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供養事項通知

時間:2022-01-09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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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供養事項通知

各鎮,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縣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管理工作,根據國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辭退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行規定》(人調發[1992]18號),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同意,現就我縣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離崗人員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人員無正當理由、未經縣組織人事部門批準不得離崗;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不得批準人員停薪留職或變相停薪留職。凡未經縣組織人事部門批準離崗和由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擅自批準停薪留職或變相停薪留職的,一律按曠工論處。

二、財政供養的事業單位辭退人員包括辭退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人。

三、辭退人員按人調發[1992]18號文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執行。凡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一年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經書面通知拒不返崗的,一律予以辭退。

四、符合前述第三點的人員,由單位主管部門向當事人發出書面通知,責成所在單位通知當事人,書面通知發出后一個月內,當事人應書面作出返崗或離崗的決定。已經停發工資的人員返崗后須經縣人事主管部門核實后報縣政府主管領導批準可恢復工資(社會保險和醫療保險須由個人全額補交);縣人事主管部門須不定期檢查人員在崗情況。

五、對已明確決定不返回單位,或作出返崗決定而實際并未返崗和既不決定又未在規定時間內返崗的,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有關行政領導提出書面意見,說明辭退理由和事實依據,經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后,按人事管理權限辦理辭退手續。辭退時應發給當事人《辭退證明書》,并報縣人事主管部門備案,并將辭退人員檔案轉入縣人才交流中心。

六、根據龍監發[2001]01號《關于嚴肅紀律、做好財政統一發放教師工資工作的通知》規定已停發工資的人員,均按辭退人員辦理相關手續。

七、根據人調發[1992]18號文第七條和第八條,對確定發給《辭退證明書》的當事人,單位主管部門根據第七條規定一次性發給辭退費,并將《辭退費發放證明》存入本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