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土地使用管理通知
時間:2022-03-17 02: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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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國土資源局、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省農墾集團公司及所屬各農場:
為規范省農墾國有農場(以下稱農場)土地管理行為,維護農場的合法權益,促進農場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現將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202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
(一)依法推進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當作為所在地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重要組成部分統籌考慮,凡有農場的市、縣(區)在成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領導小組時,應當吸收農場負責人參加,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充分反映農場的用地需求,主要控制指標應當分解落實到農場。農場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應當符合所在地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并作為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單獨編制。
二、加強耕地保護和土地開發復墾整理
(二)認真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農場范圍內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各農場應當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要求,利用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做到地塊、面積、標志、檔案、措施、責任制“六落實”,確?;巨r田總量不減少、用途不改變、質量有提高。一般耕地和新開墾出的耕地凡具備劃入基本農田條件的,由省國土資源廳統籌安排,依法劃為基本農田。在具備條件的農場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按照“基本農田標準化、基礎工作規范化、保護責任社會化、監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管理責任,提升基本農田管理水平。
(三)加強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省農墾事業管理局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同當地人民政府編制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農場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設計與預算由省農墾事業管理局組織編制并統一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批準后,由省農墾事業管理局組織實施。市、縣國土資源局對省農墾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工作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提供有關基礎資料,協調配合項目的管理。農墾土地開發復墾整理新增耕地指標納入省新增耕地指標數據庫,除用于省農墾集團公司建設項目占補平衡外,重點解決國家和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和耕地后備資源緊缺的設區的市的耕地占補平衡,以及占用基本農田的補劃。
三、加強農場地籍管理,維護農場土地權益
(四)認真開展土地調查工作。借全國土地第二次調查之機,省農墾事業管理局和有關市、縣加強協作,查清農場土地利用現狀,特別是要明確每一塊基本農田的具體位置。建立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和城鎮地籍調查數據庫,對農場土地利用信息實行動態管理。農場土地利用現狀數據庫和城鎮地籍調查數據庫由農墾和地方共建、共管和共享,既要保持農墾地籍信息資料的相對獨立性,又要維護市、縣行政區域內地籍信息資料的統一性和完整性。
(五)規范土地登記發證工作。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要按照《關于做好農墾土地登記發證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土籍字〔**〕136號)的規定,負責做好農場土地登記發證具體工作。對符合登記發證條件的,要在近兩年內基本完成登記發證工作。
(六)加強土地登記資料管理。有關市、縣國土資源局要將其保管的農場土地登記資料備份后移交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農場土地因依法對外處置的,農墾土地管理分局要將其保管的有關土地登記資料備份后移交地方,確保土地登記資料統一完整。
(七)加快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省農墾事業管理局與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妥善解決土地權屬糾紛問題,協商不成的依法裁決。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可將無爭議部分土地先確權發證,盡可能減少爭議面積,防止爭議擴大。嚴禁非法侵占、收回國有農場土地的行為,對已經登記的農場土地被周邊農村集體、農民個人以及其他單位非法侵占的,要堅決依法責令退回,拒不退回的,按非法占地查處。
四、加強農場建設用地開發利用管理
(八)農場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實行單列。省農墾事業管理局按照省國土資源廳統一安排,根據各農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場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土地利用實際情況,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建議,經省人民政府審定后,由省國土資源廳將城鎮村建設占用農用地及耕地計劃下達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農場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的土地的,納入獨立選址重點建設項目用地,統籌安排計劃指標。農場建設項目可以依據《安徽省建設用地置換暫行辦法》置換建設用地。
(九)規范農用地轉用報批程序。農場建設項目占用農用地的,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應當會同市、縣國土資源局按照農場農用地轉用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和補充耕地初步方案,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農場建設項目依據《安徽省建設用地置換暫行辦法》置換建設用地的,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應當會同市、縣國土資源局擬訂土地置換方案,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十)加強居民點建設用地的管理。在城市建設規劃區范圍外,農場沒有安排過住宅或者住宅用地的農場職工,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住宅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省農墾事業管理局要會同當地人民政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一規劃居民點,并結合土地開發復墾整理工作,對現有居民點逐步進行撤并、改造。
(十一)進一步規范農場土地處置。為支持農場改革和發展,農場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可依法作價出資(入股)、租賃,或在省農墾集團公司直屬企業、控股企業、參股企業之間轉讓。農場將建設用地轉讓給省農墾集團公司以外單位和個人的,應當編制土地處置方案,報省國土資源廳核準后,依法將建設用地出讓或者劃撥給新的用地單位或個人。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各地不得擅自收回農場土地使用權。農場土地需收回儲備的,由省國土資源儲備發展中心負責。其中,收回建設用地的,根據《安徽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并予以補償;收回農用地的,按照《關于加強國有農場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202號)規定的程序執行并補償。
五、加強執法監察
(十二)建立屬地為主、農墾為輔的執法監察機制。市、縣國土資源局要會同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開展土地聯合巡查,重點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居民點和主要道路兩側土地利用情況的巡查,對通過巡查以及其他方式發現的違法用地行為,要立即制止。對各類土地違法案件,由市、縣國土資源局立案,并會同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共同調查,由市、縣國土資源局下達處罰決定。對重大案件,市、縣國土資源局或者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應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由省國土資源廳調查處理。
六、加強對農場土地管理工作的領導
(十三)加強領導和配合。全省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農墾系統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緊密配合,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管好用好土地。在現有體制下,省農墾土地管理分局要認真履行職責,按規定做好農場土地管理的具體工作,每半年將土地管理工作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市、縣國土資源管理局要加強協助和配合。省農墾事業管理局充實必要人員和增加投入,加強省農墾土地管理工作。
(十四)穩步推進農墾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完善省農墾土地管理機構、進一步明確管理職能,以適應新形勢下農墾土地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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