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政策通知

時間:2022-11-05 0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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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政策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為切實維護用人單位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基本醫療需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完善市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政策通知如下:

一、將市區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市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范圍。

二、市區機關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的生育保險費繳納比例為上年度市區職工平均工資的0.4%,保險費從公務員醫療補助費中提取,劃入生育保險基金。其它參保單位及職工的生育保險費繳費標準仍按湖政辦發〔1995〕44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市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發生符合規定的生育費用,由用人單位報銷后,向市醫保中心申請拔付生育補助費。生育補助標準從2004年7月1日起調整為3500元。

四、未參加市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的用人單位,可參照本通知規定的補助標準執行,其費用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