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區商品流通市場審批程序通知
時間:2022-04-04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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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城區商品流通市場建設管理,避免多頭審批,隨意亂批,重復建設,充分利用城區商業資源,營造良好的物流生態環境,最大限度地發揮商品流通市場對經濟的促進作用,特制定城區商品市場審批程序。
一、受理。凡要求新辦商品流通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市場建設籌委會,必須向市商品流通市場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經貿委貿易市場科)提交新建申請、可行性報告及主辦主體相關材料(最近兩年生產經營情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相關資質證明等)一式15份,由市商品流通市場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受理。
二、論證。論證工作由市商品流通市場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組織:(一)在組織召開論證會至少7個工作日前,將受理的材料分別送達市計委、市工商局、市規劃局、市國土資源局、市環保局和新建市場所在區政府及相關部門,由其按照各自職責和管理權限,進行先期論證或評估;(二)論證會前3天書面通知新建商品流通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市場建設籌委會,并要求業主按時參加論證會并作相關陳述;(三)負責召開論證會和整理論證結論。證會原則上在每季度第一個月進行,每年四次。如有特殊情況,報經市商品流通市場建設管理委員會同意,可臨時組織。
三、審批。市商品流通市場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將論證會原則通過的意見、建議,以書面形式報市商品流通市場建設管理委員會審批。
四、發證。經審批同意建設的市場,市商品流通市場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發放《市場建設許可證》,并與市場主辦單位或市場建設籌委會簽定“限期建設協議”。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市場建設籌委會憑《市場建設許可證》方可到計委、國土資源、規劃等相關部門辦理建設手續后方可開始施工建設。市場建成后,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市場建設籌委會按工商部門要求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開業。
《市場建設許可證》是市場建設的準入證。凡未取得《市場建設許可證》而私自新建市場的,屬違規建筑,必須依法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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