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衛生補助意見通知

時間:2022-10-06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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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衛生補助意見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財政局、計委、衛生局:現將財政部、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農村衛生事業補助政策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確保農村衛生事業費持續增長。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精神,努力增加財政對公共衛生和農村衛生投入,保證其增長幅度不低于財政經常性支出增長幅度。要不斷調整財政支出和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結構,向公共衛生和農村衛生傾斜。從200年起,各地增加的衛生投入主要用于公共衛生和農村衛生。省、市(地)級財政對農村衛生和縣(市)、鄉鎮開展公共衛生和疾病控制所必要的人員經費和業務經費予以保證并納入財政預算。

二、按照中央決定精神,年內各地必須完成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的人員、業務、經費等上劃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工作。鄉(鎮)衛生院經費指標上劃后,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對全縣(市)農村衛生事業發展進行統一規劃,縣級財政部門統一核定農村衛生經費預算。鄉(鎮)人民政府要繼續對農村衛生給予支持,并按規定在用地、用工和資金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投入。

三、規范農村衛生資源規劃管理,加強農村衛生基礎設施建設。各地要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按規劃合理調整農村衛生資源布局。凡不符合區域衛生規劃要求的項目,省級和地方財政原則上不安排項目投資。省制定《湖北省農村衛生機構基礎設施配置標準》,并實施新一輪農村衛生三項建設。各地按照《標準》,在2010年前完成縣級醫院、疾病預防控制和婦幼保健機構和鄉(鎮)衛生院建設,建設投資由地方政府統籌安排,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積極推進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各級財政要切實落實農村新型合作醫療補助,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的補助金;額,省級財政按每個參加合作醫療農民年人均5元補助,市、縣(市)級財政按每個參加合作醫療農民年人均不低于5元補助。

五、落實鄉(鎮)衛生院長待遇。鄉(鎮)衛生院長的工資、獎金和醫療保險單位繳費按國家規定標準核定,納入縣級財政預算。工資和獎金部分由縣(市)衛生主管部門集中管理,考核發放。

六、減輕農村醫療衛生機構負擔。各地要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醫療衛生機構的各項稅費減免政策,不得向醫療衛生機構亂收費、亂攤派。

七、加大農村衛生扶貧力度。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農村衛生扶貧納入扶貧計劃,作為政府扶貧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幫助貧困地區重點解決基礎衛生設施建設,改善飲水條件,加強防治傳染病、地方病和婦幼衛生等方面的困難。省級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貧困地區的重大傳染病、地方病和婦幼衛生等公共衛生項目和基礎衛生設施建設項目給予補助。另外,省級財政支付貧困地區的資金用于社會發展部分,要安排15%的比例用于衛生扶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