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暫行規定
時間:2022-02-22 0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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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中央和省委關于進一步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的精神,進一步擴大民主,加強監督,增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根據中辦印發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中辦發[2000]15號)和中組部《關于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見》(中組發[2000]1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制定如下規定。
一、公示對象
公示對象為各級黨政領導干部(有關安全、保密、國防等特殊職位除外),即擬擔任省、市(地)、縣(市、區)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擬擔任省、市(地)黨政職能部門,人大、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群眾團體黨委(黨組)管理的中層職位領導干部。上述職位領導職務任職,原則上都要進行任前公示。擬任非領導職務和平級轉任重要職務人選是否公示,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各單位黨委(黨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公示內容
公示內容包括公示對象的主要情況和任職意向。公示對象的主要情況要盡可能全面公示。任職意向主要指公示對象的擬任職務,也可公示擬任職務大的類型(如擬任市政府副職,擬任政法部門副職等)或公示擬任職級。
根據擬任用人選的職級和職位特點,公示內容可有所不同。一般應是:
(一)擬擔任省管職務和市(地)管職務者,公示人選的自然情況和主要簡歷。自然情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學歷學位、參加工作時間、現任職務等情況。簡歷主要反映公示對象的主要工作經歷和重要轉折經歷(公布的簡歷要符合有關保密規定)。對重要職位,還可以公示人選的照片、政績等內容。
(二)擬擔任科級或部門內設機構領導職務者,一般只公示人選的自然情況。
三、公示范圍和公示方式根據干部擬任職務的不同,分別采取向社會公示或向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公示的方式進行。省、市(地)、縣(市、區)黨委管理的干部人選原則上分別在全省、全市(地)、全縣(市、區)范圍內,通過黨報、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縣(市、區)委書記一般在本市(地)范圍內公示]。部門提拔的中層領導干部,一般在本部門、本單位或系統內及相關部門公示(也可根據崗位特點在更大范圍內公示),可采取發公示通知、會議公布或張榜公告等形式;易地交流提拔任職的干部,在原工作所在地或單位公示。
四、公示期限
公示期限一般為7天。五、公示程序公示一般在黨委(黨組)討論確定擬任用人選之后、正式任用之前進行。
(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黨委(黨組)按規定程序研究確定擬任用人選。
(二)組織(干部、人事)部門提出具體公示辦法,經黨委(黨組)同意后實施。
(三)公開監督渠道。一是公開接待部門、接待時間、接待地點、監督電話。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在公示期間要設立專人接待群眾來信、來訪、來電,做好記錄,分類處理。要嚴明接待紀律,切實做好保密和立檔保存工作。二是公開監督人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實事求是地反映擬提拔人選的問題,并應向受理部門提供真實姓名、單位和聯系電話。
(四)公示受理。在公示期限內,單位或個人對公示對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公示受理部門(干部監督部門)反映。以個人名義反映情況和問題的,應署真實姓名并注明服務處所、聯系方式;以單位名義反映情況的要加蓋公章。反映的情況要問題具體、線索清楚。對故意捏造、歪曲事實誣陷他人的,一經查實要嚴肅處理。
(五)公示調查。對群眾反映或舉報的問題,黨委(黨組)根據情況責成干部部門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群眾反映的干部的問題,凡是問題具體、線索清楚的,都要認真調查,搞清事實真相。組織(干部、人事)部門根據調查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并向黨委(黨組)匯報。對于公示中群眾反映出的、必須查清的重大問題,要組織專門力量進行調查核實,并寫出專題調查報告。在對公示問題的處理上,要堅持對群眾負責和對干部負責相統一,準確把握問題性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六)公示反饋。在公示調查核實、公示對象作出說明或申辯的基礎上,由公示受理機構負責向反映問題的單位或個人反饋調查核實情況。
(七)公示處理。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決定是否實施對干部的任用。對公示后群眾沒有反映或有反映但經查無實質性問題的,按照正常程序任用;對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經黨委(黨組)復議后不予任用,對其中屬于違法違紀的,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反映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又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暫緩任職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三個月。三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公示對象本人作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經黨委(黨組)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可履行任職手續。此后,如經查實發現有影響任職的問題,要解除現職并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六、組織領導實行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加強群眾對干部任用工作監督的有效形式。為進一步推進干部制度改革,今后要把干部任前公示制作為一項制度列入干部選任工作程序。
(一)各級黨委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切實負起責任。組織(干部、人事)部門在黨委(黨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其它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組織有關干部任用的公示。
(二)公示工作中要注意保護群眾參與的積極性。對公示中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對待,做到件件有著落。參與公示工作的人員特別是調查人員要模范遵守《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范》,恪守公示紀律和保密紀律,切實保護監督者的權益。
(三)公示中要把握正確的用人導向,保護公示對象的積極性。要全面、客觀、公正地評價干部,對公示情況進行科學分析,作出負責任的交待,并要有針對性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對那些基本素質好、有發展潛力的干部,敢于負責、勇于開拓創新的干部,要看本質、看主流,不能因為工作中有缺點和不足而影響其任用;對那些思想政治素質差、特別是以權謀私、為政不廉的人,堅決不予任用。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七、其它
(一)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二)換屆時選任制干部推薦提名人選的有關公示辦法,按換屆有關規定執行。
(三)本規定由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