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政策業務通知

時間:2022-08-29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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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政策業務通知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不發寧波)、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外稅分局、稽查局:

為統一稅收政策,經研究,現對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垃圾處置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128號)明確對垃圾處置費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其所稱的垃圾處置,是指專業從事垃圾處置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垃圾收集、中轉運輸、焚燒、填埋等業務。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將企業名下不動產產權過戶到企業投資者個人名下的,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電信企業和經電信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從事電信業務的單位,提供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與其他服務業業務分別核算的,電信業務應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電信業務與其他服務業業務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四、保險公司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名目的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由保險公司代扣代繳應納營業稅。

五、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拖車(輪)業務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六、對利用某種載體(如隧道、橋梁等)的冠名等形式進行商品介紹或宣傳企業而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廣告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七、對從事苗木種植、養護(包種包活)等綠化工程(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取得的收入,按“建筑業—其他工程(綠化工程)”稅目征收營業稅;對從事花草樹木等植物日常養護(修剪、施肥、除草、清衛保潔等)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收入,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八、房地產開發公司采用折讓優惠等形式將商品房銷售給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的同時,房地產開發公司(或房地產開發公司的關聯企業)與購房者另行簽訂商品房委托管理合同,約定購房合同以折讓優惠后價款為成交價,購房者自愿放棄一定時期的托管收益權和其他費用。房地產開發公司商品房折讓優惠額(或商品房售價低于同類商品房價格部分)應并計商品房銷售價款一并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購房者因放棄一定時期的托管收益權和其他費用而享受的折讓優惠額屬取得經濟利益,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九、以個人合伙、聯建等形式建成房屋對外出售的,不能按《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303號)第八點有關“自建自用”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