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制度

時間:2022-06-22 0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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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41號),加強對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以下簡稱國家助學金)的管理,確保資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財政部、教育部、勞動保障部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等職業學校是指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并備案,實施中等學歷教育的各類職業學校,包括公辦和民辦的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普通高校和職業技術學院附屬的中專部等。

第三條國家助學金資助對象是具有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的在校一、二年級所有農村戶籍的學生和縣鎮非農業戶口的學生以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中等職業學校三年級在校生通過工學結合、頂崗實習獲得一定報酬,用于支付學習和生活費用。

第四條國家助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主要資助學生的生活費開支,資助標準為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條國家助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定,按月發放。學校應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及《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申請指南》隨同入學通知書一并寄發給錄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級學生在新學年開學一周內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并遞交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條根據國家下達我省的國家助學金名額和經費預算,每年6月底前,省財政廳將省屬技工學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省勞動保障廳,將省屬其他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省教育廳,將各市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分配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市財政局。

每年7月底前,省教育廳、勞動保障廳分別將國家助學金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省屬學校,各市財政、教育、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將國家助學金名額和經費預算下達到本級中等職業學校和有關縣(市、區)。

每年8月底前,各縣(市、區)財政、教育、勞動保障部門將經費預算和分配名額落實到所屬中等職業學校。

第七條中等職業學校要根據本辦法和各市制定的國家助學金實施細則,受理學生申請,組織初審,并將初審結果在學校內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學校將《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見附件3)報同級教育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審核、批復。

學校應于學生入學一個月內將國家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

第八條學校應按實際受助學生名單填寫《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受助學生匯總表》,省屬技工學校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匯總,每年12月15日前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其他省屬中等職業學校按上述時間直接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市級教育、勞動保障部門填寫《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統計表》,技工學校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匯總,由勞動保障廳于每年12月15日前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其他中等職業學校由市級教育部門按上述時間直接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實行統一電子注冊,為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的發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條中等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實行學校法人代表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助學工作負主要責任。學校要制定本校國家助學金具體實施辦法,設立專門機構和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助學工作,要為每位受助學生分別辦理銀行儲蓄卡,直接將助學金發放到受助學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實物或服務等形式,抵頂或扣減國家助學金。為學生辦理銀行儲蓄卡,不得向學生收取卡費或押金等費用,也不得從學生享受的國家助學金中抵扣。

中等職業學校要建立專門檔案,將學生申請表、受理結果、資金發放等有關憑證和工作情況分年度建檔備查。

第十條各中等職業學校要依法辦學,規范管理,要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收取學費,并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5%的經費,用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學費減免、校內獎學金、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方面的開支。

第十一條中等職業教育實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校內獎學金、學生工學結合、頂崗實習、學校減免學費等為輔的資助政策體系。國家鼓勵地方政府、行業企業和社會團體設立中等職業學校助學金、獎學金,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為接受中等職業教育的學生提供助學貸款。

有條件的中等職業學校要積極實行“綠色通道”制度,對攜有可證明其家庭經濟困難材料的新生,可先辦理入學手續,根據核實后的家庭經濟情況予以不同方式的資助,再辦理學籍注冊。

第十二條各級財政、教育、勞動保障部門應加強對國家助學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專賬核算,并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財政專項資金或擠占、挪用、滯留國家助學金的行為,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教育廳、勞動保障廳負責解釋,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和省勞動保障廳備案。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教育部關于印發〈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73號)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關于印發〈中等職業教育助學獎學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教〔20*〕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