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時間:2022-08-01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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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廳直各單位、各重點工程建設指揮部(公司):

為加強全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規范辦事程序,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F將《湖北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湖北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全省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規范設計變更程序,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公路建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新建和改建的二級及以上公路建設項目,二級以下公路工程項目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工程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或施工圖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四條省交通廳負責本省公路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負責高速公路、長江大橋等省重點工程項目設計變更管理。省公路局具體負責一、二級公路等工程項目設計變更的管理。項目法人具體組織實施設計變更。

第五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六條須進行變更的工程,事先應周密調查,充分論證,與原設計作技術經濟比較,變更設計深度應符合技術規范要求,并按照變更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變更等級的劃分:根據交通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的規定,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變更、較大變更、一般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各項目法人可根據本項目實際規定一般變更的具體類型。

第八條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于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嚴禁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嚴禁將一個變更項目肢解成幾個項目規避審批。

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九條重大設計變更由初步設計批準機構負責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交通廳或省公路局審批,項目法人對一般設計變更進行審批。

第十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當注明變更理由。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重大和較大變更,項目法人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二條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對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經審查論證確認后,按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向省交通廳或省公路局提出設計變更申請。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上報重、較大設計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及初步方案、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三)工程變更涉及到業主、承包人、監理、設計等方面的各類原始記錄、簽證資料、會議紀要或現場紀要與文件。

(四)省交通廳或省公路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省交通廳或省公路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設計變更申請經批準后,項目法人方可組織實施。

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由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應由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并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后,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并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報批。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決定是否實施。項目法人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

省重點工程項目,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報省交通廳審查。其中,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交通廳審查后,報初步設計審批機構批準;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交通廳批準,并報初步設計審批機構備案。

一、二級公路工程項目,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報省公路局審查。其中,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公路局審查后報省初步設計審批機構批準;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公路局批準,并報交通廳備案。

設計變更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不一致的,應征得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部門的同意。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說明;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第十八條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二十條工程變更費用核定以經批準的變更設計文件為依據。省交通廳或省公路局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工程費用按交通部頒現行《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及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中相關費率、單價、定額等核定。

第二十一條上報批準的工程變更費用是調整項目概(預)算的依據,不能作為建設單位和承包人工程變更費用結算的依據,項目法人和承包人工程變更費用結算應該依照合同條款的規定,以工程量清單單價或合同規定的作價原則計算變更單價,并以實際變更的工程數量為依據。

第二十二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時,項目法人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二十三條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由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由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實施的管理,對一般設計變更制定適合本項目的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臺帳,妥善保存與設計變更相關的文件資料,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并應當每半年將匯總情況按審批權限報省交通廳或省公路局備案。

省交通廳或省公路局可以對變更管理臺帳內容隨時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實施設計變更的。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不按照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施工的,責令改正;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復,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設計變更審批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