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發改委資源利用認定事項通知

時間:2022-06-02 06: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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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發改委資源利用認定事項通知

各區、市發展改革局,高新區經濟發展局,有關單位:

根據市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貫徹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要求,現將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材料申報

(一)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企業,應按照《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規范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申報材料的通知》要求準備認定申報材料。

(二)區、市主管部門應對企業上報材料真實性進行審核。包括查看原材料供應和產品銷售臺帳、生產運行記錄(電腦記錄)以及生產工藝裝備和關聯單位等情況,材料中涉及復印件的應與原件進行核對,審核后應在《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申報表》上簽署初審意見。全部材料于每年5月15日至5月底或11月15日至11月底附文集中轉報至市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我委窗口。

二、資源綜合利用產品抽樣檢測

(一)區、市主管部門應統籌安排轄區內綜合利用產品檢測抽樣。安排檢測抽樣計劃時,應協調檢測機構集中進行;必要時,邀請同級稅務部門共同參與。已通過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每年至少組織抽樣檢測一次。

(二)委托省水泥質量監督檢驗站、市建筑工程質量檢測站分別承擔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和綜合利用混凝土產品檢測檢驗。受委托檢測單位抽樣檢測檢驗后,應向受檢企業出具綜合利用產品廢渣摻加量檢測報告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同時還應填寫《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檢測檢驗結果登記表》并報送我委節能辦。

(三)綜合利用非建材產品的,由有資質的市級(含)以上或行業檢測單位出具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三、綜合利用混凝土產品認定現場審核

(一)區、市主管部門應對申請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的混凝土產品組織現場審核。企業應提前上報月度生產計劃(每日計劃生產的產品規格、工程名稱和工程量),地方主管部門應根據企業提報的生產計劃確定審核的日期、工程和產品規格,審核人員(不少于二人)應現場填寫《資源綜合利用現場審核表》。

(二)現場審核應在檢測抽樣前完成?,F場審核時,企業應保持正常生產,每個規格產品現場連續審核時間原則上不少于1小時且工程量不少于80立方米或連續審核工程量不少于100立方米。

四、換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

(一)換發證書應符合下列條件:綜合利用企業、產品和綜合利用廢棄資源品種名稱沒有發生變化;綜合利用廢棄資源來源穩定可靠,與關聯單位簽署的合作合同(協議)真實有效,關聯單位實際產能和購進廢棄資源數量能夠滿足綜合利用產品生產需要;連續兩年抽樣檢驗,廢棄資源摻加量比例符合規定要求、質量檢驗結果合格;年檢(由地方主管部門組織)和抽查達到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條件;兩年內沒有資源綜合利用減免稅收違法行為。

(二)需換發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的企業,應于證書有效期滿提前三個月提出換證申請;地方主管部門應30日內完成換證審核,對符合換證條件的,應于每年4月底或10月底前填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換發申請表》;我委根據換證申請表30日內制發新證書(有效期為二年)。未通過地方主管部門審核的,不再換發新證書。

五、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抽查

我委會同稅務等部門將不定期對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有關事項進行核查。

上述有關規定要求,自年1月1日起執行。