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征收管理通知
時間:2022-10-29 08:57:00
導語:撫養費征收管理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
為認真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強和改進人口計劃生育工作開創統籌解決人口問題新局面的意見》(**委發〔**〕23號),嚴肅查處違法生育,依法規范社會撫養費征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和《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經**年4月29日縣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就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
(一)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大足縣統計局提供的上年城鎮居民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違法生育當事人拒不配合人口計生部門調查取證;騙取再生育服務證違法生育;合法再生育后又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第(一)項規定收入的6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外資企業中方中高層管理人員、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等收入明顯高于(一)、(二)項確定收入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照其實際收入的6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四)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二個或多個子女的,分別按照(一)、(二)、(三)項規定的收入和倍數,以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子女的人數為倍數,從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五)婚外生育子女,按照(一)、(二)、(三)項規定的收入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9倍社會撫養費;婚外生育二個或多個子女的以婚外生育子女的人數為倍數,從重征收社會撫養費。
(六)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行為發生后一年以上才被發現的,按發現時上年的收入計算征收社會撫養費。
(七)其它違法生育人員的社會撫養費按《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執行。
(八)**年及以后違法生育或收養子女的(未婚生育一孩的除外),在收到《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生效后一月內,主動繳足標準額70%,生效后一年內主動繳足標準額80%的,可作結案處理。
(九)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對**年及以前已處理的遺留案件按以下原則辦理:1997年8月31日以前違法生育或收養子女的按原標準執行;1997年9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違法生育或違法收養一個子女的,農村居民社會撫養費繳足13000元,城鎮居民社會撫養費繳足22000元可以結案;2003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間違法生育或收養一個子女的,農村居民社會撫養費繳足18000元,城鎮居民社會撫養費繳足30000元可以結案。違法生育二個及以上的,以違法生育或收養的子女個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本條規定的社會撫養費繳足金額超過原標準的執行原標準,已繳納金額超過上述規定的不退還。
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
(一)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做到主體合法、程序合法、證據充分,法律適用正確,符合處理標準。
(二)社會撫養費按現行財政體制納入預算管理。征收票據由縣財政局統一管理,清單由縣人口計生委統一管理。
(三)縣人口計生委對逾期未完全履行的案件,要及時向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縣人民法院要加大強制執行力度。
(四)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縣監察局、縣人口計生委要加強對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監督檢查,對擅自改變征收標準,不使用統一票據、擾亂征收秩序者,從嚴查處。
三、本通知由縣人口計生委負責解釋。
四、本通知自**年5月1日起執行。
- 上一篇:安全生產工作緊急通知
- 下一篇: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