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目錄標準通知
時間:2022-11-05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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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公布**省省級2006年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浙政辦發〔2005〕80號)的精神,經省政府授權,結合本市實際,現將《**市2006年集中采購目錄及標準》予以公布。為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規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效率,特將有關事項和要求明確如下:
一、全市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凡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按政府采購目錄分類及限額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依法依規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未編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項目,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得采購。
尚未全面實行部門預算的縣、區或部門、單位,也應當編制政府采購預算,上報當地財政部門,并做到無預算不采購、不支付。
二、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執行模式。無論是集中采購還是分散采購,均須按照《政府采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進行,實行申請、委托和備案。
三、政府采購無論是集中采購還是分散采購,其采購項目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必須同時在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其采購項目金額未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至少在省級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省級財政部門指定媒體
四、本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一)貨物類(26項):電視機(3萬元以上)、電冰箱(3萬元以上)、攝影攝像設備(3萬元以上)、空氣調節設備、計算機、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速印機、投影儀、掃描儀、辦公家具、宿舍家具、學生課桌椅、辦公用紙、網絡設備、醫療設備器械(單件或批量在3萬元以上)、醫療耗材(部分通用性耗材)、檔案保密設備(含檔案柜和密集架)、燈光音響設備(3萬元以上)、電梯、中央空調、汽車、摩托車、商業軟件(3萬元以上)、發電設備。
(二)工程類(1項):系統集成及網絡工程。
(三)服務類(3項):軟件開發設計(5萬元以上)、交通工具維護保障(含車輛保險、加油、維修)、中介服務。
以上項目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部門自行采購或分散采購的,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準。
五、省級部門集中采購目錄
(一)消防技術設備,已經省政府批準實行全省武警消防部隊區域部門集中采購。
(二)質量檢測設備,已經省政府批準實行全省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部門集中采購。
(三)普通教學儀器設備,已經省政府批準實行全省教育系統部門集中采購。
上述按預算隸屬關系屬于市、縣、區的項目,采購單位應當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有關政府采購手續后,委托省級有關主管部門實施部門集中采購。
六、市級部門集中采購目錄
醫療設備器械和耗材,已經市政府批準實行全市衛生系統部門集中采購。
市衛生部門應當對本部門(或本系統)所屬各單位的上述項目進行集中后,按政府采購的規定程序,依法自行組織部門集中采購,也可以統一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或具有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采購機構進行采購。
七、本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目錄
(一)貨物類(14項):辦公用紙、計算機、打印機、傳真機、復印機、速印機(包括高速油印機、一體化速印機)、投影儀、掃描儀、辦公家具(包括宿舍家具、學校課桌椅)、空氣調節設備、汽車(部分品牌)、檔案柜、檔案密集架、醫療耗材(部分通用性耗材)。
(二)服務類(3項):車輛加油、車輛保險、車輛維修。
以上政府采購協議供貨項目,應按照《**市政府采購協議供貨制實施細則(暫行)》(湖政辦發〔2004〕80號)的規定認真執行。
八、本市分散采購的限額標準
貨物、服務類項目:年度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為5萬元;工程類項目:年度預算金額(或投資總額)為20萬元。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且在上述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應當實行分散采購。采購單位可以依法自行組織采購,或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采購機構進行采購,但都必須按政府采購程序要求辦理有關手續和執行有關規定。
九、本市公開招標的數額標準
政府采購的貨物、服務類項目,單項或批量預算金額(或投標總額)達到40萬元以上的;非建設工程類項目,預算金額(或投資總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建設工程項目的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各級財政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包括部門集中采購機構)和各采購單位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抓緊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強協調與配合,認真落實各項規定,依法監督和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切實維護法律和政策的嚴肅性。各級監察、審計、采購辦等部門要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確保政府采購活動公開、公平、公正。
十一、本市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由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解釋。因情況變化需要修改完善的,報經市政府采購領導小組批準后,另行公布。
十二、本市政府采購目錄及標準自2006年1月1日起,各縣、區一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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