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土地管理問題通知

時間:2022-03-18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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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土地管理問題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以下簡稱《決定》)已翻印下發,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和管理

(一)優先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各項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納入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國家下達我省的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指標,應當優先保證省審批或核準的重點急需項目、"861"行動計劃重點項目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用地。

(二)嚴格執行有關供地政策。對國家禁止類項目、國家明令停止建設的在建、擬建項目和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用地項目,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其建設項目用地報件,各級政府不得批準供地。繼續停止高檔別墅、高爾夫球場等項目用地的審批。

從嚴控制國家限制類項目建設。確需建設的,必須根據建設用地標準和設計規范進行嚴格審查,對超過用地定額標準、違反集約用地原則的,要核減其用地面積。凡發現下級政府違規供地的,上級政府應撤銷其用地批準文件,并責成其限期整改。

(三)按建設項目審批批次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前提下,實行批次用地與具體建設項目相掛鉤。凡未落實建設項目的批次用地原則上不予批準。從嚴控制用于收購儲備的批次用地。嚴禁將單個建設項目拆分立項或將單個項目建設用地拆分審批。

二、切實加強耕地保護

(一)建立耕地保護責任制度。各級政府要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負責,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省政府定期向各市下達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各市政府每年對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自查,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監察、審計、統計等有關部門定期組織檢查和考核,并向省政府報告。對認真履行職責實現目標成效突出的,省政府將給予表彰,并在安排省級支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時予以傾斜。對沒有達到責任目標的,將在全省通報,并責令限期補充耕地和補劃基本農田。同時,省政府也將對各地土地開發整理補充耕地的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二)嚴格基本農田保護。建立基本農田劃定和補劃備案制度、定期統計分析制度、年度核查制度。優質高產、城鎮周邊、交通沿線及重點區域的基本農田,都要設置明顯的保護標志。凡沒有按要求設置的地區,要在20**年6月底之前盡快完善。基本農田必須落實到地塊和農戶,并在土地所有權證書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中注明。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

(三)認真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各類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必須補充數量、質量相當的耕地。不能自行補充的,必須按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耕地開墾費按當地最高標準執行。要將耕地開墾費列入工程概算并依法足額繳納,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四)實行鼓勵土地開墾政策。在鄉鎮企業向城鎮集中、農村居民點向中心村和小城鎮集中的過程中,通過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大于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的,優先安排省級土地復墾整理項目。

三、堅持節約和集約用地

(一)開展存量建設用地普查。各地要組織力量,抓緊開展存量建設用地普查。要在摸清存量建設用地的基礎上,大力推行舊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政策措施,充分挖掘城鎮存量建設用地潛力。

(二)嚴格土地使用標準。工業企業改建、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的生產、輔助、公用工程等設施和場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積率;用地單位內部辦公和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用地,不得超過工業項目總用地面積的7%。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土資源部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試行)》(國土資發〔20**〕232號)規定,加強對具體工業建設項目投資強度、容積率、用地定額指標及開發建設進度等內容的審查和管理。

(三)嚴禁閑置浪費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2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2年未供地的,凡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或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凡不涉及改變土地用途、不涉及調整具體地塊的征而未用或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可根據新上建設項目需要依法重新調整安排或出讓給急需用地的企業。

(四)禁止低價出讓土地。經營性項目用地一律實行招標拍賣和掛牌方式出讓,工業用地要逐步創造條件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有條件的地方,對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要實行有償使用。切實加強地價管理,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定期調整基準地價,報同級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照各地基準地價,制定協議出讓土地最低價標準,報省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對低于最低價標準出讓土地的,要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在用地報批時一律就地全額上繳入庫,確保專款專用。審計、監察、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和使用的監管。

四、完善征地補償和安置制度

(一)依法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各市、縣政府要依照法律規定,結合實際,科學制定本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標準,逐級報省政府審查后公布執行。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省轄市城市規劃區內不應低于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其他地區不應低于14倍。有條件的地方,應積極探索制定區片綜合地價。

(二)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被征地農民要求對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進行聽證的,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聽證。土地補償費的70%以上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生產生活和社會保障。

(三)加強征地實施過程的管理。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依照法定程序和有關規定予以公告,嚴格實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當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農業、民政等部門,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和管理的監督,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及時足額到位,專款專用,嚴禁侵占、截留或挪用。對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不落實、拖欠截留征地補償安置費的,暫停審批建設用地。

五、全面落實嚴格土地管理的各項措施

(一)深入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20**年9月底前,在全省范圍內集中開展領導干部土地法制學習教育活動。教育活動的主要對象為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領導干部。主要內容為: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決定》及相關配套規章制度、《刑法》中有關土地犯罪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和《監察部國土資源部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等。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學習教育活動的方案并組織實施。要通過學習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各級各有關部門領導干部依法管理、依法用地的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強化土地執法監察。加強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和信訪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建立國土資源與監察等部門聯合辦案和案件移送制度,嚴肅查處非法批地、違法占地等違法用地案件,嚴肅處理違法人員。典型案件要公開處理。

(三)加快土地管理法規制度建設。要研究制定土地登記、國有土地租賃管理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等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房產管理部門要各司其職,切實做好土地、房屋的登記發證工作。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全面開展有關土地管理政策、規定的清理工作,凡與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決定》相抵觸的,要及時廢止、修改或提出建議報批,清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告。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深化改革,依法行政,全面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正確處理市場機制與宏觀調控、用地需求與土地供給的關系,建立嚴格、科學、有效的土地管理長效機制,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