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試行公路養護和管理通告

時間:2022-06-20 0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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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試行公路養護和管理通告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養護管理,保護農村公路路產路權,保障農村公路完好暢通,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農村環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省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市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按照國家、省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驗收合格的縣道、鄉道和村道。

縣道,是指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所轄行政區域內主要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所在地、主要旅游景點、主要商品生產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屬于國道和省道的縣際間、連接國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鄉道,是指不屬于縣道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轄行政區域內鄉鎮(街道)的公路、鄉鎮(街道)際間、鄉鎮(街道)與外部連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聯網功能的鄉鎮(街道)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屬于鄉道以上的鄉鎮(街道)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間以及行政村與外部連接的公路。

縣道、鄉道、村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命名和編號。

第四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縣為主、鄉鎮(街道)村盡責”的原則,健全、完善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體制,確保農村公路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

第二章職責與體制

第五條縣交通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納入日常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范疇,加強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為主的穩定的養護資金籌措、撥付機制,保障農村公路的正常使用。

第六條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以縣級為主。縣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責任主體,對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本行政區域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有關規定,并督促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貫徹執行;

(二)負責籌措和落實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并將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列入財政預算;

(三)規定所屬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并實行年度工作考核;

(四)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根據應急預案及時處置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事件,保障農村公路暢通。

(五)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其它相關工作。

第七條縣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將農村公路納入路網統一管理范疇,按照科學高效的原則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協調、監督、管理、考核機制,逐步實現有路必養的目標。

縣交通局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發展規劃,會同縣財政部門編制上報農村公路養護年度建議計劃,負責農村公路養護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資金使用、養護市場及養護質量等的監督檢查,開展養護與管理技術培訓,指導并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

縣交通局所屬的縣公路管理段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第八條縣發展改革、財政、審計、勞動保障、人事、公安、國土資源、農業、林業、建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在縣交通局的組織指導下,認真履行鄉道、村道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籌措落實鄉道、村道公路養護資金,組織好鄉道的日常養護,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做好村道公路養護的相關工作。明確有領導分管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的養護與管理工作,并落實鄉鎮(街道)現有相應機構來具體兼管鄉、村道養護與管理相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應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領導下,明確一位村委會負責人分管,籌措落實村道養護資金,并制訂含有保護路產路權在內的村規民約;落實農村公路養護人員,建立養護工作的競爭、激勵、監督機制;及時制止占用和損害公路的行為,做好村道管養工作。

第十條縣道養護工作由縣公路管理段直接負責;鄉道、村道養護管理職責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承擔。

第十一條各相關單位應認真履行職責,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應納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縣交通局及縣公路管理段應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檢查監督,對年度計劃執行情況、養護質量進行定期(月、季、年)和不定期檢查、考核、評定,建立檢查考核工作機制;同時應制定相應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制度、公路養護管理考核辦法及考核評分標準、辦事程序、經費下撥辦法等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以保證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養護經費列支符合規范。

第三章資金的籌集與使用

第十二條縣、鄉鎮(街道)兩級財政和村民委員會都應積極籌措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建立由財政投入和其他資金共同組成的多渠道的農村公路養護籌措機制。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籌措與使用遵循“多方籌措、統籌安排、分級管理、??顚S?、強化監管”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養護資金。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的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主要用于農村公路的養護工程,同時對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給予適當補助。省補養護工程標準為縣道年公里15000元,鄉道年公里8000元,村道年公里1500元。省級資金的使用管理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對農村公路水毀工程和附屬設施的修復等專項工程給予一定的補助。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由縣級財政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組成,實行預決算管理。

縣級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應當用于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和養護工程(含水毀工程等),并優先保證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

縣交通局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專戶,并按規定科學合理安排使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時,要綜合考慮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的實際需要及養護工程配套資金、公路水毀及附屬設施修復等經費補助(應列專項經費)的需求。農村公路的日常養護資金應根據養護資金測算標準加以落實,縣級財政投入的具體標準為:縣道年公里4000元,鄉道年公里2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積極投入資金和力量用于鄉道、村道的養護管理。鄉級財政對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的投入原則上不低于鄉道年公里1000元,村道年公里500元。

第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應按照一事一議、投工投勞等方式進行民主決策,也可采用社會、企業捐資方式籌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在籌資時,要切實依法維護農民群眾的合法利益。

第十八條鄉道、村道公路日常養護經費的撥付,應與農村公路養護質量掛鉤。實行以獎代補。

第十九條縣交通局、縣公路管理段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建立健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使用管理制度,加強對養護資金的監管,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和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顚S谩4迕裎瘑T會也應建立相應的養護資金管理制度,下撥村級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及村籌集的資金實行帳務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第四章養護與管理

第二十條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包括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農村公路日常養護和路政管理。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是指農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以下統稱養護工程)。

農村公路日常養護,是指農村公路的小修、保潔、綠化管護、附屬設施維護等。

農村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依法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附屬設施,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的行政行為。

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日常養護和路政管理應按照公路養護技術規范、質量評定標準和路政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應當保持路基穩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潔、排水暢通、構造物和沿線各類設施完好,宜林路段綠化齊整。對橋梁、隧道、急彎、陡坡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應當根據財力情況,按照國家標準逐步設置交通安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致使農村公路交通中斷或者嚴重損壞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縣公路管理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通行。

第二十二條鄉道、村道的大中修工程、專項工程、水毀工程等養護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在縣交通局的指導下,按照招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擇優選定有養護資質的養護工程施工企業實施。有條件的鄉道、村道日常養護也應按市場化機制進行養護,如因山區等自然條件原因,鄉道、村道公路日常養護無法采用招投標方式選擇養護作業單位的,可采取靈活多樣的養護方式。

農村公路中的村道養護一般應按照“鄉鎮監管、行業指導、村委負責、村民自養、政府補助(以獎代補)”的原則組織實施,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鄉鎮(街道)統一養護管理。村民委員會應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聘用、委托、個人(農戶)分段(片)承包、建立養護協會組織養護等靈活多樣的養護方式,并簽訂養護合同,報送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公路管理機構備案。對日常養護中的一些專業技能要求高的小修,如油路補洞、水泥路灌縫、附屬設施維修,可單獨委托或招投標,由養護公司進行養護。

第二十三條縣道養護工程由縣公路管理段提出建議計劃,按有關規定報批。鄉道、村道養護工程的安排,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養護管理單位提出要求,縣交通局及縣公路管理段統盤考慮公路路況、交通流量、路面類型等,視公路破損狀況全盤考慮,科學合理安排計劃,并按有關規定報批或備案。

第二十四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應當建立“標準明確,企業自檢、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的質量監督體系,確保農村公路養護工程質量。

第二十五條縣交通局、縣公路管理段、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公路養護特點,建立養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督促養護作業單位和養護人員嚴格執行養護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在作業區間或者施工路段兩端設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設施與警示標志,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二)公路養護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安全標志服;

(三)養護作業車輛、機械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作業標志;

(四)在夜間或者惡劣天氣作業的,現場應當設置醒目警示信號;

(五)養護作業完畢后,應當及時消除遺留物;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養護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期間,應當保障車輛通行的基本條件和安全,不得因養護作業而隨意封道,中斷交通。確因養護作業需要封道,中斷交通12小時以上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并在路口設置繞行標志。

第二十八條各有關單位應對農村公路養護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項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九條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沿線生態環境和植被的保護,減少水土流失,及時收集、清理養護廢棄物。

第三十條縣道和鄉道的綠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村道綠化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的有關規定,因地制宜,自行實施。

綠化樹木不得遮擋路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線和影響通行。

綠化樹木不得擅自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縣交通局及縣公路管理段應建立農村公路養護資料檔案數據庫;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和農村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有關資料檔案的統計上報工作。

第三十二條農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發生在農村公路上的違反路政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公路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公路管理段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交通局可以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管理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法履行農村公路養護與管理職責的;

(二)因監督管理不力,造成農村公路較大損壞或者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

(三)養護工程未依法進行招投標的;

(四)截留、擠占、平調、挪用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的;

(五)強令村出資、投勞,增加農民負擔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農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壞以及造成他人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列入鄉道、村道公路養護管理計劃范圍的公路另行下文。其它村級公路的養護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村村民委員會根據各自情況解決。

第三十七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根據本辦法制定本鄉鎮(街道)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施方案,并報縣交通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縣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