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通告

時間:2022-08-09 0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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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通告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5號)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號),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的通知》(樂政發〔200*〕34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全面推進工傷保險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樂政辦函〔200*〕1*號)精神,現就我市各類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參保對象

凡我市境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必須依法為其全部職工或雇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二、參保程序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地方稅務局按用人單位的行業特點、上年度銷售額、工資總額等情況核定用人單位月繳費工資基數、繳費比例、最低應參保職工人數和最低月應繳費額,向用人單位寄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核定通知書》(以下簡稱《核定通知書》)。用人單位收到《核定通知書》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到轄區社會保險所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已參加工傷保險但尚未全員參保的用人單位,須攜帶未參保職工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轄區社會保險所辦理參保手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須同時攜帶本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地稅副本)、《單位組織代碼證》、《營業執照》(副本)、應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轄區社會保險所辦理參保手續。

未收到《核定通知書》的用人單位也應于200*年*月20日前按上述規定主動到轄區社會保險所辦理參保手續。

用人單位在辦理參保手續后,須于次月10日前在本單位繳稅(費)帳戶中存足費款,并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繳費人數、月繳費工資基數、繳費比例、月繳費額,如實向主管地方稅務分局申報繳納。

三、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按規定辦理參保和繳費申報手續后,參保職工發生工傷的,其工傷待遇由社保經辦機構按《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進行核定支付;未按規定及時辦理參保和繳費申報手續的用人單位,職工在參保和繳費手續補辦前發生工傷的,其工傷待遇仍由該用人單位自行承擔,社保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四、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沒有按規定辦理參保手續或不如實申報應保人數和應繳費額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方稅務局將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浙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等規定,對用人單位進行社保稽核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并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將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和通報批評,并列入不良誠信企業名單。

五、業務辦理機構

用人單位新招或辭退職工時,每月應及時到轄區社會保險所辦理參保信息變更等業務手續。同時,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每月向主管地方稅務分局辦理繳費申報手續。具體聯系電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