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搞好非商貿用匯核銷工作的通知
時間:2022-05-26 08: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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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央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有關精神和《財政部外交部監察部審計署國家預防腐敗局關于印發<加強黨政干部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行[2008]230號)的有關規定,各單位應從嚴控制因公出國(境)任務安排,大力壓縮出國團組規模,控制出國人數。規范因公出國人員的費用開支管理,強化預算控制。根據文件要求,為做好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購匯人民幣限額(以下簡稱“用匯額度”)的核銷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做好用匯額度核銷工作
各有關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外事財務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要求,本著“務實、高效、精簡、節約”的原則,認真做好用匯額度核銷工作。
(一)嚴格按規定辦理用匯額度核銷。1.領取非標準用匯的組團單位,按規定需核銷的,須在規定時間內到我委辦理外匯核銷手續。外匯核銷的項目,必須是出國前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外匯開支項目。核銷外匯須提供國外開支的原始單據,不得弄虛作假,虛列支出;2.逾期未核銷的單位或人員將被限制辦理新的用匯業務;3.未辦理核銷手續或者從其他渠道購(換)匯的,組團單位或出國人員所在單位不得辦理財務報銷手續。
(二)切實發揮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及用匯額度雙控制作用。財政部門將因公出國(境)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各有關單位應在部門預算中單獨列示。涉及用匯額度的項目應補充說明該項目的用匯金額。未安排預算或預算中未說明用匯額度的單位視為無出國任務。經市政府批準因公出國(境)的單位應按規定向財政部門辦理出國(境)用匯額度,財政部門按照各行政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規模及用匯額度預算相應安排出國(境)用匯,實行因公出國(境)經費預算及用匯額度雙控制。其他外事經費有配套人民幣資金來源項目,有關單位已申請用匯額度預算的,財政部門相應安排該項目出國(境)用匯。
二、出國(境)用匯的核銷的具體要求
(一)出國(境)用匯的核銷程序及要求。
出國團組和人員回國后應在30天內憑有效單據到我委辦理用匯核銷手續。在辦理出國用匯核銷前需做好以下工作:
1.認真整理開支單據。各種原始單據要先進行整理,剔除屬個人負擔的和不應報銷的單據,并對申請核銷的單據進行翻譯,每張單據要用中文(在單據外文的下方)對有關項目進行標注,包括日期、品名、數量、用途、貨幣單位、金額等,國際旅費和城市間交通費要注明具體起止地點。同時在每張單據背面簽上經辦人和翻譯人姓名,數額較大(折合購匯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開支單據必須要有用匯單位負責人簽字。
2.歸類、編號裝訂單據。按照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機票、培訓費用、參展費用及經批準的其他費用等開支項目,分別歸類,并對相關單據進行編號、裝訂。
3.正確填寫“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核銷表”(一式兩份,見附件)。包括填制“批準用匯預算數”、“實際開支數”用匯情況說明;填畢由經辦人簽字后送用匯單位審查。
4.用匯單位審查。用匯單位對報送來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核銷表”及原始單據等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用匯預算認真進行審查,對超范圍的開支和其他不能報銷的開支予以剔除,并提出具體意見,報單位領導簽字后,加蓋公章,送我委審核。
5.批匯單位核銷。我委對用匯單位提交的外匯核銷申請資料和原始單據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后,批準核銷,在“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核銷表”中批匯部門意見處蓋章。用匯單位應憑蓋章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核銷表”辦理相應的財務報銷手續。如有外匯結余,應持相關證明文件到外匯指定銀行(中國銀行市分行或中國銀行市民中心支行)辦理退匯手續。涉及追加外匯,須向我委報送申請追加外匯報告,說明追加外匯的原因及申請追加外匯的標準等。
(二)辦理出國(境)用匯的核銷手續需提供的資料。
1.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核銷表(見附件);
2.國外開支原始單據;
3.外匯開支情況報告;
4.其他與外匯核銷有關的文件資料。
三、行政事業單位出國(境)項目的操作流程及管理要求
凡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民政黨派、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因公組團出國(境),如需選擇中介機構安排在國外的食、宿、交通等社會化服務,或必要時為團組提供前往國家的法律、法規咨詢服務的,應按《關于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經辦服務實行預選供應商管理的通知》(深財購[2009]18號)辦理。預選供應商名單見市政府采購中心網站公告。
(一)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因公出國(境)項目采購及辦理換匯、支付流程。
1.市直各行政事業單位(采購單位)確定采購項目;
2.采購單位確定采購需求,編制集中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
3.采購單位申報集中采購,通過集中采購程序確定中標供應商;
4.中標供應商憑中標通知書到中國銀行分行或中國銀行市民中心支行(銀行)辦理換匯;
5.銀行審核中標供應商提供的中標通知書和中標供應商與采購單位簽訂的合同原件,并按規定程序及標準用匯開支標準辦理換匯;
6.采購單位憑中標通知書、合同等文件到我委國庫支付中心辦理集中支付手續。由國庫支付中心將款項直接支付給中標供應商。合同約定分期付款的,在最后一期付款時除提供中標通知書、合同等文件外,還需附換匯水單,否則不予支付。
7.每月底銀行將中標通知書、合同復印件及用匯憑證一并送我委預算處。
(二)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和供應商的管理要求。
1.凡不按上述程序辦理換匯、用匯的采購單位,我委不予支付相關經費。中標供應商將被取消其預選供應商資格。
2.對未按政府采購程序選定出國(境)經辦機構或違反用匯規定等行為的單位予以通報,暫?;蛉∠鰢ň常┙M團,并按《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財經責任問責暫行辦法》,追究行政首長的責任。同時,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團組負責人、違規審批人、核銷費用人員的責任。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事項
(一)行政事業單位因公赴港(澳)人員申請用匯核銷,參見《關于調整行政事業單位因公赴港(澳)人員用匯管理辦法的通知》(深財外[2006]22號)辦理。
(二)我委此前印發的關于用匯額度核銷相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依本通知執行。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區及光明新區、坪山新區參照執行。
專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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