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境審批管理通知
時間:2022-10-19 05:52:00
導語:出國境審批管理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市、州委,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機關各單位:
近年來,我省因公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總的情況是好的,對全省的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起了較大的促進作用。但當前也存在一些問題。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規定》(中辦發〔1996〕8號)、《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3號)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組織部、中央外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1999〕23號)及《中共**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全省外事工作的意見》(湘辦發〔1997〕32號)精神,進一步規范出國(境)審批管理工作,經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嚴格審查因公出國(境)任務,把好因公出國(境)任務審批關。對赴國(境)外進行招商引資、商務談判、簽約、促銷、科教合作等經貿、科教活動以及必要的文化交流、體育比賽、友好城市交流、經國家外國專家局批準的國外培訓等予以支持;對其他一般性出國(境)考察一律從嚴掌握;嚴禁以盈利為目的的組團出國(境);嚴禁假借因公名義公費出國(境)旅游;嚴禁通過旅游等渠道出國、赴港澳執行公務。
二、因公出國(境)組團要體現精干、務實、高效的原則。團組結構要合理,人員要精干。離退休人員不得派公費出國(境)執行公務。出訪國家(地區)一般不超過2個,出訪時間一般控制在12天以內。
三、因公出國(境)人員申報出訪任務時須填報真實工作單位和所任實際職務,不得以學會、協會等社會兼職身份申報。因特殊情況經批準外,凡擔任黨內職務或身份不便對外的人員出訪,須同時擬定對外身份。嚴禁在因公出國(境)任務和人員報批中弄虛作假,對假報單位、身份、職務、年齡、戶口所在地,或持假身份證騙取出國(境)任務批件,人員批件或護照(通行證)的,除取消該團組出訪任務外,當事人3年內不得派出國(境)執行公務,情節嚴重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四、各市、州和省直機關安排本地、本部門負責同志及黨政機關干部出訪,須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不得搞輪流出訪、照顧出訪。同一單位不得有兩個以上(含兩個)負責同志同團出訪。有廳級干部參加的團組,回國后須寫出總結報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和有關部門。
五、參加中央和國家有關部門、單位或其他省區市組團的,報名前須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報批,獲得批準后才能報名參加,未預先報批而取得任務批件和任務通知書的,我省審批部門不予確認。
六、省直單位原則上不組織市、州人員出國(境);凡因工作需要組織市、州人員或在本系統垂直組團,或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組織10人以上團出國(境),均須事先提出組團意向報告(可提出名單,但不通知本人,不對外聯系邀請函;名單內容為姓名、性別、年齡、實際工作單位和實際職務),經省外事辦審核并報省委、省政府批準后方可組團。任務報批程序不變。
七、各因公出國(境)任務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湘辦發〔1997〕32號及湘府閱〔1997〕113號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出國(境)任務審批工作。要嚴格按程序審批,按出訪任務性質和干部管理權限審批。嚴禁越權審批、交叉審批、多頭報批和拆團報批。對不按規定審批的團組或人員,省外事辦有權拒絕辦理護照(通行證)和簽證(簽注)。
八、加強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工作,加大監督管理的力度。各級黨組織要增強政治責任感,對所管理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因公、因私出國(境)嚴格履行審批手續??h(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申請因私出國(境),須嚴格按干部管理權限,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批準同意后,再到公安部門辦理出國(境)手續。各級領導干部出國(境)探親、旅游和辦理其他私事,一律不得接受外商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領導干部申請出國(境)定居(包括因私申請辦理前往港澳的通行證),擔任現職的,要在辭去現職一年以后,離、退休的,要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半年以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黨委及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同意,憑批件到公安部門辦理手續;其中涉密人員要在規定的銷密期滿后,方可辦理審批手續。對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出國(境)中存在的問題,一經發現要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