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煤炭基金征收的通知

時間:2022-02-08 03: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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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煤炭基金征收的通知

各產煤鄉、鎮人民政府、縣直相關部門、煤礦企業:

為保障我縣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認真做好電煤調運和非電煤價調節基金征收工作,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調煤保電工作的通知》(政發[2012]33)和市人民政府[2012]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將做好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的認識

煤炭價格基金的征收是確保電煤正常供應,滿足人民生產、生活用電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立足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市場經濟特征進行宏觀調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各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煤炭生產企業要充分認識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的重要性,采取強有力的措施,把省市政府下達我縣的非電煤價格調節基金任務完成好。

二、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的相關內容

(一)起征時間: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從2012年月11日起按新的標準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主管部門為縣物價局,由縣煤炭局按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及時足額征收入庫,各產煤鄉鎮要極力配合支持。

(二)征收標準:各煤礦送入電廠的電煤免征價格調節基金,非電煤按10元/噸標準按實征收,做到應征盡征,不漏征,不少征。多于設計能力的按實征收。具體到煤炭生產企業的任務由煤炭局另行下達,一個季度核定一次。

(三)基金管理: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是政策性的規費收入,縣煤炭局將所征收的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直接繳入省財政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煤礦企業每月按規定時間及時上解,愈期將加收滯納金。

(四)各煤炭生產企業必須完成省網電煤指標的電煤任務,未完成指標任務的由煤炭局負責按200元/噸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未完成電煤任務累計數量較大的,要對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

(五)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必須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專用票據。

三、加強對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的領導

(一)領導機構:成立以縣長任組長、常務副縣長任常務副組長、相關領導任副組長、縣直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縣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縣煤炭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就全縣征收任務的分解,基金征收入庫及使用等工作進行統一調度和指揮,并負責及時與省、市結算。

(二)建立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責任制。縣政府與各產煤鄉鎮簽訂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責任狀,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領導小組要與各煤炭生產企業簽訂工作責任狀,按月考核,通報任務完成情況,確保任務及時足額完成。

(三)加強督促檢查??h政府組織監察,經信、煤炭、財政、物價權、稅務、審計等相關部門對各產煤鄉鎮和煤礦就煤炭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工作進行專項督查,必要時采取行之有效的行政措施。

四、本通知各項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