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利用方案通知

時間:2022-09-22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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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利用方案通知

各鎮(街)經貿辦、松山湖經發局、虎門港企業投資服務中心、重點耗能企業:

實施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是加強節能監管的重要舉措。為規范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工作,現將省經貿委《轉發國家發改委關于印發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制度實施方案通知》(粵經貿環資〔2008〕51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填報單位

根據省經貿委的通知要求,年綜合能源消費量1萬噸及以上標煤的用能單位、省千家企業等重點耗能企業均要按要求提交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我市需填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用能單位名單見附件5。

二、填報內容和填報方式

建立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年報和季報制度,實行一季度一報送、一季度一分析、一年度一總結。年度報告的填報要采用國家統一的套表格式(見附件3);季度報告的填報要按照省的統一格式(見附件4)。各單位采用電子版報送。

三、報送時間

一是季度報告的報送。各重點用能單位應于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20日前向市經貿局分別報送當年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的能源利用狀況。

二是年度報告的報送。各重點用能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送市經貿局。對審查不合格的,應要求其限期整改,重新報送。省經貿委對各市經貿部門報送的數據進行匯總后,編制全省重點用能單位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公報,向社會公告。

四、能源利用狀況報告書的補報

由于重點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狀況年度報告的格式較以前略有更改,為統一填報格式,便于匯總和分析,要求所有企業重新補報2006、**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國家監管的重點用能單位應在2008年9月底前,補報2006、**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其他重點用能單位應在2009年3月底以前報送2008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的同時,補報2006、**年度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另外,各重點用能單位應于今年8月5日前向市經貿局補報今年上半年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五、其他要求

(一)明確責任

各鎮街經貿辦要高度重視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填報制度,切實負起責任,積極指導、督促本轄區內企業填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對于組織指導成效明顯的鎮街經貿辦,我局將給予表彰獎勵;對于能源利用狀況填報制度執行不力的鎮街經貿辦,除公告予以批評外,將取消其當年節能降耗工作“評先”資格。

(二)加大懲罰力度

對未按規定報送或報告內容不實的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在節能考核中予以扣分,由市經貿局委托市能源利用監測中心依照《節約能源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其他事項

本通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的詳細內容請按照相關的鏈接網址到互聯網上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