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農民工工作通知

時間:2022-09-11 0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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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農民工工作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民工工作通知》(皖政〔2006〕52號)精神,切實加強我縣農民工工作,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經縣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農民工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勞動合同制度

農民工問題事關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各鄉鎮、各部門、各單位要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出發,從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農民工工作的現實意義,把農民工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擺到更加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抓實。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并在簽訂勞動合同后的30日內到縣勞動保障部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勞動合同的內容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與農民工本人直接簽訂,不得由他人代替,縣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工會、企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組織,指導和督促用人單位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規范勞動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等各環節的管理,建立勞動合同臺帳。

二、積極穩妥地解決好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問題

(一)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根據《懷遠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懷政〔2007〕61號)規定,在我縣境內招用農民工的單位,可根據農民工本人意愿,辦理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手續,履行繳費義務。繳費率按農民工月平均工資的20%核定,其中單位承擔12%、個人承擔8%,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按月向縣社保機構申報,按時繳入縣農村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單位和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二)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所有用人單位必須及時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切實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做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支付工作。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或因工死亡的農民工,本人(或供養親屬)自愿一次性領取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農民工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2005〕83號)規定的標準支付有關費用。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支付費用。加快推進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建筑、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危險化學品、民爆器材等生產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三)積極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工作。按照“保大病”、“保當期”的原則,采取建立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辦法,重點解決農民工的住院醫療保障問題。繳費率可按城鎮居民參保的標準,由用人單位繳費,住院待遇按城鎮居民醫保的有關規定執行;也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三、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一)妥善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針對農民工集中在加工制造業、建筑業、采掘業及環衛、家政、餐飲等服務行業從業的特點,建立行業性、區域性調解組織,及時調解用人單位與農民工發生的勞動爭議。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依法及時進行處理,對生活困難的農民工,酌情減免應由其承擔的仲裁費。

(二)進一步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工作力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加強日常巡視檢查和投訴舉報專查工作。重點檢查勞動密集型和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單位落實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和社會保險等有關情況,對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從快從嚴查處。

(三)發揮群團組織依法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h工會組織要依法加強對用人單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監督,完善群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群眾監督。同時,積極吸收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指導企業工會開展維護農民工權益活動,充分發揮工會組織的監督檢查作用??h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協調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集體合同,并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實施監督。同時,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