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戶籍和宅基地管理工作通知
時間:2022-02-13 0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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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快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促進農村土地資源有效利用,根據《市國土房管局關于印發市戶籍制度改革轉戶居民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處置與利用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157號)、《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管理實行地票價款直撥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162號)、《市國土房管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處置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166號)、《市國土房管局關于調整地票價款分配及撥付標準的通知》(渝國土房管發〔〕170號)及相關政策規定,經縣政府第83次常務會議研究,現就我縣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退出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退出
(一)辦理條件
2010年8月1日后轉為城鎮居民并自愿退出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轉戶居民均可辦理。
(二)補償標準
轉戶居民自愿退出能復墾產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以房地產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為合規性證明,以證載宅基地面積及其地壩面積為準,按12萬元/畝預付價款;待復墾驗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實際交易面積12萬元/畝結算地票價款。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待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驗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實際交易面積2.1萬元/畝直撥地票價款。
轉戶居民自愿退出暫不能復墾產生地票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以房地產權證、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為合規性證明,以證載宅基地面積為準,按9.6萬元/畝的收購價一次性結清價款。
(三)辦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戶籍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的退出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經入戶地公安部門審批辦理整戶轉戶手續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戶口遷出地鎮(街道)戶改辦提出退地申請。需提交以下資料:
(1)原農村房地產權證;
(2)轉戶居民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3)公安機關出具的整戶轉戶的確認通知書;
(4)在城鎮具有下列之一合法穩定住所的證明:
①房地產權證;
②遷入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③租賃住房的證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鎮(街道)戶改辦收到申請后,應對轉戶居民的相關條件和資格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不合格的,應向轉戶居民出具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
初審合格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轉戶居民家庭人員情況和證載宅基地面積及其地壩面積進行清理丈量、登記造冊。清理丈量過程中應組織相鄰關系人、權利人根據宅基地的權屬對其地壩四至范圍、面積等內容進行現場指界,附注現場示意圖,簽訂現場指界備忘錄。對證載宅基地及其地壩的四至范圍、面積與權屬有分歧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并形成書面意見。同時,對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地壩面積能復墾產生地票或暫不能復墾產生地票提出書面意見,在所在村民小組(社)張榜公布3日后由轉戶居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簽訂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協議。
各鎮(街道)戶改辦應在公示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將協議和其他申請材料報縣國土房管局審核。
3.縣國土房管局應統一登記造冊管理,并在5個工作日內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4.轉戶居民按照協議約定實際退出宅基地、附屬設施用地及建(構)筑物后,原房地產權證交縣國土房管局按規定注銷,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按相應補償標準,對轉戶居民以直撥方式預付價款或支付收購價。
5.縣國土房管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對轉戶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進行復墾,待復墾驗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實際交易面積直撥地票結算價款。
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
(一)補償標準及使用范圍
1.復墾農村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其中合法“一戶一宅”或通過繼承、贈予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有償流轉等合法途徑取得的“一戶多宅”,農戶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得價款按照85:15比例分配。農戶所得價款按12萬元/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按2.1萬元/畝執行。
因歷史原因形成的其他“一戶多宅”,按照無主房進行復墾,宅基地所有權權利人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相應地票價款,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我縣征地拆遷農村房屋補償標準向原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助。
2.復墾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及經公示確認無具體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用地的,地票平均價款扣除復墾項目成本后,剩余價款全部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按14.1萬元/畝直撥至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3.復墾鎮(街道)企業用地的,地票平均價款扣除復墾項目成本和給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得價款后,剩余價款全部歸所在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不低于2.1萬元/畝。按14.1萬元/畝直撥至有關鎮(街道)企業用地使用權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價款主要引導用于農村土地整治、農村土地整治項目后期管護利用、農民集中居住區基礎設施配套建設等新農村建設。
(二)辦理程序及支付方式
年8月1日起,申請地票交易的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直撥地票價款到每個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相關權利人。為保證地票價款直撥工作的順利推進,各鎮(街道)應逐戶逐宗對登記涉及的農戶和集體經濟組織基本信息、對應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面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通訊地址等建立檔案。
1.丈量。各鎮(街道)應組織3名以上人員(國土房管所必須派1人)對復墾范圍內的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進行實地丈量,登記造冊。丈量過程中應組織相鄰關系人、權利人根據宅基地的權屬對其附屬設施用地四至范圍、面積等內容進行現場指界,附注現場示意圖,簽訂現場指界備忘錄。對附屬設施用地四至范圍、面積與權屬有分歧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協商;協商不成的,報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解,并形成書面意見。
2.公示。在丈量核實基礎上,計算出復墾農戶應得預付價款后,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和項目區較集中的地點張榜公示,公示期限3天,接受群眾監督。
3.審批。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辦人員核實無誤并公示無異議的,在社、村、國土房管所簽署意見的基礎上,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復墾農戶簽訂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復墾協議,收回原房“兩證”或房地產權證,交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侍復墾后注消。
4.兌付。經農戶在領款憑據上簽字確認后,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12萬元/畝將預付價款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兌付到農戶銀行賬戶。待復墾驗收合格并交易后,按實際交易面積12萬元/畝結算地票價款。同時,按照渝國土房管發〔〕16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直撥至有關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費在項目經市國土房管局驗收確認后,按照渝國土房管發〔〕16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直撥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三)實施模式
農村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復墾以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主體、縣國土房管部門作業務指導的模式實施;除農村宅基地及附屬設施用地以外的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由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直接實施。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在全市農村土地整治中介中,直接選擇項目的測繪單位、規劃設計單位、竣工測量單位、招標單位和監理單位。
(四)工作職責及資金使用
1.相關部門工作職責
縣國土房管部門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組織管理工作。縣農業部門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土壤質量的檢測,并出具土壤質量檢測報告。縣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應對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虛報復墾面積套取地票價款、克扣農戶宅基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或侵占地票價款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2.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工程成本使用
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項目工程成本包括工程施工費、前期工作費、竣工驗收費、工程監理費、安全配套費。工程施工費按不高于1.2萬元/畝預算,包括建(構)筑物拆除、土地平整、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設費;前期工作費2200元/畝、竣工驗收費400元/畝、工程監理費300元/畝、安全配套費100元/畝。
3.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實施資金及結算方式
縣地產公司通過銀行貸款方式,為全縣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提供資金保障。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宅基地復墾項目所需資金,通過向縣地產公司借款的方式實施,具體核算方式按財務核算相關規定執行。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宅基地復墾項目獲得《市建設用地整理合格證》后,縣土地整理儲備中心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項目發生的工程施工費、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安全配套費,按項目備案實施方案預算金額結算;對復墾農戶的9.6萬元/畝預付價款按銀行提供的農戶銀行賬戶收入憑據證明據實結算。
4.工作經費使用
縣地產公司按《市建設用地整理合格證》證載項目建設規模2000元/畝提取專項工作經費,用于從事農村宅基地復墾工作人員工資福利、辦公、差旅、培訓、設備購置、獎勵等支出。項目實施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市建設用地整理合格證》證載項目建設規模6000元/畝提取工作經費??h政府按《市建設用地整理合格證》證載項目建設規模2000元/畝的標準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年終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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