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生產經營納稅實施意見
時間:2022-07-09 06: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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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地方財政預算收入級次,進一步理順稅基隸屬關系,規范稅基轉移秩序,切實保障*市經濟的健康發展,特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預算收入級次
(一)主要稅(費)的預算收入級次
1.縣(市)區級及以下企事業單位繳納的增值稅25%部分、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城建稅、房產稅、車船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等為縣(市)區級預算收入。
2.*市、*縣、*縣、*縣境內市及市級以上單位(不含遷移企業和分支機構)繳納的增值稅25%部分、營業稅地方分享部分、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為企事業單位所在地財政預算收入(以上不含中央“四大部門”增值稅25%部分和營業稅、鐵道部門集中繳納的中央級收入、省以上金融機構營業稅,下同)。駐歷下、市中、天橋、槐蔭市內四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的市及市級以上單位(不含遷移企業)繳納的上述各項地方稅收,為市級預算收入。駐歷城、長清縣改區以前為縣級預算收入的市及市級以上企業繳納的上述各項地方稅收,為區級預算收入,其余市及市級以上企業繳納的地方稅收為市級預算收入。高新區科技城內19*年以前市級以上企業繳納的上述各項地方稅收,為高新區預算收入。市及市級以上企事業單位遷移、改制、兼并、重組后實現的地方稅收,按本文的有關規定劃分。
3.駐各縣(市)區市及市級以上單位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為市級預算收入。各縣(市)區級及以下單位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為縣(市)區級預算收入。
4.企業所得稅按企業隸屬關系分享,駐各縣(市)區的市及市級以上企業所得稅,為市與中央、省分享收入,縣(市)區不參與分享。縣(市)區級及以下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縣(市)區與中央、省分享。
5.“市內四區”范圍內各級各類企業實現的城市教育費附加、排污費收入為市級預算收入;其余縣(市)區和高新區范圍內各級各類企業實現的城市教育費附加收入根據正稅的預算級次情況、排污費收入根據企業隸屬關系情況劃分。歷下、市中、天橋、槐蔭、歷城五區范圍內實現的水資源費收入均為市級預算收入;其余縣(市)區和高新區范圍內實現的水資源費收入為縣(市)區級預算收入。
6.個人所得稅納稅人應稅收入來自市及市級以上單位,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市及市級以上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均為市級預算收入;其他來源應稅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縣(市)區級預算收入。
7.契稅在“市內四區”和高新區轄區范圍內按房地產交易賣方的隸屬關系劃分,難以確認隸屬關系的和在其他縣(市)區均歸交易發生地所有。
(二)幾類企業(單位)納稅的預算收入級次
1.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市及市級以上各部門所屬企事業單位及其再投資成立的企業與縣(市)區級及以下企事業單位或自然人(以下簡稱市級以下投資人),聯合組建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這些企業再投資與“市級以下投資人”組建的聯營、股份制企業,其實現的各項地方稅收,繳入市級國庫,年終由市財政按“市級以下投資人”的投資比例返還企業所在縣(市)區。
2.外商投資企業。市及市級以上企事業單位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實現的各項地方稅收為市級預算收入;縣(市)區級及以下所屬企事業單位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其實現的各項地方稅收為縣(市)區級預算收入。市及市級以上企事業單位與縣(市)區級及以下企事業單位聯合與外商組成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其實現的各項地方稅收,繳入市級國庫,年終由市財政按縣(市)區的投資比例返還。20*年底以前在“市內四區”范圍內的外國企業及注冊資金在3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獨資企業稅收為市級預算收入,30萬美元以下外商獨資企業稅收為區級預算收入。在其他縣(市)區和高新區范圍內的外國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稅收為縣(市)區級預算收入。20*年*月*日后在“市內四區”范圍內的外國企業及由區引進的外商獨資企業不論其注冊資金多少,實現的各項地方稅收為區級預算收入。
3.外地進濟企業。在“市內四區”和高新區轄區范圍內外地進濟獨立經營的納稅人,其所有制形式為集體、私營、個體經營的,其稅收為主營業務所在轄區財政預算收入;國有進濟經營企業實現的稅收為市級預算收入;股份制進濟經營企業如有國家股份,其實現的地方稅收為市級預算收入。在其他縣(市)區和高新區內的外地進濟獨立經營的納稅人實現的地方稅收為縣(市)區級預算收入。外地進濟實行租賃或聯合經營的企業,其實現的地方稅收根據出租或聯營方的稅收隸屬關系劃分。對縣(市)區招商引進的*市轄區以外的企業實現的地方稅收,不論其所有制形式,按照“誰引進,誰受益”的原則歸引進縣(市)區所有。對“是誰引進”的界定,主要看引薦、運作人的身份,由縣(市)區政府、企事業單位、自然人引薦的,實現的地方稅收歸當地財政。市與縣(市)區聯合引進的企業,其實現的地方稅收繳入市級國庫,年終由市財政按縣(市)區投資比例返還,投資比例不好計算的可與縣(市)區協商確定返還比例。
4.各類市場。在“市內四區”和高新區范圍內,凡由市及市級以上部門、單位參與投資建設的各類專業市場、超市、商城、交易所,其市場本身的地方稅收繳入市級國庫,區級部門、單位或自然人有投資的(市級單位職工集資入股等形式的投資應作為市級投資),年終由市財政按比例予以返還;其他為所屬轄區縣(市)區級預算收入。
5.改制企業。市及市級以上企業與縣(市)區企業實施兼并、資產重組完成后,如果兼并、重組各方仍實行獨立核算,并且資本未在兩級企業間發生轉移,稅收按原渠道管理;如果實行統一核算,其地方稅收繳入市級國庫,年終由市財政按縣(市)區企業重組前資金所占比例返還縣(市)區。市及市級以上企業股份制改造、再投資或資產剝離后新建立的獨立核算納稅人實現的地方稅收為市級預算收入。
6.遷移企業。企業遷移是指企業生產經營、納稅登記、工商注冊的地點同時由某一轄區遷往另一轄區。在*市轄區內,市及市級以上企業遷移未出“市內四區”和高新區,稅收的財政歸屬不變;遷移到其他縣(市)區,其稅收繳入市級國庫,年終由市財政根據增長情況給企業所在縣(市)區50%的增長分成??h(市)區級及以下企業在不同轄區間遷移后稅收歸屬應隨之變化,但遷入轄區財政應在協商的基礎上對遷出轄區給以補償。
7.納稅人設立的分支機構。市及市級以上納稅人在*市轄區范圍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論其是否獨立核算,其實現的地方稅收原為市級預算收入的仍歸市級財政。
8.勞動服務企業。市及市級以上單位投資建立的“勞服企業”實現的地方稅收為市級預算收入;市以下單位投資建立的“勞服企業”實現的地方稅收為縣(市)區級預算收入;完全由職工個人出資的新建“勞服企業”實現的地方稅收為縣(市)區級預算收入;市與縣(市)區聯合建立的勞動服務企業稅收,參照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規定辦理。
9.社會力量辦學。市及市級以上單位投資建立的各類學校實現的地方稅收為市級預算收入;市級以下單位投資建立的各類學校實現的地方稅收為縣(市)區級預算收入;完全由自然人出資建立的各類學校實現的地方稅收為縣(市)區級預算收入;市與縣(市)區聯合建立的各類學校實現的稅收,參照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的規定辦理。
10.城區范圍內非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有納稅義務的,除前面有規定的以外,其繳納的稅收首先按納稅人隸屬關系劃分歸屬,隸屬關系不好確定的,按轄區劃分歸屬。
二、嚴格審查現行稅收預算級次管理情況
各級各部門要按照“統一領導,集中審定,分級入庫,逐步理順”的原則,切實加強預算收入級次的管理與監督,保持正常的財稅收入秩序。各收入征收機關要嚴把納稅登記關,按上述收入劃分辦法重新劃分稅基歸屬,從源頭上控制稅基混淆現象。由市財政局牽頭,從市國稅局、地稅局、審計局、工商局和人民銀行*分行營業部抽調得力人員,對現行稅收預算級次的入庫和稅基的歸屬劃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稅基歸屬劃分不符合本規定的立即變更納稅登記,同時更正今年的混庫稅收;對以前年度市級預算收入混入縣(市)區級金庫的稅收,自變更納稅登記之日算起,在核實無誤并報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年終通過體制結算予以扣回,并在以后變更財政體制時調整其收入基數。
三、建立完善稅基仲裁、協調、監督機制
稅基管理是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審計局和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等單位的共同責任。要協調建立稅基仲裁機制,財稅協調會議要定期研究稅基管理中的問題,根據相關規定對出現爭議的稅基歸屬做出仲裁。要加強協作配合,建立及時發現、相互通報、共同配合的協調機制,及時解決稅基管理中的問題。要建立日常監督、定期審計和專題檢查相結合的監督機制,各征收部門和人行*分行營業管理部要在日常稅款的收繳、劃撥過程中進行全過程監督,市審計部門和財稅部門要定期進行審計,并根據體制執行中發現的具有共性的問題進行專題檢查。
四、建立良好的稅收競爭環境、秩序
各縣(市)區要正確處理各級政府間的財政利益關系,在現行財政體制下,嚴格按照各自收入范圍組織財政收入,不得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緩解企業困難或實現其他經濟目的,采取稅收先征后返、招商引資獎勵或其他變通辦法,對企業已繳納的稅收予以返還等辦法亂拉稅源、混級混庫,切實維護財政、稅收秩序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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