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地方稅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2-06-02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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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地方稅工作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實行社會綜合治稅加強地方稅源控管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落實社會綜合治稅、加強地方稅源控管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實行社會綜合治稅,加強地方稅源控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近年來,我市各級稅務部門不斷依法加強稅源控管力度,堵漏增收,有力地保障了全市地方財政支出,促進了全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但是,在我市當前的地方稅源控管工作中也存在著稅務機關征管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于征管現狀、社會涉稅信息未能共享等問題,目前對部分行業及零散稅源缺乏行之有效的控管,影響了我市稅收征管質量和征管水平的提高,造成了地方稅收的流失。因此,實行社會綜合治稅,強化地方稅源控管勢在必行。

實行社會綜合治稅,就是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組織、協調和領導下,以強化稅源控管為核心,以營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為目標,逐步建立“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司法保障、社會參與”為特征的社會綜合治稅體系,使稅務機關更加有效地控管地方稅源。實行社會綜合治稅是稅收征管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對加強部門協作、提高行政效能、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聚財增收的責任感,立足實際,依法履行職責,主動參與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為加強地方稅收征管,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做出積極的貢獻。

二、建立組織保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是社會綜合治稅的領導者,負責統一組織和協調社會有關各方參與社會綜合治稅工作,并對各方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督評價;各級稅務機關是稅收業務主管部門,應為政府及相關部門、單位參與社會綜合治稅工作提供政策及業務支持;有關部門、單位是社會綜合治稅的主體,應樹立大局意識,積極協助稅務部門做好社會綜合治稅工作。

經研究,成立“*市社會綜合治稅領導小組”,組長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財稅工作的副秘書長、市地稅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中級人民法院、檢察院、發改委、經委、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國土局、建委、交通局、審計局、工商局、信息化辦公室、公安局交警支隊、國稅局、地稅局、海事局、規劃局、統計局、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房產局、技術監督局、物價局、衛生局、教育局、文化局、旅游局、殘聯等部門的分管領導組成。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地稅局,由市地稅局局長兼任主任,由市地稅局分管領導及其相關業務科室人員以及市各成員單位的聯絡員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綜合治稅情況通報制度,每季度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并通報綜合治稅情況,研究協調解決綜合治稅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對綜合治稅工作中重大事項和評價考核,提交領導小組審定。

各縣(區)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形成規范有效的社會綜合治稅工作機制。

三、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建立完善協稅護稅體系

各部門、單位要在職責范圍內大力支持配合稅務部門做好全市的稅源控管工作,派專人負責,并及時提供涉稅信息。市地稅部門應與各部門積極創造條件聯網,建立涉稅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以便于信息數據的傳遞與掌握。

(一)市國稅部門涉及地方稅的信息。市國地稅兩局在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相互傳遞上月的稅務登記信息、管戶戶籍、貨運發票、匯總繳納稅款情況等數據,共同開展稅收宣傳、加強雙定戶管理;市國稅部門在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地稅部門提供上月的兩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和稽查查補等信息。市國稅部門代市地稅部門征收相關的稅費。

(二)市工商部門的涉稅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同級地稅部門提供上月的工商戶籍管理數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注冊人辦理注銷手續時,注冊人應提供地稅部門的注銷手續后方能為其辦理注銷手續。雙方在各自具體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過程中互相“工商登記管理須知”、“稅務登記須知”等宣傳提示材料,對工商登記戶與稅務登記戶實行互助監控。

(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涉稅信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于季度終了后1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返鄉農民工就業優惠證》、《職業中介許可證》的發放情況提供給地稅部門。每年在年檢工作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把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年檢信息提供給地稅部門。

(四)市發改委部門的涉稅信息。發改委應于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把上月的項目批文發放、立項、開工等情況提供給地稅部門。

(五)市建委部門的涉稅信息。建委應于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把上月的工程立項、拆遷許可證辦理情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情況、中標通知書、征(拔)用地結算通知書、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項目地點、招投標金額、竣工結算項目進展情況等涉稅信息提供給地稅部門。

(六)市規劃部門的涉稅信息。規劃部門應于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把上月規劃定點批準情況提供給地稅部門。

(七)市民政主管部門的涉稅信息。民政部門應于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把上月的社會辦學批復情況、福利企業審批情況、民辦非企業(備案)及行政區劃調整情況提供給地稅部門。

(八)市教育主管部門的涉稅信息。教育部門應于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把上月的辦學許可證發放情況、各類學校、幼兒園辦學情況和個人從事教育勞務情況、新辦校辦企業情況提供給地稅部門。

(九)市衛生主管部門的涉稅信息。衛生部門應于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把上月的醫療機構許可證發放情況提供給地稅部門。

(十)市技術監督部門的涉稅信息。技術監督部門應于每年終后15個工作日內把上年的法人組織機構代碼的發放、注銷、變更情況提供給地稅部門。

(十一)市物價部門的涉稅信息。物價部門應于每年終后15個工作日內把上年的收費許可證或收費備案登記的情況提供給地稅部門。

(十二)市殘疾人聯合會的涉稅信息。殘疾人聯合會應于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把上月的安置殘疾人的審批情況提供給地稅部門。

(十三)市海事主管部門的涉稅信息。海事部門應于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把上月的船舶登記(船舶運輸、所有權、檢驗證)情況提供給地稅部門。在稅務機關扣押、查封有關納稅人的動產期間,不得為被查封、扣押的動產辦理過戶手續。

(十四)市文化主管部門的涉稅信息。文化部門應于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把上月的網絡文化經營、娛樂經營、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發放情況提供給地稅部門。代地稅部門征收相關的稅費。

(十五)市旅游主管部門的涉稅信息。旅游局應于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把上月的國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發放及國際旅行社業務經營備案情況提供給地稅部門。

(十六)市統計主管部門的涉稅信息。統計局應于每年終后15個工作日內把上年全市各行業的利潤率、平均利潤率和全市在崗人員上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總額情況,以紙質加蓋印章提供給地稅部門;同時,每月終10個工作日內向地稅部門提供上月的房地產銷售數量、銷售面積等涉稅信息。

(十七)市交通運管、農機監理等部門的涉稅信息。交通運管、農機監理等部門,應于每年終后15個工作日內向地稅部門提供上年的車船基礎信息資料,道路運輸證的發放情況。代地稅部門征收相關的稅費。

(十八)地稅部門與市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協作方面。

1、市國土資源部門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向地稅部門提供所掌握上個月的土地交易、權屬登記及批準用地的相關信息。

2、市房產管理主管部門應于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向地稅部門提供上月的產權登記、變更、備案、二手房交易、房屋預售許可證、產權證、權屬轉移證、個人轉讓自用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證明辦理情況、商品房銷售備案情況、納稅人所有及共有的房產情況等相關信息。

3、市國土資源、房產管理部門在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時,應嚴格按照“先稅后證”規定,要求出具稅務機關監制的合法、有效發票或完稅(或減免稅)憑證;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稅)憑證的,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登記、變更手續,不予發放房地產權屬證書。代地稅部門征收相關的稅費。

在稅務機關扣押、查封有關納稅人的不動產期間,不得為被查封、扣押的不動產辦理過戶手續。

(十九)地稅部門與市公安主管部門協作方面。雙方定期通報涉稅違法犯罪情況,共同打擊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公安主管部門在地稅部門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必要時予以協助。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如其在出境前未能取得地稅部門簽發的離境人員清稅證明或已提供擔保的,在接到稅務部門通知后,出境管理部門應阻止其出境。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應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加強車輛的稅收征管工作,為稅務機關提供本轄區管理范圍內機動車輛的相關信息;在稅務機關扣押、查封有關納稅人的車輛期間,不得為被查封、扣押的車輛辦理過戶手續。地稅部門應與公安部門公民身份查詢系統聯網,做好稅務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對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證件注冊,騙購發票等;協作各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納稅人納稅情況申請認定手續后,直接給予辦理戶口入籍手續。

稅務部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提請市公安主管部門提前介入,配合開展工作:

1、稅務部門檢查人員有證據認定納稅人有重大涉稅違法行為或有逃避履行納稅義務的行為,不提前介入有可能造成取證困難,難以定性和追繳稅款的;

2、達到立案標準的被查對象,有關當事人不配合檢查或以種種借口回避、逃避檢查的;

3、被查對象未按稅務部門規定的期限提供涉稅資料或不提供主要涉稅資料,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能提供的;

4、被查對象知情當事人已離職,但需要找其進一步進行調查取證的;

5、被查對象當事人不屬于*市本地人,有逃避檢查跡象的;

6、在檢查過程中,被檢查對象突然搬離原注冊登記地址或實際經營辦公地址,失去聯系,需找其進一步進行調查取證的;

7、納稅人逃避納稅,拒不執行稅務部門做出的稅務處理決定的。

稅務部門向市公安主管部門發出提請提前介入檢查建議書后,市公安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答復,并積極配合稅務部門開展稅務檢查工作。達到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按要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二十)地稅部門與市中級人民法院協作方面。地稅部門應加強與各級人民法院的溝通與聯系,爭取人民法院協助從法院拍賣、變賣收入中扣劃各種地方稅費款項。

(二十一)地稅部門與*市各縣(區)流動人口辦公室和社區協作方面:各縣(區)流動人口辦公室和社區要配合地稅部門做好居民出租房屋稅收征管及零散稅收代征工作。

(二十二)地稅部門與市財政部門協作方面。財政部門應于每月終后10個工作日內向地稅部門提供財政撥款的應稅建設項目信息和撥款情況,征地補償協議,房屋(土地)交易契稅的征收信息。定期將聯合物價部門審批的行政事業單位收費項目信息傳遞給地稅部門開展應稅項目認定工作。協助對非免稅行政事業單位收費項目使用的憑證進行清理,督促這些項目使用由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對應稅建設項目在劃撥款項時代地稅部門劃扣稅款。

(二十三)地稅部門與市審計部門協作方面。各級審計部門在審計中查出的涉稅事項,要及時與地稅部門進行溝通,審計部門的涉稅審計決定書下達后應于10個工作日內將《查補入庫通知書》抄送地稅部門,由地稅部門負責查補稅款的追繳和對涉稅問題進行定性處理,并將查補稅款入庫和處理情況反饋給審計部門。

(二十四)地稅部門與金融機構的協作方面。各級人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及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稅務部門依法查詢、凍結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并按規定從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十五)地稅部門與各行業協會、主管部門協作方面。各行業協會、主管部門應協助地稅部門做好稅法宣傳、稅源調查和測算,加強行業稅收管理。

(二十六)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凡發生納稅義務的,要主動向地稅部門申報納稅,接受稅務機關管理,帶頭依法納稅。

(二十七)地稅部門應指定專人對取得的涉稅信息進行保管,只用于稅務機關征稅的參考、稅源監控、納稅評估等,不得擅自將涉稅信息用于稅收工作以外任何用途。各單位、部門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信息、資料不能收取費用。

(二十八)規范委托代征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工作,建立社會化稅款代收機制。各相關部門、單位代稅務部門代征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按規定應支付手續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由稅務機關按規定支付給代征單位。

(二十九)地稅部門要在社會綜合治稅領導小組領導下,主動與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具體協作的操作辦法,健全制度,共同做好地方稅源控管工作。

四、加強監督管理,健立考評獎懲機制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加強地方稅源控管責任制,社會綜合治稅的監督管理及考評工作由各級社會綜合治稅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考評對象為已明確職責的以上部門、單位,考評采取平時抽查和年終綜合考核的方式進行??荚u的內容是相關部門、單位涉稅信息的傳遞情況,受托代征單位的稅款代征情況,相關部門、單位履行綜合管理職責的政務協作情況及作為扣繳義務人的稅款扣繳情況。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激勵機制,支持協稅護稅、代征代扣等稅收管理工作。對高度重視社會綜合治稅工作、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單位,經市社會綜合治理工作領導小組考評后,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各級政府根據考評結果和所需要的獎勵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保障有關激勵政策得以落實。對社會綜合治稅組織機構不健全、領導不重視、措施不得力、沒有落實專人負責的,不按規定期限和要求提供涉稅信息和提供虛假信息的,不履行政務協作職責的,受托單位未按規定代征代扣稅款的,予以通報批評;以上行為造成稅款流失等嚴重后果的,追究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依法處理。

具體的考評獎懲辦法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制定。

五、加強領導,全面推進社會綜合治稅工作

社會綜合治稅是一項復雜和長期的系統工程,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艱巨。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地方稅源控管工作的領導,確保各項地方稅源控管措施執行到位。各相關部門、單位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把綜合治稅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經常性的工作抓緊抓好,擴大社會綜合治稅的影響,不斷提高社會綜合治稅的認同度,積極營造推進社會綜合治稅工作的濃厚氛圍,促進全市地方財政持續、穩步、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