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建土地礦產監管長效機制通知
時間:2022-03-04 0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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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區人民政府對耕地(礦產)保護和依法用地(采礦)的監管責任,嚴厲打擊轄區內違法用地(采礦)行為,維護國土資源管理良好秩序,促進全區經濟社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建立土地礦產執法監管長效機制?,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違法用地(采礦)防控機制
(一)進一步明確土地監管責任主體。要全面建立以政府為主體,相關部門協同,全面防控違法用地行為。為加強領導,成立土地執法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委、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區委辦、政府辦、監察、發改委、國土、規劃、建設、公安、安監、煤炭、行政執法、農經、教育、工商、檢察、法院等單位和部門的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土資源局,辦公室主任由國土資源局局長擔任,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負責督察各鄉鎮、街道、工業園區、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情況、組織各有關部門開展違法用地的查處整改行動、協調解決查處整改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鄉鎮、街道,工業園區是轄區內耕地保護和違法用地監管的責任主體。各鄉鎮、街道,工業園區也要成立土地礦產執法監管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各鄉鎮街道、工業園主要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分管領導擔任,成員由各鄉鎮街道、工業園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各鄉鎮、街道,工業園區、各部門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對違法用地(采礦)的發現、制止、查處負總責,分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對違法用地的查處整改工作。
各鄉鎮、街道要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監管工作,依法查處農村村民在村莊規劃區內建造住宅的違法行為,牽頭組織本轄區內的違法用地拆除復耕工作;國土部門要加大土地巡查力度,及時發現、制止、報告并依法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建設、規劃部門要依法依規查處涉及道路兩側及已供土地違法建設案件。在查處案件過程中遇到不屬本單位查處的案件,要在上報區政府的同時,以書面聯系函的形式告知相關單位建議查處。
各鄉鎮、街道,工業園區要設立專項資金,用于違法用地的查處和整治工作、發放協管員的工資補貼以及組織人員拆除違法建筑等經費。專項資金要按規定進行年終審計。
(二)進一步完善土地監管三級網絡。建立完善區、鄉鎮(街道)、村三級土地監管網絡。在完善區、鄉鎮(街道)監管網絡基礎上著力加強村級監管網絡建設,每個村聘請不少于1名土地監管員并從專項資金中給予一定的報酬(不少于200元/月);各級監管網絡要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動態巡查工作,按監管區域進行劃片巡查,分工負責、責任到人。區級監管人員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鄉鎮(街道)、村級監管人員每周巡查次數不少于2次,對基本農田保護區和重點地區要增加巡查次數。
(三)實行重大違法用地案件報告制度。對違法用地案件處置采取報告聯系制度,逐級明確監管與處置責任。村級監管員在巡查中發現違法用地,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并與鄉鎮(街道)監管人員一同制止違法行為、下發停工整改通知書;鄉鎮、街道監管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違法用地,及時制止,并向鄉鎮(街道)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鄉鎮(街道)要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依法進行拆除;區監管人員在巡查中發現違法用地時,及時督促鄉鎮、街道組織拆除違法建筑。
二、建立完善部門聯動和協作監管機制
進一步強化土地違法案件查處的部門協作配合,落實土地執法監管共同責任,切實提高土地執法監管執行力。
(一)建立和完善政府領導下的土地違法案件聯合查處機制。
建立國土、紀檢監察、公安、法院、檢察院、建設、規劃、工商等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區政府牽頭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通報土地違法案件發現和查處工作情況、研究土地違法形勢、協調解決部門配合聯動問題、制定預防和查處土地違法的措施。
各相關職能部門要通力協作,共同防范和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為。城鄉規劃區內的違法用地和違法建設,由規劃、國土及國土監察部門牽頭查處;在城鄉規劃區外違法占地建設的,由國土及國土監察部門牽頭查處;擅自改變草(林)地用途非法占用草(林)地的,由畜牧草原、林業部門牽頭查處。執法牽頭單位在土地執法中,可以提請紀檢監察、公安、檢察院、法院以及工商、稅務、銀行、供電、供水等部門配合協助,被提請協助的單位有責任協助土地執法,根據提請協助辦理的事項和要求,在職權范圍內予以協助。各執法機關要與法院、檢察院建立執行工作聯動機制,確保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執行。
關于建立健全土地礦產執法監管長效機制的通知
建立案件調查相互協助配合制度。國土部門查辦土地違法案件時,如遇到特殊復雜案件可邀請區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派員參加案件討論;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提前介入或與有關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調查工作。
(二)健全違法用地案件聯動執法機制
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規劃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工商部門不得辦理登記。
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違法用地單位“黑名單”制度,及時通報違法違規用地(采礦)者名稱、項目。國土、監察、公安等部門要建立聯合辦案制度,理順關系,形成合力,堅持查事查人相結合,充分發揮聯合辦案的威力和震懾力作用,確保土地違法案件責任追究、行政處罰“兩到位”。對已裁定的強制執行案件,由法院強制執行。
三、建立并實行土地監管考核機制
(一)健全和落實案件查處責任制。完善土地礦產執法責任追究制度。對本轄區內土地管理秩序混亂,致使一個年度內本區域違法占用耕地面積達到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15%或雖未達到15%,但造成惡劣影響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對違反土地礦產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對違反土地礦產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等情形的,按照《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追究各鄉鎮、街道主要領導人員和其他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責任;對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因制止不力或接報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違法用地現象發生的,逐級倒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二)建立和完善土地執法考核機制。成立由區長任組長,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土地礦產執法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對土地執法監管的考核工作。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一票否決,不得評為當年度先進單位;相關責任人員不得提拔任用;建設用地實行限批停供。
(1)一個年度內,各鄉鎮、街道行政區域內違法用地占用耕地面積占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面積的比例超過15%,或雖未達到15%、但造成嚴重影響的;
(2)發現違法用地3天內不組織及時查處,甚至隱瞞不報的;
(3)土地礦產執法監管網絡不健全,對違法用地不能及時發現、有效制止、及時報告上級領導小組辦公室的;
(4)未及時聘請村級監管員或報酬不能及時發放的。
2、有下列情形的,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
(1)全年無新增違法用地行為或雖有違法用地行為,但組織人員及時拆除并復耕達到種植條件;
(2)土地監管網絡健全,鄉鎮(街道)、村監管人員巡查全覆蓋,做到及時發現、有效制止、及時報告、及時拆除違法建筑的;
(3)農用地規劃區內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區內未發生違法用地行為的。
各鄉鎮(街道)要充分認識當前嚴格土地礦產管理、加強土地礦產執法監管的重要性,根據本通知要求,并結合各自實際情況,盡快建立和完善相關工作制度,進一步嚴格執法,落實問責,既查事又查人,確保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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