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通知
時間:2022-03-19 08: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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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省地稅局直屬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28號,以下簡稱《辦法》)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結合**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等有關文件的通知》(財預〔20**〕637號)(簡稱《通知》)一并貫徹執行:
一、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總、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均按《辦法》和《通知》規定執行。
(一)**省郵政公司,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國農業銀行**省分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國家開發銀行**省分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省分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分公司,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銷售分公司,上海鐵路局在**省所屬的由鐵道部投資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繳納企業所得稅未納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圍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不適用《辦法》,仍然實行原有“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辦法,企業所得稅暫監管到市級分支機構,縣級成員單位不再作為匯總納稅的成員企業管理,其納稅申報和企業所得稅監管事宜暫上劃到市級成員單位。如國家稅務總局有新規定,改按新規定執行。
(二)在國務院對企業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尚未做出規定前,原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暫按原規定繼續執行。
二、跨省經營的匯總納稅企業,在我省設立的總、分支機構應根據當期實際利潤額,按照《辦法》規定的預繳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預繳額,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季或分月就地預繳,總機構就地預繳稅款和預繳中央國庫分配稅款由總機構合并辦理就地繳庫。預繳稅款按照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繳庫。
三、對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按以下辦法征收管理:
(一)高速公路經營企業、煙草銷售企業、**中煙工業公司、原中央下劃電力企業、**移動通信有限責任公司、**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內跨地區生產經營煤礦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維持原有的征管和繳庫辦法不變,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
在上述企業中,其下屬的法人企業在登記注冊地就地納稅,其中,法人企業具有跨市縣經營的分支機構按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二)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1、適用范圍
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是指省內登記注冊的法人總機構法人企業并跨市、縣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且不屬于第(一)款所列范圍的企業。分支機構是指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等統一計入二級機構計算。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總機構設立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且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與管理職能部門分開核算的,可將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視同一個分支機構,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與管理職能部門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不能分開核算的,具有獨立生產經營職能的部門不得視同一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企業計算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時,其實際利潤額、應納稅額及分攤因素數額,均不包括其在中國境外設立的營業機構。
2、征收管理辦法
省內其他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統一計算,是指企業應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接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總、分機構均由省地稅局直屬局負責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仍由省地稅局直屬局負責征收管理,并按本通知規定將總、分機構應繳稅款分別向當地征解入庫。
比例分配,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的當期應繳企業所得稅,按照上一年度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三個因素在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配(總機構所在地同時設有分支機構的,其分支機構同樣按三個因素參與分攤),分攤時三個因素的權重依此為0.35、0.35和0.3。
總機構或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該機構經營收入÷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0.35+(該機構職工工資÷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機構資產總額÷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100%
如果總機構按上述辦法計算分攤的比例達不到25%的,按25%計算,剩余75%部分再在各分支機構之間分攤。
某分支機構的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經營收入÷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職工工資÷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0.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0.3]×75%
以上公式中分支機構僅指需要參與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的分支機構。
當年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撤消的分支機構,撤消當年剩余期限內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并入到總機構應分攤的稅款中,由總機構按規定申報繳庫。
稅款分攤比例按上述辦法一經確定后,當年不作調整。
就地繳納,是指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按核定的分攤比例計算的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就地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庫。
3、納稅申報
每年二月底前,總機構應將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以及據此計算的分攤比例造列清單(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送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蓋章后,返回總機構,由總機構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每年三月底前,總機構將核定的當年度分攤比例正式下發給各分支機構和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作為納稅申報的審核依據。
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月或按季申報,就地預繳??倷C構應與每月或每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將統一計算的企業當期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按上述核定的分配比例,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當期應納稅額,統一造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分送分支機構,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預繳稅款按照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的預算科目和級次繳庫。
原在當地無主管稅務機關的分支機構以及新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監管,按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即: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國稅部門的,由國稅部門負責監管,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是地稅部門的,由地稅部門負責監管。
4、匯算清繳
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統一由總機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倷C構根據匯總計算的企業年度全部應納稅額,按上述規定的分攤比例,計算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的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扣除各自已預繳的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多退少補,繳庫科目與級次按皖財預〔20**〕637號文件規定辦理。
四、在我省實行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如不能按照二級分支機構就地預繳稅款且不能提供三級及三級以下分支機構有效證明的,比照法人企業就地納稅。
對省內跨市經營的分支機構如不能就地預繳稅款的,應由總機構提出申請,經市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報省級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市內跨縣區經營的,由市級主管稅務機關確認。
五、分支機構20**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由總機構在法定剩余年限內繼續彌補。
六、省內跨市、縣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其他征收管理事項比照《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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