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綜治和維穩職責考察通知

時間:2022-03-31 0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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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綜治和維穩職責考察通知

根據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人事部、國家監察部《關于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若干規定》,為進一步落實縣委、縣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決策目標、執行責任、考核指標體系的工作要求,現就加強對我鎮黨政領導干部評先受獎征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職責的考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領導責任考察的對象是:鎮黨政主要領導和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工作的領導干部;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各成員和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穩定工作的干部。

按照我縣綜治、組織、人事、紀檢、監察五部門有關規定,上述人員為本地區、本單位綜治、維穩責任人。

二、對黨政領導干部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職責情況考察的主要內容是:組織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的實際情況和效果;組織完成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對我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核任務情況。

三、對黨政領導干部評先受獎進行考察的程序是:

1、人事部門在辦理綜治委各成員單位黨政領導干部晉級時須書面征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的意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擬晉級人員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實績,出具書面意見材料,在兩個工作日之內向人事部門作出回復,回復意見隨同晉級材料納入黨政領導干部檔案。

2、人事部門擬對黨政領導干部辦理綜合性榮譽稱號、嘉獎之前,應把黨政領導干部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工作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并書面征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意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人事部門征求意見函后,在兩個工作日之內作出回復,回復意見納入擬表彰對象檔案。

3、對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被實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查究、一票否決的,取消領導干部當年度評先受獎和晉級資格。

4、各村綜治委成員單位干部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穩定職責的考察工作,由各村參照此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