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規劃區戶外廣告整治通知

時間:2022-03-25 10:10:00

導語:城鎮規劃區戶外廣告整治通知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城鎮規劃區戶外廣告整治通知

各有關單位和個人: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和《自治縣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現就相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于本自治縣城鎮規劃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管理及相關活動。

二、本通知所稱戶外廣告設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市政設施、道路、廣場、空間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載體設立戶外電子顯示屏(牌)、燈箱、霓虹燈、展示牌、招貼欄、實物模型、充氣物、廣告彩旗、布幔、花籃、橫幅等設施(以下稱戶外廣告設施)用于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的行為。

三、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戶外廣告設置許可。

取得戶外廣告設置許可的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以下稱設置者)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向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

四、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經營管理的場地或設施,設置戶外廣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設施:

㈠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㈡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

㈢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

㈣妨礙居民正常生活,損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㈤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內的;

㈥利用危險建(構)筑物及其他危險設施的;

㈦在自治縣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區域的。

六、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㈠內容合法、真實、健康、清晰、明白;

㈡結構堅固、外形美觀、容貌整潔;

㈢文字書寫規范。

七、設置戶外廣告應當先到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獲得批準后到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分別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規定的予以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書面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

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張貼、懸掛布告、標語等公益廣告免予辦理登記手續,但應當在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城建監察執法機構指定的場所張貼、懸掛。

八、戶外廣告設置場地的占用費,根據公共空間、公共設施有償使用的原則,按物價部門核批的標準收取。戶外公益廣告免收占用費。

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按照登記的時間、地點、形式、規格等內容,并在其右下方醒目位置標明批準文號。

十、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大小,應與其載體相協調??缭匠擎偟缆返膽敉鈴V告設施下沿高度不低于4.5米。

十一、設置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合同的約定,適時對戶外廣告進行維護和整修,保持戶外廣告的整齊、安全、美觀。

十二、戶外廣告設施應當牢固安全,如由于設置者的過錯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三、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電子顯示屏(牌)一般不超過六年。設置期滿需延長設置時間的,應當于期滿前三十日內向審批、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十四、在廣告設置期限內因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設置者拆除,建設單位應對設置者予以適當補償;經書面通知,設置者拒不拆除的,由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城建監察執法機構依法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設置者應當及時拆除;設置者拒不拆除的,由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或其委托的城建監察執法機構依法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十五、城鎮主要街道店面新設或更新招牌應當使用霓虹燈、輪廓燈、投射燈、燈箱、電子顯示屏等形式的亮化招牌。

十六、各類展銷(覽)會、交易會、博覽會、定貨會、開業、慶典、大型文藝活動、體育比賽、評比推薦活動等,需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核登記手續。

十七、對已的未經審批、登記的戶外廣告,應當在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規定的期限內補辦手續,對不按規定期限補辦手續或者不符合城鎮規劃的戶外廣告,依法查處,限期拆除。

十八、戶外廣告設置違反本通知有關規定的,由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十九、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