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保障試行規定

時間:2022-01-01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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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保障試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準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54號)要求,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政府信息公開監督保障規定。

第二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政府主抓,市府辦公室負責協調組織,監察機關加強監督檢查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第三條政府要把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作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切實加強領導,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研究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

第四條政府信息公開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第二章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第五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由市府辦公室牽頭組織,市監察局、人事局、審計局等部門配合。實行政府信息公開的各部門(單位)要建立并完善相應的工作制度,加強監督檢查。

第六條主要通過下列方式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進行監督:

(一)對公開義務人的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可聘請企事業單位代表、社會有關方面人士和干部群眾擔任政府信息公開特邀監督員,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巡視。各級政府機關要接受人大依法監督和政協民主監督,認真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不斷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二)在各公開義務人內部開展評議活動,聽取其工作人員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

(三)通過舉辦民主議政日活動等渠道,廣泛傾聽社會各界的意見;

(四)鼓勵干部群眾積極參與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電話和信箱,及時查處違法或失當行為,并向投訴人通報處理情況。

各級、各單位的信訪部門要肩負起接受舉報政府信息公開問題來信來訪投訴的責任,及時把群眾反映的情況轉遞給各級、各單位的監察部門。對群眾舉報、投訴的問題,監察部門要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向群眾公布。

第七條市政府定期對各區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標準參照《廣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辦法(試行)》執行。

各區政府負責對各鎮政府和區政府各部門及區政府各直屬機構的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第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市(區)法制局(辦)分別代表市(區)兩級人民政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復議申請。

第九條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成功經驗要廣泛宣傳報道。

第十條對弄虛作假,搞形式主義的,市政府將給予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

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經核實后,由監察部門會人事部門依據《廣東省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廠務公開村務公開條例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視情節作出處理。對情節較輕的,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取消當年的評先、評模資格。拒不改正的,當年職務考核評定為不稱職;情節嚴重的,責令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進行組織處理,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第三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