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傳銷違法犯罪通告

時間:2022-04-08 04: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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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傳銷違法犯罪通告

為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開福區人民政府決定嚴厲打擊傳銷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傳銷活動是國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經營活動,任何參與或組織傳銷活動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應堅決予以取締和嚴厲打擊。

二、凡在我區從事傳銷的組織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退出傳銷組織;外地來我區從事傳銷活動者,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主動離開我區并返回原居住地。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傳銷活動提供場所,不得將房屋出租給從事傳銷活動的人員。為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出租人應當立即核實承租人身份,自覺抵制傳銷活動,一經發現有傳銷人員應立即報告,及時清除出租屋內的傳銷人員;如有知情不報、繼續為傳銷人員提供住房的,將依法從嚴處理。

五、對從事傳銷活動、為傳銷活動提供便利或不積極配合打擊傳銷活動的組織和人員,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六、廣大群眾要充分認識傳銷活動的社會危害性,遠離傳銷、拒絕傳銷,一旦發現傳銷活動線索,要及時向工商、公安機關舉報。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