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信用擔保通知
時間:2022-08-22 0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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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于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以下簡稱《鼓勵政策》)有關加快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決定精神和選擇若干具備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擔保與再擔保試點的要求,根據《國家經貿委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經貿中小企[1999]54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現就建立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列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擔保機構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凡依據《指導意見》,由地級市(州、盟)人民政府(授權部門)批準成立并經省級人民政府(經貿委)核準,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且冠以"XX?。ㄊ校┲行∑髽I信用擔保公司(擔保中心、擔保協會)"字樣的專門從事擔保的機構;
2、符合《指導意見》規定的業務范圍,體現和執行全國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和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意圖和調控要求,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的政策監管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機構的業務監管;
3、不以營利為主要目的,擔保業務收費標準報經所在地人民政府(地級市)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批準且不超過《指導意見》規定的擔保收費最高標準;
4、按照《鼓勵政策》和《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參加上一級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強制再擔保并加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行業協會,承諾依法實現信用信息資源的共享;
5、定期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業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機構報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情況報表"和財務會計報表并按季向全國推動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有財政撥款和資助的擔保機構同時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填寫"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擔保機構登記表",并于2001年3月31日前報送國家經貿委中小企業司。
(二)關于列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試點范圍
1、按照上述基本條件已列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2、符合上述基本條件,經省級人民政府(經貿委)同意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中小企業互助擔保機構和從事中小企業擔保業務的商業擔保公司。
(三)關于列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
1、各級經貿委要嚴格按照《鼓勵政策》和《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各類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特別是列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擔保機構的監管工作。要加強與所在地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的溝通,遇有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經貿委報告;
2、對列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擔保機構實行信用評價和違規警示制度。對連續兩年完成同級人民政府扶持中小企業任務要求的擔保機構,可結合中小企業信用工程工作進行擔保機構的信用等級評價,對發生違規的要實行警示制度,對嚴重違規的要通報取締;
3、各級經貿委要盡快明確中小企業工作主管機構并承擔起本地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組織實施與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