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企業遷移稅務管理通知
時間:2022-03-17 05:10:00
導語:市企業遷移稅務管理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
為規范稅收征管秩序,促進企業有序流動,合理協調區縣利益,現將本市企業跨區遷移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本著按規定辦理遷移且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原則,對基于企業自身發展需要引起的正常遷移,要抓緊制定和實施遷移納稅人的發票預留使用辦法,實現發票使用上的“無縫銜接”。即:企業在遷出地稅務機關進行清算期間,遷出地稅務機關應繼續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發票;且企業同時可在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待遷出地稅務機關注銷遷移手續辦理完畢,即可到遷入地稅務機關購買發票。遷出地稅務機關應加緊處理,原則上在一個月內辦結企業的遷移注銷登記。
二、嚴肅處理違規行為
對反映稅務機關設置障礙阻擾企業正常搬遷行為的投訴,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通報批評,并責成限期改正。對屢次出現類似情況的稅務機關,將在年終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追究相關責任。
三、合理調整區縣利益
(一)對企業遷移前一年繳納區縣級稅收收入超過500萬元或遷移前三年繳納的區縣級稅收收入年度平均值超過500萬元的跨區遷移行為,調整收入基數。由企業遷出區縣財政部門向市財政局提出調整收入基數的書面申請。經市稅務局核實后,市財政局在企業遷移起五年內,每年通過財力結算調減遷入區縣的收入基數,相應調增遷出區縣的收入基數,一定基數五年不變。
收入基數以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區縣級稅收收入年度平均值為準。
區縣稅務部門應及時與區縣財政部門溝通企業遷移情況。
(二)對不符合上述調整收入基數條件的企業跨區遷移行為,原則上不調整收入基數,但遷入與遷出區縣協商一致的,可由相關區縣財政部門聯合向市財政局提出調整收入基數的書面申請。經市稅務局核實后,市財政局在企業遷移起五年內,每年通過財力結算調減遷入區縣的收入基數,相應調增遷出區縣的收入基數,一定基數五年不變。
收入基數以遷出、遷入區縣協商一致的數額為準。
(三)凡企業遷移后享受了遷入區縣自行制定的與企業稅收直接掛鉤的返還政策,或高能耗、高污染、資源消耗性企業以及房地產企業、商貿型企業享受了遷入區縣自行制定的各項財政扶持政策的,都將視為違反規定的利益驅動行為的非正常流動。遷出區縣的財政部門可向市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材料。經市財稅部門核實情況屬實的,市財政局將采取懲罰性措施:
1.未對遷移企業調整收入基數的,自市財稅部門核實后五年內,每年通過財力結算調減遷入區縣的收入基數,相應調增遷出區縣的收入基數。
收入基數以企業遷移前三年繳納的區縣級稅收收入年度平均值為準。
2.按遷入區縣返還給企業財政資金的1~2倍,扣減遷入區縣的財力??蹨p財力項目納入年度市與區縣的財力結算中,所扣財力全部用于增加市級轉移支付規模。
四、本規定自2*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市財政局
*市國家稅務局
*市地方稅務局
年三月四日
- 上一篇:稅收籌劃與企業財務管理論文
- 下一篇:公司財務并購分析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