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備案有關通知

時間:2022-03-19 0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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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合同備案有關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下發了《關于調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和增補加工貿易禁止類產品目錄的通知》(財稅〔20**〕139號),規定從20**年9月15日起對部分出口貨物調整出口退稅率。同時明確在20**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對外簽訂的出口合同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備案后,在規定期限內出口該合同項下的貨物,出口企業可選擇繼續按調整之前的退稅率辦理出口退稅?,F將出口合同備案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的備案出口合同是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簽訂的書面形式合同,并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20**年9月14日(含14日)前簽訂;

(二)合同簽訂日期、出口企業、外商、出口商品名稱、單價、數量、金額、合同協議號等內容明確;

(三)經出口企業和外商雙方簽字確認或蓋章;以數據電文方式簽訂的書面形式合同,必須由出口企業打印并由企業負責人簽字確認或蓋章;

(四)合同內容真實有效。

二、出口企業必須在20**年9月30日前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加蓋企業印章的合同原件和合同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并有出口企業負責人簽字),及《出口合同備案申請表》(見附件1)一并報送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工作的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備案。

三、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受理出口企業相關出口合同備案申請,并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條的規定認真審核。審核后,對符合規定的出口合同予以備案,同時將出口合同原件退回出口企業。對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予備案,退回出口企業。

出口合同一經備案不得修改。

四、出口企業將上述出口合同項下的貨物報關出口后,在申報辦理出口退稅時,應單獨注明。

五、稅務機關在審批上述備案出口合同項下的貨物出口退稅時,除按現行規定正常審核出口企業必須提供的憑證外,還應對備案合同的主要內容與實際出口貨物的相關內容重點進行審核。對20**年12月14日(含14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前出口的貨物,且實際出口貨物與備案出口合同中出口企業、外商、出口商品名稱等內容相符的,稅務機關按調整前的出口退稅率計算辦理退稅。備案合同項下出口企業、外商、出口商品名稱等其中一項內容發生變化的,該合同備案金額以內的出口貨物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計算辦理退稅。已經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多退稅款予以追回。

上述備案金額是指,備案合同項下申請選擇調整前退稅率的出口貨物的出口金額。

六、出口企業將出口合同報稅務機關備案后,如在20**年9月15日至20**年12月14日期間實際出口貨物金額、數量超出備案合同的備案金額、數量,超出部分按調整后的出口退稅率計算辦理退稅。

七、除來料加工復出口業務外,其他貿易方式申報出口退稅的出口業務均適用于本通知規定的出口合同備案辦法。

八、屬于委托出口的,委托出口企業除向稅務機關備案出口合同外,還必須備案與出口企業之間的出口協議。受托方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的,一律由委托方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九、出口企業采取涂改、偽造合同,倒簽合同日期等各種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經發現,稅務機關不予退稅,已退稅款或多退稅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十、出口煤炭按照財稅〔20**〕139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款第3項的規定辦理出口合同備案手續。

十一、各級稅務機關應做好備案出口合同的整理、統計工作。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于20**年10月31日前,將本次合同備案工作以及《出口合同備案統計表》(見附件2,不含出口煤炭)一同書面報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