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督查專員制度暫行辦法通知
時間:2022-09-13 0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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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增強領導干部的群眾觀念,提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根據省市有關信訪督查專員制度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區信訪督查專員制度,區信訪督查專員由區直機關新提任副局級領導干部中的部分同志擔任。
第三條區委組織部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擔任區信訪督查專員的具體人員。區信訪局負責工作安排和指導,要有明確的工作分工。
第四條區信訪督查專員上崗前要了解有關信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工作程序。上崗后,要認真履行職責,做好群眾來信、來訪等工作,參與區領導群眾信訪接待,參加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督促檢查等。
第五條區信訪督查專員擔任時間為三個月,在區信訪局辦公。
第六條區信訪督查專員工作期滿,本人應當進行工作小結,區信訪局對其作出鑒定,列入領導干部試用期的考核內容。
第七條區直機關新提任副局級領導干部擔任區信訪督查專員,是培養鍛煉干部,加強信訪工作的有效措施。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積極支持區信訪督查專員開展工作。
第八條本辦法由區委組織部、區信訪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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