應建立黨支部。

(四)認真做好換屆選舉工作。機關黨的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4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黨的支部委員會或不設支部委員會的支部書記、副書記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年。各部門機關黨組織(部門機關黨委、直屬黨總支、直屬黨支部)換屆選舉、延期或提前換屆選舉,要報市市級機關工委批準,延期或提前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選舉前,候選人須報部門黨組(黨委)和市市級機關工委同意;選舉結果報市市級機關工委批準。機關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在任期內調動,須事先征得市市級機關工委同意,出現缺額時要在3個月內增補。

(五)選配好機關黨組織領導班子。部門機關黨組織書記一般由本部門黨員行政負責人兼任;黨員人數較多的部門也可配備相同職級的領導干部專任,并是部門黨組(黨委)成員。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由正處級黨員干部擔任。機關黨委、黨總支所屬總支、支部書記一般由處、室負責人擔任,也可由同級黨員干部擔任。

(六)保證機關黨建工作的活動經費。部門機關黨組織要在年初列出全年活動計劃及經費預算,報部門黨組(黨委)審定后列入年度行政經費預算。如工作中有特殊需要,應撥專項經費。

三、黨組織的職責

(七)認真履行職責。部門機關黨組織必須按照《條例》規定的機關黨的基層委員會九項職責和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五項職責,結合上級工作部署和本部門實際,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八)加強黨支部建設。機關黨委、黨總支要加強對黨支部工作的領導,認真落實《上海市黨支部建設綱要》,按照“領導班子堅強、黨員作用明顯、思想工作有效、保證監督有力、基礎工作扎實”的目標,組織開展“創先爭優"活動。

四、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發展

(九)加強黨員的思想教育。部門機關黨組織要按照《條例》規定的內容,結合形勢任務要求和黨員的思想狀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堅持一般號召與個別教育相結合、解決思想問題與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教育與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充分運用日常政治學習、集中培訓、黨課教育、電化教育等多種形式,不斷增強教育效

果,提高黨員的思想政治素質。

(十)嚴格黨的組織生活。要堅持“”制度,黨的支部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支部黨員大會每季度召開一次,黨小組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黨課每季度安排一次。黨支部每半年對黨員的思想狀況和實際表現作一次分析,每年開展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黨支部或黨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黨員領導干部要

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雙重黨組織生活會。對不合格黨員要嚴肅處置,確實不符合黨員標準的不能留在黨內,以形成黨員隊伍吐故納新、保持活力的機制。

(十一)認真做好發展黨員工作。要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以“一線、一流、青年”為重點,做好發展工作。要嚴格履行入黨手續,全面把握發展工作的各個環節,保證新黨員質量。要加強對發展黨員工作的檢查。指導共青團組織做好推薦優秀團員入黨的工作。

五、黨內監督

(十二)強化黨內監督。部門機關黨組織要按照《條例》關于黨內監督的目的、內容和方法,加大黨內監督力度,確保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

(十三)定期檢查黨員參加黨組織生活會的情況。部門機關黨組織每半年通報一次黨員參加黨組織生活會的情況,并在每年3月底前將局以上黨員領導干部上一年參加雙重黨組織生活會的情況報市市級機關工委。

(十四)督促和協助部門黨組(黨委)開好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會前,部門機關黨組織要在將會議日期報市委有關部門的同時報市市級機關工委,并負責收集機關和直屬單位黨員、群眾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的意見,如實向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或在會上報告。會后,要在一定范圍內向黨員、群眾反饋會議情況,并在15天內向市委有關部門和市市級機關工委報送會議情況報告、會議記錄、征求的意見及整改措施。

(十五)參加或列席有關會議。非部門黨組(黨委)成員或行政領導的專職書記或副書記要列席黨組(黨委)召開的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參加或列席黨組(黨委)研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安排部署重要行政業務工作,討論本機關處級及處級以下干部任免、調動、獎懲和關系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等問題的重要會議。

(十六)建立談話提醒制度。部門機關黨組織在聽到對黨員干部的不良反映時,要及時向黨組(黨委)匯報,并根據要求進行調查核實和談話提醒。談話提醒要本著實事求是和關心愛護的原則,需要黨員干部作出口頭或書面回復的,須要求當事人在規定時限內向黨組織作出回復;對失實的反映,應據實予以澄清。對經提醒教育仍不轉變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七)嚴格報告制度。部門機關黨組織每年3月底前向市市級機關工委書面報告黨內監督情況,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機關黨員干部大會,聽取行政負責人通報主要工作情況。市市級機關工委要經常聽取機關黨組織負責人關于黨員干部政治思想狀況和實施黨內監督的專題匯報。

(十八)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要采取措施,方便基層單位和群眾舉報黨員干部的違紀行為和反映意見。對來信來訪要認真對待,及時回復、處理。

六、思想政治工作

(十九)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思想政治工作。這是全黨的一件大事,也是機關黨組織的重要工作。機關黨組織要按照《條例》規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職責,積極研究和探索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點和規律,針對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實際,做好經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堅持不懈地抓好理論學習。部門機關黨組織要了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理論學習情況,協助黨組(黨委)落實中心組學習制度。堅持每月兩次的政治學習制度,建立學習檔案。認真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鄧小平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進行形勢任務、經濟理論、文化知識、科學技術、法紀法規和職業道德教育,培養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機關工作人員隊伍。

(二十一)加強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部門機關黨組織要了解和掌握干部、職工的政治思想動態,加強研究分析,及時向黨組(黨委)和市市級機關工委匯報。要協助行政領導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深化改革、完成任務的全過程中去,積極化解各種矛盾。要引導干部、職工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的關系,維護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

(二十二)推進精神文明建設。在機關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教育、組織、檢查和督促作用,推動“創建優質服務、優良作風、優美環境的文明機關,做群眾滿意、基層滿意、領導滿意的好公仆"活動的深入開展。

(二十三)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部門機關黨組織要重視發揮他們的作用,統籌協調,指導他們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及有益于干部、職工身心健康的各種活動。

七、黨務工作人員隊伍建設

(二十四)配齊配強專職黨務工作人員。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一般應占機關工作人員總數的1~2%,機關工作人員較少或直屬單位和人員較多的部門可以適當增加比例。機關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編制列入機關行政編制。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群眾組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編制按照各自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機關黨務工作人員的配備要嚴格堅持《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兼職黨務工作人員要保證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從事黨務工作,其工作實績作為年終考核內容之一。

(二十五)抓好黨務工作人員培訓。要運用多種渠道分期分批安排機關黨務工作人員參加黨?;蚱渌问降睦碚?、業務培訓。各部門在組織重大業務活動、開展綜合性調研、組團出國(境)學習考察時要適當安排黨務工作人員參加。

(二十六)落實黨務工作人員交流制度。部門機關黨委、黨總支專職書記和副書記任職時間一般不超過兩屆。專職黨務工作人員在同一職位任職超過5年的可進

行交流。要有計劃地安排黨務工作人員與行政、業務工作人員的雙向交流,也可挑選后備干部或有培養前途的中青年業務骨干到黨務工作崗位進行鍛煉。

八、對部門機關黨組織的領導和指導

(二十七)市市級機關工委為市委的派出機構。其主要職責是:領導市級機關黨的工作,代管國務院各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駐滬辦事機構黨的工作;提出市級機關黨建工作規劃,指導基層組織搞好黨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參與和協助市委有關職能部門對市委布置的工作和各部門中心組學習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各部門機關黨組織履行職責,落實黨建工作各項任務;加強與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關工委以及本市各區縣機關工委的聯系,互相學習借鑒,提高工作水平。市市級機關紀工委作為市紀委的派出機構,在市紀委和市市級機關工委的雙重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十八)部門黨組(黨委)要加強對本機關黨組織工作的指導。部門黨組(黨委)要把機關黨的建設作為本部門黨組(黨委)總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每年1~2次聽取機關黨組織工作匯報,配齊配強機關黨委、直屬黨總支專職書記或副書記,幫助機關黨組織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部門黨組(黨委)主要負責同志是機關黨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按照《條例》要求,帶頭做好機關黨的工作。

(二十九)市市級機關工委要與各部門黨組(黨委)加強聯系和協調。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搞好協調配合:機關黨組織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干部配備;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中心組學習和黨員干部理論學習等工作的落實;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治、思想、作風等方面情況的檢查和監督;經市市級機關工委審議或審批的違紀黨員干部的處理;機關黨組織工作的檢查考核和對專職黨務工作人員的培養使用以及其他重要問題的研究解決。

九、附則

(三十)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團體機關黨的組織。直屬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區縣機關黨組織參照執行。

(三十一)本《辦法》由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三十二)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組織部

中共上海市市級機關工作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