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礦產資源通知

時間:2022-09-12 05: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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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礦產資源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合理有序開發礦產資源,做到礦產資源與環境保護并重,強化礦山企業安全管理監督,確保我縣礦產資源開采與保護相協調,促進縣域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經縣政府同意,現就加強礦產資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未經礦產資源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勘查、開采。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履行審批程序,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后,方可在規定的礦區范圍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獲得采礦權后,必須依法取得工商、安監、環保等部門相關批準手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四、縣域內采礦權人必須依法繳納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誰開采、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治理情況須經縣國土資源部門認定后,方可退還保證金。

五、縣國土資源局(縣礦管局)必須依法加強對本縣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監管工作,對違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嚴格依法查處,不得姑息。要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的巡查工作。對無證開采、亂采濫挖的單位和個人要查封其設備、設施,必要時依法予以摧毀,堅決予以取締。對構成破壞礦產資源罪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六、礦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依法維護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保護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合法礦產資源開發不受侵害。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無證亂采的,要及時制止并通報縣國土資源局(礦管局)。

七、縣林業局應加強對林區內礦產資源的管理,嚴禁在境內林區及其周邊無證亂開亂采。

八、縣公安、安監、環保等有關部門必須依法對礦山企業、勘查單位進行行業監督管理。

(一)縣公安局(礦區所在地派出所)要對轄區內的礦山企業、勘查單位的外來人員進行登記管理;對礦山企業所需的民爆器材的供給要嚴格辦理相關手續,嚴格控制民爆器材的使用數量及使用地點,堅決杜絕冒領或易地使用;要保障礦山企業、勘查作業區正常的工作環境和生活環境;對非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公安部門要積極配合,妥善處理。

(二)縣安監局要依法加強對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檢查,嚴格監督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責令其限期整改,沒有安全評審的,一律不準生產。

(三)縣環保局要依法加強環境保護監察力度,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責令限期整改或關閉。

(四)縣供電部門對無證勘查、開采的單位和個人,要按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要求,積極配合相關行動。

(五)各部門對存在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法予以停產或取締。

九、對露天開采礦產資源的,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使環境保護與資源開發相統一、相協調。

十、環保、礦管部門對已破壞的礦山環境要加強管理,實施科學規劃、分步恢復,逐步達到人與自然的和諧;對現有礦山要依法加大環境保護,做好開采、選廠的統一管理。

十一、礦產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加強和改善礦產資源管理,加快礦產資源整合,按照“扶大關小,規模開采”的原則,加快礦山布局調整,規范礦山建設,提高礦山安全保障監管水平,不斷推廣新技術,促進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

十二、各部門要積極配合,切實履行職責。對在礦產資源管理工作中出現瀆職等違法行為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