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證明管理問題事宜

時間:2022-03-15 0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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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證明管理問題事宜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業證明管理,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根據《機關事業單位中工作人員失業和下崗證明管理辦法》(大政發號),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失業人員辦理失業證明、享受有關待遇等問題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業證明由市人事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統一印制。市直和市屬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業證明到市人事局辦理;各區市縣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業證明到各區市縣人事局辦理。

二、機關事業單位為失業人員辦理失業證明,應在其失業之日起10日內持單位辦理失業證明申請報告和主管部門審核意見以及相關的失業證明材料辦理審核發證手續。

三、失業人員持失業證明到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救濟金。失業救濟金領取期限及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失業人員的人事檔案由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

四、失業人員持失業證明在參加市及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舉辦的再就業培訓和申請失業救濟以及自謀職業、臨時性就業時,與國有企業失業人員一樣享受市政府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五、失業人員的失業證明發放審核及年度審驗等按照《關于辦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失業證明和事業單位下崗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大人發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本通知下發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辦理失業證明但未按本通知精神享受優惠政策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補辦相關手續,享受有關待遇。

各級人事部門應加強對失業證明發放工作的管理,嚴格審核,認真發放,落實待遇,及時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