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

時間:2022-07-25 0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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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知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各地在推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建立和發展土地市場方面取得了顯著成績。但是,目前各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的比例很小,經營性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出讓仍主要以協議方式進行,不利于建設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場,不利于國有土地資產價值的實現,也不利于集約用地、節省土地資源。為進一步依法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特通知如下:

一、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健全土地市場的客觀要求

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僅集中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時可以實現政府按規劃統一開發、統一供地,以供應引導和制約需求,實現土地優化配置,還可以有效防止土地出讓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行為,保障依法行政。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從完善土地市場、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反腐倡廉的高度,充分認識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深遠意義,積極推進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

二、嚴控建設用地總量,整頓土地市場,為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創造良好環境

要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盤活現有建設用地,建立良好的土地供求關系。除建設項目選址有特殊要求外,各項建設需要使用國有土地的,必須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凡有閑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得新增建設用地。

要嚴格限定行政劃撥供地的范圍,除按《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可以行政劃撥供地的以外,其他建設用地必須以有償方式提供。要嚴格限制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范圍,除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企業改革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以及特殊用途等用地外,都不得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出讓底價和國家規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結果和地價評估結果要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

要繼續加大清理劃撥土地使用權自發交易的力度,嚴厲打擊各類土地違法交易,重點查處各類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非法入市,為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創造良好的環境。

三、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力度,進一步擴大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范圍

今后,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有條件的,都必須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其中,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拍賣出讓:

1.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

2.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別限制,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

3.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及要求。

對不具備拍賣條件,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公開招標出讓:

1.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

2.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

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四、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證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工作的落實

推行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今年土地管理的一項重點工作。當前,要盡快建立健全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招標拍賣的具體范圍,提出擬訂方案、審查報批、組織實施和信息披露等工作要求,使此項工作逐步制度化。各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領導,主要領導親自抓,定期檢查指導,并將其納入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目標,嚴格考核,真正把招標、拍賣工作落到實處。

各市、縣要針對具體情況,制定招標、拍賣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工作計劃、目標任務和保證措施,盡快實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以協議為主向以招標、拍賣為主的轉變。

各地要積極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中介機構建設,為建立和規范土地市場提供保障。省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人員培訓,配合國土資源部做好從事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的中介人員和機構的管理工作,國土資源部將在各省培訓的基礎上,通過考試、評審,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中介人員資格和中介機構的資質認證工作。

各地要將本通知的貫徹落實情況,于年5月底前報我部土地利用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