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計劃通知

時間:2022-03-12 02: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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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工作計劃通知

根據國務院、省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各項部署,按照加快推進**試驗區建設的要求,為進一步深化我市法治政府、規范化服務型政府建設,現就20**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創建法治政府工作體系建設

(一)建立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規定的建設法治政府7個方面的要求,制定并實施《**市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

(二)開展創建依法行政示范點活動。確定2-3個區(市)縣或鄉鎮(街道)為依法行政示范點,各區(市)縣政府要選擇1-2個鄉鎮(街道)作為依法行政示范單位,加強工作指導,總結、推廣工作經驗。

(三)進一步規范鄉鎮依法行政。圍繞**試驗區建設,梳理鄉鎮政府職責權限,明確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的任務和要求,積極探索行政執法權向鄉鎮基層延伸的有效辦法。

(四)健全學法制度。一是各區(市)縣政府要建立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專題法制講座制度和集中培訓制度,切實保障學法的時間和效果。二是要進一步加大公務員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力度。

二、深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

(一)積極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積極探索適應城鄉統籌發展的行政管理體制,著力解決部門間職責交叉、權責脫節、職能邊界不清等問題,推進政府部門職責的法定化、規范化,科學、合理地設置體現本級政府功能特點的政府機構。

(二)繼續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是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二是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三是規范依附于行政審批的前置審查行為,提高辦事效率,提升服務質量。四是清理企業年檢(年審)審批事項,規范企業年檢(年審)需提交的審批資料。

(三)建立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機制。進一步規范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程序,編制完成部門權力運行流程圖,加強行政效能電子監察,推進行政權力規范、高效運行。

(四)強化誠信政府建設。深入貫徹落實《**市誠信政府建設若干意見》、《**市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對外簽訂合同管理辦法》,堅持合同法律審查制度,完善重大合同備案制度,對全市行政機關對外簽訂的合同及履行情況進行檢查。

(五)加強突發事件應對能力建設。健全突發事件應對體制和長效機制,提升預防和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

三、完善行政決策機制

(一)完善科學民主決策機制。一是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聽證制度,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事項,都應當進行聽證。二是健全重大決策聽取意見、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等制度。

(二)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評價制度。通過抽樣檢查、跟蹤調查、評估等方式,及時發現并糾正行政決策存在的問題,減少行政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

(三)健全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嚴格貫徹落實《**市國家公務員行政過錯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市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堅決制止和糾正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的決策行為,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加強制度建設

(一)圍繞試驗區建設開展政府立法工作。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3件,擬制定政府規章11件,擬加強調研論證項目43件,為試驗區建設和災后重建各項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二)建立立法后評估制度。一是制定并實施《關于開展政府立法后評估工作的實施意見》,明確立法后評估的對象、內容、標準、方式、程序、評估結果和評估效力等內容。二是選擇2件政府規章進行立法后評估工作試點,制作評估報告,逐步推進立法后評估工作。

(三)繼續開展規章、規范性文件英譯工作。組織有關科研機構把政府規章及重要規范性文件翻譯成英文參考文本,提升我市對外開放水平。

(四)清理規范性文件。一是對現行有效的市政府、市政府部門及各區(市)縣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并向社會公布繼續有效、廢止和失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二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規范性文件,要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五、規范行政執法

(一)完善行政執法體制。一是繼續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二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爭議協調機制。三是進一步整頓行政執法隊伍,規范行政執法機構編制管理,逐步解決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執法缺位等問題。

(二)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一是完善行政處罰程序和重大行政處罰聽證制度,逐步推行說理性行政執法文書。二是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投訴處理流程,加強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處理,維護投訴人的合法權益。

(三)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嚴格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意見》(成府發〔20**〕83號)要求,推進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工作,并將細化、量化后的行政處罰標準向社會公布。

(四)加強災后重建依法行政工作。嚴格貫徹落實國務院《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及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預防和處置地震災后恢復重建中行政爭議的指導意見》(川辦發〔20**〕41號),確保災后重建工作依法實施。

(五)嚴格行政執法人員隊伍管理。一是切實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省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以外的其它執法證件的,應及時報本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二是建立行政執法人員證件公示制度,將本地區各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按規定應當持有的執法證件的名稱和頒發機關向社會公告,接受行政相對人監督。三是堅持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制度。四是逐步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化管理系統。

(六)強化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培訓制度。行政執法人員每年參加法律知識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天。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年度考核內容之一。

六、完善監督制約機制

(一)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一是完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和公示制度。二是繼續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三是健全民主評議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執法人員行使職權和履行法定義務情況的評議考核。

(二)完善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一是拓寬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渠道,探索建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請審查規范性文件機制。二是嚴格報備制度,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在規范性文件公布后15日內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備案,市政府法制辦要堅持嚴格審查,切實做到“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三)加強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一是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行政監督、化解行政糾紛和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的主渠道作用,暢通復議渠道。在行政復議案件多的部門建立行政復議專門受理窗口。二是完善行政復議相關制度,擬訂行政復議能力建設標準,開展行政復議案卷評查工作。三是對各區(市)縣政府落實行政復議機構、專職人員和經費情況開展專項督查。四是堅持行政復議機構與法院行政訴訟審判機構的聯席會議制度。五是繼續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六是認真落實法院行政審判開庭前、審理中、審理后向行政機關發出的“一案三建議”。

七、完善社會自治功能

(一)完善農村基層治理制度。嚴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城鄉統籌進一步提高村級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水平的意見(試行)》,擴大基層群眾自治范圍,完善農村基層治理機制,提高村級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水平。

(二)推進社區群眾自治建設。加強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進一步規范、培育社會組織,建立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制度。

(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深入開展建設法治政府為主題的宣傳教育,促進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社會氛圍的形成。

八、完善考核獎懲機制

(一)加強領導。各區(市)縣政府要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切實擔負起本地區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職責。區(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工作會,研究推進依法行政的措施,解決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機制。各區(市)縣政府要進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并增加其在政府工作目標考評中的分值比重,建立法治政府建設量化考評體系;建立依法行政考核結果與公務員考核、獎懲掛鉤的考核制度,對經考核評定為依法行政先進集體和個人的,進行表彰獎勵。

(三)堅持政府依法行政報告制度。各區(市)縣政府要堅持落實政府依法行政報告制度,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和市政府報告本地區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市政府各部門要向市政府報告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的進展情況、主要成效、突出問題和下一步工作安排。

(四)嚴格落實依法行政工作責任。強化行政問責,對違法行政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嚴格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九、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

進一步完善各區(市)縣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法制機構的管理體制,完善機構設置、充實人員配備,以適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政府法制機構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和管理,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充分發揮好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顧問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