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養老保險通知
時間:2022-02-08 06: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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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民政局: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關于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組織及其專職工作人員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范圍和條件
與在我市各級民政部門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包括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的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境外非政府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等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社會組織)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專職工作人員(不包括兼職人員、勞務派遣人員、返聘的離退休人員和納入行政事業編制的人員),在勞社部發〔20*〕11號文件下發時(20*年3月)男未滿60周歲,工人崗位女未滿50周歲,專業技術或管理崗位女未滿55周歲的,應按規定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參保登記
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組織參保登記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本通知下發后30日內,持民政部門頒發的登記證書及復印件(如《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與專職工作人員建立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等資料,到住所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本通知下發之后成立的社會組織,應當自登記注冊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手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
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在勞社部發〔20*〕11號文件下發前已經與社會組織建立了勞動關系,且現仍在本單位工作的,社會組織應持員工檔案等原始資料,從與之建立勞動關系之月起為其辦理參保手續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但原重慶市的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最早不得超過**年3月;原萬縣地區、涪陵地區、黔江地區的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最早不得超過**年4月。
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應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
四、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
(一)工資總額申報及繳費基數核定
1.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當年度的繳費基數以其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礎進行核定(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公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
2.社會組織應為專職工作人員設立工資總額臺賬,逐月登記,在每年3月底前,將經專職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的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及月平均工資如實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
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核定其月繳費基數。專職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超過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年3月至**年12月為2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月繳費基數;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鎮經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月繳費基數。
4.社會組織當年新增專職工作人員,以其起薪當月工資總額為基礎,核定月繳費基數。
5.月繳費基數計算到元。
(二)繳費比例確定
各年度的單位繳費比例為20%,個人繳費比例按對應年度企業職工的個人繳費比例執行。
(三)基本養老保險費征收
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其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組織承擔,專職工作人員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社會組織代扣代繳。
五、建立企業年金
鼓勵有條件的社會組織在按規定參加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可以按照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重慶市財政局、重慶市國家稅務局和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重慶市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勞社發〔20*〕16號)的規定為與其具有勞動關系的專職工作人員建立企業年金計劃,以提高其退休后的退休待遇水平。
六、其他問題的處理
(一)已經按我市有關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組織應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不再按本通知重新處理。
(二)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在參保前曾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且未參加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的,其符合國家規定計算連續工齡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曾參加過機關事業單位社會養老保險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應按規定做好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手續,社會組織從專職工作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為其繼續參保繳費。
(三)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規定完清基本養老保險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及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
(四)社會組織專職工作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基本養老金計發、調整等其他事項,統一按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精品范文
10民政工作交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