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暫行規定
時間:2022-09-18 03:34:00
導語:管理暫行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開發和利用塔城市農村人才資源,建設一支高素質的農村實用人才隊伍,為統籌城鄉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良好的人才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選拔范圍和條件
第二條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的選拔范圍:在農村工作第一線,具有一定的知識或技能,直接在種植、養殖、加工、營銷、流通等領域從事生產、經營、管理、技術開發、推廣、應用,能夠起到示范和帶頭作用的生產能手、經營能人和能工巧匠。突出支柱產業和重點領域,兼顧農村各行各業。
第三條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的選拔,堅持實際、實用、實效、不唯學歷、不唯資歷的原則?;緱l件是,必須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質和奉獻精神,技能出眾,業績突出,社會公認度高,能夠起到示范和帶動作用,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推進農村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方面成績顯著,創造了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有真才實學,實踐經驗豐富,技術水平高超,在產業創新、試驗示范、成果轉化等方面,創造較大經濟社會效益的農村科技致富帶頭人。
(三)在農業新技術、新產品、新品種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等方面有所創新,貢獻突出,填補了我市的空白,直接創造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得到有關部門認可。
(四)在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營銷等方面形成較大規模,品種優、效益好,在全市影響較大,輻射帶動能力突出,是產業帶頭人和創業能手。
1、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生產,有一定規模和帶動能力,年純收入5萬元以上。
2、從事農產品加工生產,形成品牌并有帶動作用,年純收入5萬元以上。
3、創辦各種經濟實體,安置農村富余人員從事生產、營銷、服務等活動,年純收入10萬元以上,向國家繳納稅收方面有較大貢獻者。
(五)在帶領群眾共同致富、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村級管理人員。
(六)掌握一技之長,技藝精湛、知名度高,屬全市同行業技術權威或業內水平領先的農村能工巧匠。
(七)獲得國家專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市影響較大,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八)在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中貢獻較大,具有一技之長和較高名望的其他農村專業人才。
第三章選拔程序
第四條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的選拔管理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由市委組織部及市經工辦、人事局、農業局、科技局、畜牧局、林業局、農機局等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單位人員組成選拔評審小組負責具體選拔工作。
第五條塔城市級農村實用人才的選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采用自下而上、逐級推薦的辦法產生。具體程序:
(一)申報。農村實用人才由村(隊)推薦,也可由同行舉薦或個人自薦,填寫《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申報表》,并提供相關成果資料和業績證明,報各鄉(鎮)場黨委審核。
(二)初審。各鄉(鎮)場黨委負責對申報人員進行初審,查證、核實成果和業績,提出申報名單,連同有關材料一并報市委組織部。
(三)評審。市委組織部組織有關專家成立專門評審委員會,對申報人員進行綜合評審、考察了解,提出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人選名單,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
(四)審批。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查后,在有關媒體和場所進行公示。
(五)命名。公示結束后頒發“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證書,采取一定方式進行表彰。
第四章管理與使用
第六條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列入塔城市人才庫,實行重點管理,特別優秀的將積極向地區推薦,作為地區級農村實用人才的候選人。
第七條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每兩年評選一批,每批管理期兩年,實行動態管理。管理期內犯有嚴重錯誤的,或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群眾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管理的,經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批準,取消其資格和相關待遇。
第八條市委組織部和市經工辦對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實行目標管理,建立年度、任期工作目標,每年年底對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一次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批選拔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和組織部門聯系農村實用人才制度,經常交流思想,征求意見,掌握情況,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條加強對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的宣傳,利用各類新聞媒介,廣泛宣傳他們的創業精神和先進事跡,切實營造能使農村實用人才發揮作用的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十一條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在職稱晉升、成果申報、科研項目立項等方面優先考慮,具備條件的也可選拔為鄉(鎮)場、村(隊)干部或作為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候選人。
第十二條加強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組織開展培訓,提高他們的技術水平和能力。同時要注重將優秀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成黨員,將黨員中的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成村干部。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塔城市級優秀農村實用人才自命名之日起,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塔城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精品范文
8管理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