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區實施就業援助通知

時間:2022-09-22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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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區實施就業援助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

為了幫助地震災區因災失去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盡快恢復就業,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全面做好抗震救災工作的統一部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決定,對地震災區組織實施就業援助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震災區要大力開展就業援助工作

(一)地震災區要把就業援助與抗震救災緊密結合起來。根據實際情況,將因地震災害而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范圍。具體對象范圍由災區所在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二)大力開發公益性崗位,實施就業援助。災區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本地政府的統一安排,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不含志愿者)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工作,如衛生防疫、環境清理、物資搬運、傷員看護、治安維護等,按規定納入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時限為三個月。同時,結合抗震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的進程,繼續開發一批公益性崗位,組織就業困難人員上崗就業。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要落實就業援助的相關政策,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三)大力扶持受災企業重建,鼓勵企業積極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災區受災企業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可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并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四)鼓勵受災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和組織起來就業。個體工商戶因災中斷營業后重新開業的,按國家規定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五)對受災勞動者及時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對因災中斷營業后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經營資金短缺且符合小額擔保貸款條件的,按規定積極給予貸款扶持。對因地震災害造成原借款人死亡、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經營場所被毀壞的,借款人的原貸款額度可按規定列入呆壞賬,按照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優先保證災區零就業家庭至少一人就業。對地震災害造成的零就業家庭,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定專人幫扶,綜合運用各項就業服務措施和扶持政策,確保實現至少一人就業。

二、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開展對災區勞動者的就業服務

(七)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抓緊摸清來自災區特別是重災區的農民工在本地區的人數和工作生活情況,按照國務院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關于做好抗震救災期間農民工工作的緊急通知》(人社部明電[2008]4號)要求,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做好服務和安撫工作,提供切實的支持和保障,務求落實到每一個災區農民工身上。

(八)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收集一批適合災區務工者的崗位信息,積極與災區勞動保障部門聯系,適時將崗位信息送到災區,開展有組織的勞務輸出。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災區外出務工勞動者要實行專門幫扶,提供全程免費就業服務,即時提供崗位信息,力爭使其盡快獲得基本符合愿望的就業崗位。

(九)各地勞動保障部門可聯系災區勞動保障部門,對有技能培訓需求的災區勞動者,開展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并按規定享受培訓補貼和鑒定補貼政策。

(十)鼓勵各地企業吸納災區勞動者。企業吸納災區勞動者的,按規定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十一)各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積極支援災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重建工作。各地可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統一部署安排,與災區建立固定聯系,為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重建中的基礎設施建設、信息系統建設、人員能力建設等方面提供支持。災區所在省份勞動保障部門應確定專門機構,統籌安排援建工作。

三、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十二)各地勞動保障、財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對地震災區實施就業援助工作的重要意義,將其作為當前一項重要工作任務,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帶著對災區人民的深厚感情,認真抓好抓實。各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專門成立領導小組,研究制定援助具體方案,認真組織實施。

(十三)地震災區勞動保障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確定受災勞動者身份,并發放相關證明,以便及時落實扶持政策。

(十四)地震災區的就業援助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列支。

(十五)地震災區所在省就業援助情況,以及各省對災區就業幫扶的情況,請在今年內于每月月底前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