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殯葬改革工作細則
時間:2022-04-01 0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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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我場殯葬改革工作能夠順利實施,本著以人為本,促進和諧的工作原則,現就殯葬改革工作中的相關問題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實施殯葬改革有序推進
殯葬改革工作分步實施:1、從年2月18日零時起,凡居住在本場區域內的公職人員(含社保對象)死亡后(不包括國家規定的少數民族人員,下同。)必須實行火葬,原則上進公墓區安葬。
2、從年2月18日零時起,縣城規劃區范圍內非農業戶口城鎮居民死亡后必須實行火葬,原則上進公墓區安葬。
3、從年2月18日零時起,縣城規劃區范圍內所有死亡人員一律實行火葬。
4、縣城規劃區以外的非公職人員(含社保對象)死亡后實施火葬的時間適時安排。
殯葬改革啟動之日零時起界定的火葬對象必須執行火葬,不得土葬。之前亡故人員,如果土葬,必須在啟動之日零時前完成,零時之后必須火葬,不得土葬。
二、建立死亡報告制度
屬界定火葬對象的公民亡故,或在醫院死亡的人員、交通事故、刑事案件等非正常死亡的,其居住地的分場或村必須在12小時內掌握信息并派員核定,將具體情況及時報告場黨委。屬界定火葬對象的,由場辦公室及時通知殯儀服務中心。
三、嚴格殯葬改革紀律,強化殯葬改革工作責任
1、場黨委與各分場、村簽訂責任狀,落實工作職責,完善場、村、組三級齊抓共管的網絡。
2、對違反殯葬改革政策的公職人員(含社保對象),根據相關規定,由縣紀委、組織部、監察局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林場等部門,視情對其采取停職、調離和不予發入撫恤金及安葬費等相應的組織處理和經濟處罰。
3、對拒不執行殯葬改革政策,遺體不火化而實施棺葬的,由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過做工作仍不執行的,予以公安局、城市管理執法局強制執行。
4、對圍攻、辱罵、毆打執法人員和妨礙執行公務的,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成立領導小組
成立由黨委書記胡庭斌為組長、場長袁先鋒、黨委委員、副場長劉詩義、黨委委員、武裝部長洪波為副組長,村、農業隊、財務科、營林科、民政所長為成員的領導小組。
五、加大宣傳,穩妥推進
1、各分場、村、金山農業隊要在本轄區內加大宣傳,使殯葬改革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
2、失地農民中部分解決了城鎮非農戶口,但仍屬村民身份,這部分人在實施殯葬改革后,不管是否解決了非農戶口,一律按其原身份對待,其亡故火化后,可葬入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或祖墳山。
3、在本場范圍內臨時流動人員(如走親訪友)在異地亡故,其戶口所在地或所在單位為火葬責任單位;戶口不在居住地的常地人員,亡故后其居住地或其贍養居住地(工作單位)為責任單位;外地來場人員死亡后,原則上在本縣進行火化,如回原藉,需原藉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并經本縣民政部門批準方可由殯葬專用車接運。
4、夫妻雙方有一方已逝世安葬在公墓區以外,另一方在殯葬改革實施后逝世,其遺體火化后,允許合葬。
5、對已準備好棺木的,在殯葬改革宣傳的同時,由我場組織工作人員如實對城鄉居民已準備的棺木登記適冊,張榜公布,并報民政居備案。如確系已準備好了的,其亡故后,允許火化后在其祖墳山或已購置的墓地棺葬。殯葬改革實施以后,界定火葬對象一律不能購置、使用棺木。殯葬改革在全縣實施起,將由工商、林業等部門通知棺木制作銷售商停止棺木制作和銷售。
6、對在殯葬改革實施前確已購置了墓地的。由我場如實做好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并報民政局備案。同意其亡故火化后,葬入已購置的墓地。殯葬改革實施后,城鎮居民(含公職人員、社保對象)不得購置墓地,購置的墓地一律不能使用;各村民小組及個人不得違規出售墓地,否則,由我場和相關單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已購置墓地自愿進入公墓區安葬的,由公墓區建設方對每座墓(含合墓)減免300元。
7、長期居住農村,并在農村工作,本人在縣城無住房的國家公職人員亡故火化后,尊重家屬意愿,可以在原居住地公益性墓地(骨灰堂)或祖墳山安葬,也可以進入公墓區安葬。
8、非農業戶口人員亡故火化后,尊重家屬意愿,可進入公墓區安葬或進祖墳山安葬,但不得在其祖墳山以外的地方購置墓地安葬。
9、規范喪葬行為。城區內是界定期內的火葬對象死亡后,喪事活動一律在殯儀館舉行,在醫院死亡人員屬界定期內火葬對象的,直接運到殯儀館。嚴禁在城區范圍內各街道、路段燃放鞭炮、拋撒紙錢、吹樂敲鑼、鳴放電子禮炮;嚴禁發生危害公共安全、污染公共環境、阻塞交通、妨礙公共秩序等違法違規的喪事行為。否則,由相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
六、積極推行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設
為了避免用地糾紛,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用地及建設,原則上按照規劃,以村民小組或村為單位建設,建設資金自籌。
七、實施獎勵機制
為了鼓勵人們積極支持殯葬改革,縣政府建立和實施了獎勵機制,獎勵對象、標準、資金來源及實施期限如下:
1、獎勵標準:①每火葬一具遺體,獎勵人民幣1000元(含減免火化費、車輛接運費等)。②、非界定火化對象每火葬一具在上述基礎上增加獎勵人民幣500元。
2、獎勵和減免資金來源:由縣財政承擔。
3、獎勵實施期限:界定的火葬對象(含非火葬對象)在界定實施火葬之日起的一年時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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