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生產經營工作通知

時間:2022-07-08 0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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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生產經營工作通知

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規范農藥生產經營秩序,確保農業生產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省政府確定,在全省開展農藥生產經營秩序專項整治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農藥專項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農藥是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也是有毒化學品,其生產經營狀況如何,直接關系到農產品質量、生態環境保護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我省是農業大省,也是農藥生產和使用大省,農藥生產企業達300多家,年生產原藥7萬多噸,年使用農藥制劑近7萬噸,有2萬多家經營單位。近年來,各市、各有關部門按照省政府統一部署,認真組織開展了農藥市場整頓規范和打假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從當前情況看,我省在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等環節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農藥質量總體合格率下降,假冒偽劣產品較多,農產品中禁用高毒農藥檢出率較高,藥害事故時有發生。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把農藥生產經營秩序專項整治工作作為當前的一件大事來抓,從貫徹“*”重要思想、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從建設“平安山東”、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增強做好農藥生產經營專項整治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抓緊抓好。

二、專項整治的內容

本次專項整治工作重點是查處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無證經營、超范圍經營、不具備資格經營的;生產銷售過期失效、標簽不合格以及國家禁用農藥產品的;生產銷售無登記證、生產許可證或生產批準證書農藥產品的;生產銷售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偽劣農藥產品的;生產銷售假冒或仿冒他人產品商標、名稱、包裝、廠名廠址農藥產品的;假冒偽造或者買賣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產品登記證的;偽造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地址、有效期和有關質量標識的;利用各種廣告或媒體對農藥產品質量、服務、功效、適用范圍等作虛假宣傳的;九是農藥生產銷售中計量違法的。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強農藥生產企業監管,從源頭上確保農藥質量。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排查轄區內生產企業,按照整治內容,逐一進行核實。對問題較輕的,要限期整改;對問題較重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對問題嚴重的,要上報并建議國家有關部門吊銷其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和農藥登記證;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排查與舉報相結合,嚴厲打擊制假售假窩點。對在排查中發現的造假售假窩點,要堅決予以搗毀,并對造假售假者建立“不良行為檔案”。進一步完善群眾投訴舉報制度,暢通舉報渠道,調動群眾參與農藥打假的積極性。

(三)強化市場監管,規范農藥經營行為。要對全省農藥經營業戶進行全面摸底調查,登記造冊。要積極推行臺帳制度,實行可追溯管理。發現違法線索要一查到底,追根溯源。對經營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超范圍經營的要限期整改,對無證經營者要堅決取締。要從農藥標簽檢查入手,將非法農藥清理出農藥市場。

(四)加大農藥質量抽檢力度。在做好國家規定例行抽檢的同時,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農藥質量抽檢。對農民常用農藥品種,要進行重點抽檢,并依法公布抽檢結果。要加強對蔬菜、瓜果等農產品的農藥殘留抽檢,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要特別重視對國家明令禁止生產和使用的高毒農藥的監控,一旦發現,一律從嚴懲處。

(五)搞好宣傳教育培訓,營造專項整治的良好氛圍。要搞好相關法律法規宣傳、新農藥推薦介紹和農藥實用技術培訓,提高農藥生產、經營者守法的自覺性和職業道德,增強廣大農民自我保護意識和科學用藥水平,從根本上解決農產品農藥殘留超標問題。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導向作用,宣傳守法生產、經營業戶,曝光生產、經營假劣農藥特別是國家禁用農藥的單位,真正形成全社會關心和支持專項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圍。

四、實施步驟

(一)20*年*月為宣傳發動階段。各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宣傳發動,農藥生產經營單位自行整改。

(二)20*年*月至*月為組織實施階段。各市、有關部門在農藥生產經營單位自查和全面排查的基礎上,對重點企業、重點市場、重點產品進行督察。

(三)20*年*月為總結驗收階段。各市、有關部門對整治活動進行總結,填寫有關表格,并于6月底前報省農業廳。省里將組織驗收組對各市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情況進行抽查。

五、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樹立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統一思想認識,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切實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要實行領導負責制和部門管理責任制,按照“各級政府負責,部門協調指導,各方聯合行動”的要求,積極主動地開展農藥生產經營專項整治工作。農業部門牽頭組織實施專項整治工作,負責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農藥生產企業整治工作由省經貿委牽頭,農業、質監、安監等部門參加;農藥市場整治和制假售假窩點查處工作由工商部門牽頭,農業、質監、經貿、公安等部門參加;農藥質量抽檢工作由質監部門牽頭,農業、工商部門參加。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形成合力。對因監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實,造成非法生產、銷售活動猖獗,或發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地方,要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