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局工程安全防護制度
時間:2022-05-31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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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的管理,保障施工從業人員的作業條件和生活環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發生,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建設部《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新建、擴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工程、管線工程及其相關的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工程。
第三條本暫行規定所稱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用于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
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詳見附件1。
第四條對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內容的,可結合工程實際情況,依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另行立項,一并計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
危險性較大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所規定的分項內容,根據經專家論證審核通過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來確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內容。
第五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編制工程概、預算時,應當依照本暫行規定所確定的費率,以及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內容,合理確定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
第六條依法進行工程招投標的項目,招標人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在編制工程招標文件時,依照本暫行規定所列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內容,結合工程特點,按照常規的施工技術方案,單獨開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環境保護和臨時設施等項目的詳細清單內容,并參照附件2指定控制措施項目總報價的費率;對于基坑圍護和沿街安全防護設施等有特殊措施要求,未列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內容的,應另行標明項目內容。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報價要求,根據現行標準規范和招標文件要求,結合工程特點、工期進度、作業環境,對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中制定的相應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方案進行報價。
評標人應當對投標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和相應的費用報價進行評審,報價不應低于少于招標文件規定最低費用的90%,否則按廢標處理。
第七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總費用,以及費用預付、支付計劃,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條款。
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建設單位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50%;工程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預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不得低于該費用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工程施工合同另有明確約定的從約定,但不得低于上述比例。
第八條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偝邪鼏挝徊话幢疽幎ê秃贤s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九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將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作為保證工程安全的具體措施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提交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總監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工程師應當及時審查并簽認所發生的費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責令其暫停施工。
第十一條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項目清單內容為依據,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建設單位支付及施工單位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情況進行監督。
對未按本暫行規定支付、使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行為,由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六十三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市、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發生《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五條所列行為的,按照該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創建文明工地的,可以在原約定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基礎上適當提高,由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
第十四條其他工程項目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可以參照本暫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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