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外防火戒嚴通告
時間:2022-04-08 0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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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根據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現就野外防火戒嚴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根據本區的自然條件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規定本轄區內森林防火期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以及三級以上火險天氣期間和其他特殊時段。
二、在森林防火期內,本區所轄區域內的林地以及林地周邊100米范圍區域為防火戒嚴區。
三、防火期和防火戒嚴區域內,嚴禁燒山邊田埂,嚴禁燒稻草、燒火土灰,嚴禁燒木炭,嚴禁在墳場、廟外燒香燭冥錢和燃放鞭炮,嚴禁在林區野外丟煙頭火種、燒馬蜂窩、野炊、點火把照明、玩火,嚴禁在林區內燃放煙花爆竹,嚴禁采取煉山整地形式造林。
四、確屬生產用火的,須經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經批準進行的生產用火,須有專人負責,并做好防范工作,嚴防失火。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的,由區農林水利局或其授權單位根據《森林防火條例》予以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應當處以拘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拘留;情節和危害后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是森林防火的第一責任單位,要負責森林防火的宣傳、監督、落實和防范工作;區農林水利局負責業務指導、督促執行。
本通告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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