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改革三定通知

時間:2022-09-12 06: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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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機關改革三定通知

各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區直各單位:

為切實搞好區級黨政機關機構改革工作,按照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部署,現就區級黨政機關報送機構改革“三定”方案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三定”工作的范圍

“三定”工作的范圍:區委各工作部門(含區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部門管理機構。區政府各組成部門、辦事機構,街道辦事處機構,以及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部分事業單位。區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人民團體及工商聯機關。

二、“三定”工作的內容和要求

“三定”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定職能、定內設機構、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具體要求:

1、定職能。定職能是落實轉變職能、理順關系的前提,是定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依據,也是“三定”工作的核心。各單位要根據各自的職責任務,堅持政企、政事分開的原則及加強宏觀管理、弱化微觀管理要求,提出本單位的職能調整和主要職責。

在確定本單位職能時,首先要對原有職能進行梳理、分解;然后根據改革的要求,提出應劃轉和取消的職能、新增的職能、保留的職能。與其他部門存在職能交叉的,要經過協商予以理順。在此基礎上,列出本單位承擔的職能。新建的部門要按照《溫州市**區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設置要求,科學合理確定職能。

移交或下放的職能。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下放屬于企業與基層的權力;將屬于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職能交還企業;將屬于市場調節的職能轉移到市場;將技術服務、信息咨詢等職能交給事業單位與其他社會服務組織。

取消的職能。要結合審批制度改革,取消區自行確定且超越國家有關規定或不應由政府直接管理的職能,把各單位的微觀管理職能和審批事項減少到最低限度。

新增加的職能。新增職能必須以黨章、黨規、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為依據,其他不能作為新職能的依據。

對交叉重復的職能。按照“一事一管”和相同相近的職能交由一個部門承擔的原則,參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部門的“三定”規定進行理順。各單位要主動和相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寫入“三定”方案,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將各自的意見報區黨政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區黨政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意見,報區黨政機構改革領導小組審定。

2、定內設機構。各單位內設機構設置,應以職能為依據。在本單位職能確定以后,進行科學、合理的分解歸類,把相同或相近的職能交由一個科室承擔,以達到精簡機構,提高辦事效率的目的。內設機構的設置要體現綜合、精干,不強求與省、市部門對口設置內設機構。

設置內設機構的原則和要求:

(1)內設機構職能相近的要合并;職能交叉的,要在理順后予以裁并;職能較少,工作量不大的,要綜合設置。

(2)加強綜合性職能的科室,裁并專業性職能的科室,大力壓縮為機關自身服務和事務性職能科室。

(3)區級黨政機關各部門的內設機構只設科(股)一個層次,規格為正股級。凡部門名稱冠以部、辦、局的,其部門內設機構中可設辦公室(秘書科),下屬企事業單位較多的部門,可設立政治工作科。

(4)公共性內設科室設置。機關黨的組織按黨章和有關規定設置,除機關人數比較多的以外,機關黨支部、紀檢(監察)的辦事機構可與政工科或辦公室機構合署辦公。

(5)內設機構的設置個數,主要以單位承擔的職能為依據,結合人員編制加以確定。對編制在5名以下的,設1個綜合科室;編制在10名左右的,可設2-3個科室;編制在15左右,可設3-4個科室;編制在20名左右的,可設4-5個科室;編制在30名左右的,可設5-6個科室;編制在40名左右的,可設6-7個科室。街道辦事處的內設機構一般設置6個,任務特別重的可增加1個。

3、定編制。列入“三定”范圍的單位都要重新核定編制。

各單位要按照行政編制精減18%至24.5%規定的要求,提出人員編制擬定意見。專業經濟部門、合并合署部門以及職能任務減少較多的部門,精減幅度應更大些。行政編制經區編委重新核定后下達給各部門。

區委、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四套班子領導及區人大、區政協專職常委的編制單列。

公安、司法、法院、檢察院機關的編制分別按照5%、18%、10%、10%的比例精簡。

各單位領導職數一般為2-3職,個別任務重的綜合部門可適當增加職數;街道辦事處黨政領導職數一般配5-7名,最高不得超過7名。內設科室的領導職數:3人以下的可設1職;4-7人設2職;8人以上的設3職。人數特別多或工作任務繁重的科室,經批準可適當增加職數。

三、“三定”方案的審批

1、“三定”方案的名稱為“××部(辦、局)職能設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的方案”,格式可參考省市相對應部門的“三定”規定,主要包括五個部分:

第一部分:職能調整,即明確界定劃出、劃入、新增、轉變、取消、下放及移交的職能;

第二部分:主要職責,即根據職能調整嚴格界定本單位的主要職責;

第三部分:內設機構,即內設機構的個數、名稱及其主要職責;

第四部分: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即機關行政編制和后勤服務人員編制、部門和科(室)兩級領導職數。

第五部分:其它事項,即職能調整的依據、交叉職責需理順意見以及需特別說明的事項。

2、“三定”方案報批程序

各單位自行擬定的“三定”方案,于2月28日前報區黨政機構改革領導小組,一式5份(附計算機錄入軟盤)送區黨政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政府三樓)。

部門管理機構的“三定”方案,由本單位提出方案,經主管部門審議后,再按規定上報。

由區委審批行文的單位有:區委工作部門、區人大機關,區政協機關,區法院、區檢察院機關,各群眾團體及工商聯機關;由區政府審批行文的單位有:區政府組成部門、辦事機構、直屬事業機構;同屬于區委、區政府的部門,由區委、區政府共同審批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