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科學民主決策制度通告

時間:2022-06-13 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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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科學民主決策制度通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完善縣政府科學民主決策制度,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健全完善科學民主決策制度是要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三條嚴格實行重大事項決策實施責任制,加強決策實施的督查,確保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縣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決策的實施意見和措施;

(二)需要報告省、市政府的重大事項,提交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等重大事項;

(三)審議縣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

(四)審議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縣城城市總體規劃(縣域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集鎮發展規劃等重要規劃;

(五)審議縣政府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年度財政收支預算方案及其執行情況和投資計劃、全縣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等;

(六)審議重大建設工程與項目,特別是政府投資和政府采購的重大項目;

(七)審議關系國計民生和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環境保護、住房保障和物價等重大政策;

(八)縣政府重要機構的設立、撤并和職能調整,重大行政區劃調整,確定重要獎懲事項;

(九)審議全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和保障方案,以及采取重大行政措施等;

(十)其他需要由縣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決策原則

第五條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h政府依法實行縣長負責制,堅持一級對一級負責,重大事項須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六條堅持決策科學化民主化原則??h政府對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事項的決策,要廣泛聽取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意見,同時要認真征求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對一些專業性強、情況復雜、影響深遠的社會經濟問題,還要組織專家學者和有關專門機構進行論證。

第七條堅持依法行政的原則??h政府的各項決策必須以憲法、法律和法規為依據,堅決防止和糾正違法的行政決策。

第四章決策程序

第八條決策準備。包括提出課題、調查研究、擬定方案、組織論證及征求意見等工作。課題可以由縣政府領導提出,也可以由縣政府組成部門或其他單位提出。課題提出后,縣政府有關部門或單位要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提出比較方案,并由主辦單位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部門之間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主辦單位報請縣政府分管領導進行協調。需要專家論證和咨詢的,由主辦單位組織專門論證。對一些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可以采取聽證會或社會公示等方式,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

第九條決策提交。決策方案經各方論證和征求意見后,主辦單位向縣政府分管領導作專題匯報,并提出提交討論的建議,由縣政府辦公室填報《縣人民政府會議議題送審表》,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審議。會議議題送審表依次經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縣政府分管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署意見后呈報縣長,由縣長決定是否將其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討論。匯報材料必須寫明前期論證及協調情況、決策情況可能出現的負面效應及相應的對策、具體的決策內容(一般應提供兩個以上比選方案)、決策依據、利弊分析、傾向性意見等。

未經調查研究、充分協商的事項,以及應論證評估而未論證評估的事項不得提交縣政府決策。協商后仍有較大分歧意見的,報縣長同意后再提交。

第十條決策作出。半數以上與會領導到場方可舉行決策會議(其中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必須到會)。決策會議由縣長主持。決策事項由主辦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縣府辦分管副主任匯報,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由縣長最后決定。決策會議必須形成會議紀要。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決的,縣政府有關領導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領導集體報告。

第十一條決策落實??h政府作出決策后,負責決策實施的牽頭部門或主辦單位要制定具體辦法和措施,嚴格執行縣政府的決策,并定期向縣政府報告決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及時反饋決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以便縣政府進行追蹤決策。

第四章決策保障

第十二條縣政府領導圍繞需要決策的重大事項,安排足夠時間深入基層調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充分發揮咨詢、研究機構的作用,密切聯系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國內外專家學者,形成完善的縣政府決策咨詢系統。

第十四條社會利益牽動面大的重大決策事項,可先進行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推廣。

第十五條加強制度建設,規范重大事項決策的內容、程序和方法,為科學民主決策提供保障。

第十六條縣政府辦公室和有關縣政府組成部門、直屬單位要完善政府信息網絡系統,建立暢通的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建立反應靈敏、運行快捷、協調有效、覆蓋全縣的決策執行情況跟蹤反饋機制,并定期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評估,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

第五章決策監督

第十七條縣政府對重大事項的決策,應按照有關規定向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向縣政協通報,自覺接受縣委的領導和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依法監督、縣政協的民主監督。

第十八條縣政府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外,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或者新聞媒體等適當途徑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縣政府辦公室要健全督查制度,負責各項重大事項決策實施的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