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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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年7月24日縣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政府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縣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

第三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縣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質量,切實貫徹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五條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

第六條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協助縣長工作。縣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縣長或指定一名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第七條縣長召集并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特別重大事項,由縣政府提請縣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

第九條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各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縣政府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制發規范性文件,履行行政職責。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一條健全宏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和收支平衡。

第十二條加強市場監管,確保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能,保證市場監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打破部門保護、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變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

第十三條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第十四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努力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部分公共產品和服務的市場化進程,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和績效評估制度,簡化程序,降低成本,講求質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五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完善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六條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大型項目建設、財政預算、宏觀調控和重要改革措施、政府規范性文件等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必要時由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七條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咨詢、論證評估和法律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縣政府及各部門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交由法制機構或者組織法律顧問等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決策。

第十九條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依法行政要求

第二十條依法行政是政府權力配置和運作的基本準則??h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依照法定權限、程序行使行政權,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條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理順行政執法體制,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建立行政執法財政保障機制。

第二十二條縣政府根據社會和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適時制定規范性文件,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并報市人民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提請縣人民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或組織起草,未經縣政府法制辦審查的規范性文件不得提請縣政府審議;部門制發規范性文件須報經縣政府法制辦前置審查,未經審查不得印發??h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由縣政府法制辦承辦。

第二十四條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重大決策失誤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和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加強行政監督

第二十五條加強對縣政府部門行使權力的監督,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廉政建設,確保政令暢通。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各部門要按照行政訴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行政訴訟應訴案件,部門主要負責人年度至少出庭一次;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法制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二十八條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委托執法主體、重大行政處罰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嚴格執行行政復議制度,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機關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充分發揮其在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十九條縣政府建立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受縣政府委托,在縣政府法制辦的組織協調下,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各行政執法部門要積極配合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的監督活動,認真聽取特邀行政執法監督員提出的監督意見和建議,及時改進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的問題。

第三十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

第三十一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重視新聞媒體報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要加強縣政府門戶網站建設,政府各部門應在政府門戶網站上設立網頁,及時政務信息,積極推進政務公開,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七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二條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三十三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縣政府組成部門的委員會主任、各局局長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h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通報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形勢,總結和部署年度工作。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每次參會人數須過半數。會議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人武部負責人和縣政府法律顧問出席,縣政府法制辦主任、政府辦副主任、監察局長、縣政府督查目標辦主任、議題涉及的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必要時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派,無黨派人士,社會組織和群眾代表列席會議。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指示、決定,提出貫徹意見;

(二)討論通過需向上級政府和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委會請示的重大事項,以及需提請政府全體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

(三)討論通過由縣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研究審議全縣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財政預決算等;

(六)研究審定重大基建項目,重大政府采購項目、土地出讓、重大預算開支項目和較大預算外開支項目;

(七)研究決定開除或辭退公務員;

(八)研究決定行政區劃變動;

(九)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

第三十五條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受縣長委托的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上級政府和縣委、縣人大常委會召開的重要會議精神,研究貫徹意見;

(二)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三)討論決定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政府向縣政府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其他需要縣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六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或縣長、副縣長、縣長助理委托的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涉及2位以上副縣長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會議,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縣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縣政府集體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第三十七條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協調或審核后提出,報縣長確定??h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文件和議題于會前3天送達與會同志。

第三十八條縣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必須向縣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縣政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參加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除匯報單位外,一般不帶副職或助手。各部門主要負責同志不能與會,事前必須向縣長請假。

第三十九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的紀要,由縣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稿須經辦公室主任或辦公室有關副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縣長審定。

第四十條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一般要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工作會議,不得要求以縣政府的名義召開,一般不邀請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經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批。

第八章公文審批

第四十一條各鄉鎮、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安徽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除縣政府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涉密事項外,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h政府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門的,應事先征求相關部門意見。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依據,提出辦理建議。

第四十二條各部門報請縣政府審議的規范性文件,依照《**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報縣政府法制辦審查。

第四十三條各鄉鎮、各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綜合科收集承辦,并按照縣政府領導分工呈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

第四十四條縣政府公布的決定、命令和規范性文件,向縣人大或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人員任免,由縣長簽署。

第四十五條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上行文,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分管副縣長簽發,如涉及重大問題,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簽發。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報分管副縣長簽發或常務副縣長、縣長簽發。

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要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逐步推行無紙化辦公,不斷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九章督查落實

第四十七條縣政府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研究謀劃,提高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四十八條縣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確定各項工作的主要責任單位、協同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完成進度時限,形成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達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各鄉鎮人民政府和各責任單位要認真落實,并于每季度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年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完成情況。

第四十九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落實力和執行力,對縣政府的重要部署和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主辦鄉鎮、部門、單位要積極主動貫徹落實,必須按要求進行反饋??h政府文件(以固政、固政辦編號)下發后3個月內,起草單位報告文件落實情況;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下發1個月內,承辦單位分別報告落實情況;縣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事項,責任單位于10個工作日內反饋落實情況。其他有具體反饋時限的,按要求反饋。

第五十條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重要文件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長重要批示的落實情況由縣政府政務督查和目標管理辦公室負責督辦,定期將落實情況向政府領導報告,原則上每月集中報告一次,有關鄉鎮、部門、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對經兩次督辦仍未辦結的,有關鄉鎮、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向縣政府寫出書面檢查,嚴重的按行政問責制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一條堅持并健全督查落實的制度和機制,建立完善的政務督查工作程序,嚴格按照立項、登記、轉辦、催辦、反饋、辦結、歸檔等工作程序規范督查工作??h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督查事項結果納入政府目標管理。

第十章作風紀律

第五十二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和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同志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政治、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h政府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學習經濟、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縣政府領導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原則上每季度安排一次??h政府安排的集中學習活動,由縣政府辦公室和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共同組織實施。

第五十三條縣政府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輕車簡從;不吃請,不收禮。

第五十四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縣委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上級黨委和縣委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同時,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堅持經濟建設與黨風廉政建設兩手抓,切實加強所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

第五十六條縣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要嚴格執行人事管理規定,領導班子成員分工調整,推薦領導班子成員須向分管縣長報告。

第五十七條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第五十八條副縣長、縣長助理、辦公室主任離縣出差和休假,應事先報告縣長,由縣政府辦公室通報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縣外出,應事先向分管副縣長報告,經縣長或常務副縣長批準后方可外出。

第五十九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