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資源整合方案通知

時間:2022-12-18 01: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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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整合方案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中央駐滇單位,省屬企業:

為提高煤炭產業的集中度,加強對煤炭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有效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維護正常的煤炭生產秩序,現將《****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并就進一步推進我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義

煤炭資源整合是指合法礦井之間對煤炭資源、資金、資產、技術、管理、人才等生產要素的優化重組,以及合法礦井對已關閉煤礦尚有開采價值資源的整合。做好煤炭資源整合,合理調整煤炭產業布局,嚴格依法對煤炭資源的勘查、開采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是實現煤炭資源有序開發、節約利用的重要措施,是緩解資源環境壓力、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實現產業優化升級、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的治本之策。全面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盡快實現規?;?、集約化開采,逐步形成以大中型礦業集團為主體,大中小型煤礦協調發展的新格局,有利于大幅度減少小煤礦數量,提高辦礦規模和安全、裝備、技術管理水平,從源頭上減少和控制煤礦安全事故,有利于增強煤炭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有利于加快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建設步伐。

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煤炭生產企業要嚴格按照《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號)、《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2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8號)以及國家安監總局等11部委《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規范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安監總煤礦〔20****〕48號)的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從全省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戰略高度出發,進一步提高對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艱巨性的認識,統一思想,明確任務,積極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全面推進煤炭資源整合工作。

二、加強對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組織領導

成立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由省政府常務副省長任領導小組組長;分管國土資源、煤炭工業和煤礦安全的省政府領導任領導小組副組長;省發展改革委、經委、公安廳、監察廳、財政廳、勞動保障廳、國土資源廳、國資委、地稅局、環保局、工商局、安監局、煤炭工業局、總工會、地礦局、煤田地質局、國稅局和****銀監局、****煤礦安全監察局、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電網公司等為成員單位,組織協調全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煤炭工業局,負責處理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日常事務。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煤炭資源整合工作。

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按相關規定優先對整合礦井的建設項目予以核準;做好煤炭資源整合后的規劃工作。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評審確認剩余資源儲量;負責組織審批整合煤礦礦區內的礦權設置方案;負責按批準的整合方案及時辦理整合礦井的采礦權轉讓及變更登記;負責建立和實施資源有償使用機制。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和礦井隸屬關系,負責資源整合礦井的安全監管工作;負責整合礦井技術改造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和監管;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組織項目竣工驗收和生產能力核定;負責依法辦理和變更煤炭生產許可證。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負責資源整合礦井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對整合礦井技術改造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竣工驗收;負責對整合礦井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核,依法辦理和變更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

公安部門負責收繳關閉礦井和被整合礦井的火工物品;維護煤炭資源整合和礦井關閉工作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整合后采礦權人發生變更的煤炭企業進行審核,依法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和注冊登記。

財政部門負責監管探礦權和采礦權價款、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入庫,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審核并向國家申報以折股方式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在我省煤炭資源整合過程中涉及煤炭企業國有資產、國有產權劃轉管理應按相關職責進行辦理。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管采礦權價款轉國有股份和國家資本金形成的國有股權。

工會監督整合礦井從業人員合理分流,監督企業不斷改善安全生產保障條件,協調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社會穩定工作,維護從業人員合法權益。

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察。

電力供應部門負責切斷關閉礦井和被整合礦井生產用電,拆除供電設施。

其他各相關州市及相關部門參照省政府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也要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并依照各自工作職責和簡化手續的原則,制訂配套措施,完善工作程序,積極配合做好煤礦整頓關閉和資源整合工作。

加強督促檢查,狠抓落實。省政府領導分片負責,組織對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督導組組長分別由整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負責人擔任,組員從成員單位抽調。

三、煤炭資源整合工作的有關要求

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本地區的煤炭資源整合工作進行統一組織和領導,并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要將煤炭資源整合與完成關閉礦井數量結合起來、與控制低水平重復建設結合起來,有效控制我省的煤礦企業數量和礦井數量。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組織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制訂煤炭資源整合實施方案,確保煤炭資源整合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同時,要妥善處理好當地群眾的利益,確保社會穩定,及時反映整合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要抓好抓實煤炭資源整合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向納入煤炭資源整合范圍的礦井派駐監督人員,專人盯守,防止違法、違章生產。整合過程中,必須做到“四個嚴防”,即嚴防借整合名義拖延或逃避關閉、嚴防整合期間突擊生產、嚴防邊施工邊生產、嚴防驗收走過場。要加強煤炭資源整合礦井的施工安全監管,督促施工單位制訂施工方案,按照設計核準的建設工期組織施工,確保施工期間的安全。要督促整合礦井的法人建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安全生產工作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完善勞動組織定員,強化安全培訓,制訂應急預案,為竣工投產奠定基礎。

****省煤炭資源整合實施方案

為提高煤炭產業的集中度,加強對煤炭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促進我省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8號)、《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28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土資源部等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進行整合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8號)以及國家安監總局等11部委《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生產規范煤炭資源整合的若干意見》(安監總煤礦〔20****〕48號)的要求,就進一步規范我省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整合的原則

(一)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化運作相結合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煤炭資源的整合,應服從調整和優化全省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要求,以實現資源的統一配置以及經濟和社會效益最大化。堅持以資源為基礎、礦業權為紐帶,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實施整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負責按省政府確定的目標和要求編制各地的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方案,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堅持科學規劃、優化配置、合理布局的原則。整合要確保規劃先行,依據煤種、儲量規模搞好礦區規劃,合理進行采礦權設置,優化煤炭資源配置,實現礦山開發合理布局,推動大型煤炭基地建設,積極培育大型煤炭企業集團,促進煤炭資源開發規?;?、集約化。整合后形成的礦井生產能力、服務年限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其資源儲量要與生產規模、服務年限相匹配。

(三)堅持以大并小、以優并差的原則。煤炭資源整合,應以規模大,技術、管理和裝備水平高,有煤炭后續加工能力的合法礦井作為主體,整合其他礦井。鼓勵大中型煤炭企業采取兼并、收購等方式整合小煤礦。

(四)堅持一個整合主體的原則。在一個法人主體整合后的煤炭資源范圍內,能夠由一個礦井開采的就不再設置多個生產系統。因地質構造因素不能整合為一個生產礦井的,按照一個采礦許可證、一個礦井、一套生產系統的原則,由省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認定后,由國土資源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

(五)堅持按技術改造項目進行管理的原則。在資源整合過程中,地方政府確定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的礦井,必須責令其停止一切生產活動,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暫扣采礦許可證、注(吊)銷或者收回相關證照。整合主體煤礦“六證”均在有效期內其生產系統不改變,可滿足安全生產條件的,允許在其開采范圍和核定能力范圍內組織生產,同時辦理整合的技術改造項目審批手續。在其項目批準后,煤礦企業按技術改造項目程序進行建設,嚴禁在技術改造工程范圍內邊建設邊生產。有關部門按照技術改造項目對其實施監督管理。同時,在辦理相關證照時,有關部門和機構要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六)堅持資源整合與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同步推進的原則。凡整合煤礦未依法處置過采礦權價款或繳納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原則上應由整合主體依法繳納采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

二、整合的目標

(一)2007年底完成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非法開采、破壞環境和浪費資源的煤礦的關閉工作。

(二)淘汰落后生產能力,提高礦井規模。經整合形成的礦井規模原則上不得低于9萬噸/年;曲靖市經整合形成的礦井規模不得低于15萬噸/年;邊疆、邊遠、高寒、少數民族缺煤地區開采零星煤炭資源及極薄煤層的,報經省煤炭資源整合領導小組審查批準后,礦井規??蛇m當放寬。

(三)控制煤礦企業數量和礦井數量,提高產業集中度。到2008年底全省煤炭企業控制在400戶左右,全省煤礦礦井數量控制在1300個以內。到2010年全省煤炭企業控制在300戶以內,礦井數量控制在1200個以內,單井平均規模達到10萬噸/年以上。全省煤炭總產量達到1億噸左右。形成年生產能力1000萬噸以上的企業3戶左右,年生產能力100萬噸以上的企業20戶左右。通過資源整合,達到減少煤礦數量,提高煤炭產量,提升煤炭產業集中度的目的。實現煤炭資源向優勢企業聚集,大中型煤炭骨干企業占有及控制的資源達到全省的80%以上,產量占全省的70%以上。

(四)推進正規采煤方法,全面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到2010年全省基本實現正規采煤;礦井綜合資源回采率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五)加強新建煤礦建設項目監管,嚴禁低水平盲目建設。各州、市新建煤礦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核準。

(六)昭通市、曲靖市、紅河州、楚雄州、大理州、麗江市作為全省煤炭資源整合的重點地區,在2008年底前完成整合工作。

三、整合的范圍

(一)必須納入煤炭資源整合的礦井

1.納入煤炭資源整合的礦井必須是證照齊全的合法生產礦井或建設(新建、改擴建)礦井;

2.取得采礦許可證二年以上仍未開工建設的;

3.開發不符合有關產業政策及規劃要求,生產規模和服務年限與占有資源不相匹配的;

4.具備建設9萬噸/年以上規模礦井資源條件,但現為多個9萬噸/年以下規模開采的礦井;

5.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在國有煤礦礦區范圍內開采的合法小煤礦礦井;

6.采用落后工藝采煤的礦井;

7.煤種適宜于洗選等深加工,但沒有深加工能力的煤礦礦井;

8.委托、租賃、承包的礦井。

(二)不得納入煤炭資源整合的礦井

1.煤炭資源在2007年年底前將枯竭的礦井;

2.已關閉的煤與瓦斯突出、水害威脅嚴重的礦井;

3.已經按要求關閉和已列為關閉計劃的礦井。

(三)零星資源、孤立塊段且單獨存在,沒有條件進行整合的資源,其礦井生產規模達到相關規定和要求,經省煤炭資源整合領導小組批準,可以保留。

(四)不參與煤炭資源整合且礦井核定生產能力為9萬噸/年(含9萬噸/年)以下的煤礦,發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內事故累計死亡人數在3人(含3人)以上的,一律實施關閉。

(五)已關閉煤礦原則上不得納入資源整合范圍,經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尚有開采價值的資源可納入資源整合范圍。

四、整合的方式

鼓勵和支持骨干煤礦和大企業為主體進行煤炭資源整合,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開發煤炭資源;通過合并、兼并、參股、收購等多種市場運作方式就近連片進行煤炭資源整合。省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對整合主體企業在生產要素配置、企業安全生產、技術改造等方面給予扶持。

五、整合主體需具備的條件

(一)煤炭生產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重點產煤地區生產規模原則上在15萬噸/年以上的煤礦企業;邊疆、邊遠、高寒、少數民族缺煤地區,礦井規模、資源、管理、資產、安全等具有相對優勢的煤礦企業,生產規模原則上不低于9萬噸/年。

2.采煤、機電、地質、通風、測量等專業技術人員數量符合規定和要求的煤礦企業。

3.近三年原煤生產百萬噸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煤礦企業。

(二)鼓勵年耗煤在50萬噸以上的大中型電力、化工、冶金等省內外企業參與整合煤炭企業,實施煤電結合、煤化結合、礦冶結合,延伸產業鏈,提高附加值。

六、整合的程序

(一)2007年10月底前,昭通市、曲靖市、紅河州、楚雄州、大理州、麗江市人民政府按照煤炭資源整合的原則和規定,會同整合主體編制煤炭資源整合工作方案,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各州市煤炭資源整合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告。各有關部門及時收回被整合礦井的采礦許可證,注(吊)銷工商營業執照、安全許可證、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儲存許可證,停止供給生產用電,并按礦井隸屬關系由縣(市、區)政府在公告后30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關閉。

(三)按被整合礦井的隸屬關系由各縣(市、區)政府與整合主體簽訂整合協議。

(四)資源整合后擬設立的煤礦企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名稱進行預核準。

(五)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整合后的資源依法劃定礦區范圍,變更采礦許可證。

(六)由整合后的礦井法人主體按批準的整合方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資源整合煤礦的技術改造項目進行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

(七)礦井技術改造項目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經批準后,由整合礦井法人主體按有關規定和批準的設計進行建設,并在規定的建設工期內完工。

(八)礦井技術改造項目完工后,由礦井法人主體依法申請,由煤炭行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組織驗收并批復,及時頒發相關證照。

七、整合的補償和補助原則

煤炭資源整合工作要充分兼顧各方面的利益,穩步推進,確保社會和諧穩定。按照企業間補償的原則,由整合主體企業對納入資源整合而關閉的煤礦給予補償。省人民政府給予州、市人民政府適當補助。

(一)整合主體應對整合關閉礦井按以下范圍進行補償

1.取得探礦權、采礦權證照發生的費用;

2.礦產企業自行出資進行的地質勘探的費用;

3.煤礦企業已繳納過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費的,已發生的剩余儲量的價款和有償使用費;

4.礦井設計費用;

5.礦井建設及相關投入費用;

6.原煤礦企業職工因整合解除勞動合同關系需要給予的補償;

7.其他合理的開支。

補償由整合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自愿協商解決。如不能達成協議的以相關票據或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的評估結果為依據。

(二)對地方政府整頓關閉工作給以適當補助

省人民政府對州、市人民政府整頓關閉工作給予適當經濟補助。

具體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和省煤炭工業局負責制定。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關閉工作的補助辦法,由各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提出并自行擬定。

八、對整合工作的要求

(一)整合后的煤礦企業,要按照高起點、高技術、高效率、高效益、高質量、高安全的要求,努力建設新型煤礦企業,積極推進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建設“本質安全型”礦井。每戶企業要建成1個以上安全質量標準化示范礦井。

(二)煤礦企業生產能力原則上達到40萬噸/年以上;邊疆、邊遠、高寒、少數民族缺煤地區可適當放寬。

(三)按照統一規劃布局、統一生產管理、統一技術管理、統一安全管理、統一產品銷售的要求,理順企業內部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科學的管理制度,實現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定量化和精細化。

(四)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健全。

(五)整合后的礦井,生產系統必須達到一個礦井一套生產系統、兩個以上安全出口,全負壓通風。實現壁式開采,安裝使用瓦斯監測監控系統和具有防漏水、防冒頂、防煤與瓦斯突出的設施,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六)對不按規定及時制訂并上報整合方案的州市,采取行政限批措施。

納入煤炭資源整合的礦區,在完成整合工作以前,國土資源部門暫停整合區域及其毗鄰地區內的煤炭探礦權、采礦權審批。

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新建項目不予準入,符合整合條件而不參與整合的煤礦,不受理煤炭生產許可證年檢及換證,并不允許其進行技術改造和改擴建。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受理煤礦新建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批和安全許可證審核發放事項。

(七)考核和獎勵

省人民政府對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整頓關閉工作實行考核獎勵,由省煤炭資源整合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訂考核獎勵辦法。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